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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

離婚上訴狀

時間:2024-06-10 08:34:09 上訴狀 我要投稿

離婚上訴狀15篇(熱門)

離婚上訴狀1

  1、離婚可協(xié)議或訴訟離婚。協(xié)議離婚在戶口所在地做離婚登記,訴訟離婚可在對方戶籍所在地法院,對方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可在對方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離婚上訴狀15篇(熱門)

  2、協(xié)議離婚由雙方就離婚、孩子撫養(yǎng)、財產與債務處理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后,到夫或妻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

  3、無法協(xié)議離婚的,應向法院起訴離婚。一方不同意離婚或簽了離婚協(xié)議后反悔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訴訟離婚。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或者在被告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起訴。一審一般3—6個月,二審一般3個月。如果法院第一次判決不離的話,六個月之后可以重新起訴,第二次起訴法院一般情況下認定為確實感情破裂無法挽回才起訴第二次的,實踐中第二次起訴離婚一般都會判決解除婚姻關系。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如達到這一標準的,應會判離。

  如存在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情形的,屬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搜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向法院起訴離婚吧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不參與分割,婚后財產歸雙方共有,均分,但有過錯一方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財產,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系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設了離婚時的損害賠償制度,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婚姻法第46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一,重婚的

  第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①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②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yè)的年平均收入,參照①確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xié)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xié)議或判決原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上訴狀2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漢,某縣某鎮(zhèn)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某縣某鄉(xiāng)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煤礦,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yǎng)費用。

  上訴理由: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yè)經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

  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游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游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并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xx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并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并折抵為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yǎng)費。這里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電視柜一個、寫字臺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并沒有審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審核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xx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約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藥店

  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僅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里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里?為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為由,迫上訴人借款投資20000余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訴人認為:藥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占。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备鶕痘橐龇ā返谒氖邨l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鄙显V人認為: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采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占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家庭共同財產,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

  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庇捎诒簧显V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yǎng)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根據本地區(qū)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yǎng)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fā)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yǎng)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yǎng)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鄙显V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為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為,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什么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tài)“不同意和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盡管上訴人為維持婚姻

  采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的過錯。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xxxx年xx月xx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離婚上訴狀3

  一、離婚上訴狀的作用

  離婚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護第一審離婚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防止錯案的發(fā)生,有利于保證審判質量。

  二、離婚上訴狀的特征及內容

  離婚上訴狀具有下列特征:

  (一)必須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

  (二)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

  (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是公民的,寫法是:先列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上訴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緊接著另起一行列寫: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或職務,工作單位或住址,與上訴人的關系。代理人是律師的,只列寫姓名、職務。上訴人列寫后,列被上訴人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yè)或職務,單位或住址。并根據案情需要,列寫他與上訴人之間的關系。

  (二)上訴請求

  離婚上訴狀要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jié)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離婚上訴狀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

  (三)上訴理由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起訴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起訴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qū)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起訴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針對原審裁判,論證不服的理由,不外乎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離婚上訴狀對原審認定事實錯誤的論證。著重提出原審裁判所認定的事實是全部錯誤,還是部分錯誤;說明客觀事實真相究竟如何。上訴狀中提出的與原認定的事實相對抗的客觀事實真相必須舉出確實充分的證據來加以證實。人民法院處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實為根據的,只要能夠把原審認定的事實全部或部分推回了,不言而喻,必然會導致其處理決定的全部或部分改變。

  2.離婚上訴狀對原審確定性質不當的論證。這要具體指出其定性不當之處。民事案件同樣存在著定性問題,也就是確定案由問題。如果定性不準,則處理上必然不當。

  3對原判適用實體法不當的論證。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關的實體法條文,或者是與案情事實不相適應;或者是在引用有關法律條文上存在著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關條款,忽視了另一部分有關條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條款等等,以致造成處理不當的。要舉出有關法律條款,加以具體地分析論證。4對原審適用程序法不當,因而影響正確審判的論證。這是指原審在審理案件中,違反了程序法的規(guī)定,因此造成案件處理不當的,可以據實予以提出,以作為要求改變原審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審在案件審理中,雖有違反程序法規(guī)定之處,但處理并無不當。則不應作為唯一的上訴理由。

  總之,上訴理由部分,實際上是對原審裁判的一段駁論文章。明確這個含義之后,書寫離婚上訴狀時我們必須注意兩點,一是駁論要有理有據,措詞要得體,同樣要求堅持采取擺事實,講道理的態(tài)度,遣詞用語切忌無限上綱;二是對原審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正確部分,也就是沒有爭議的部分,有原審裁判可供上級人民法院審閱,因此,在上訴狀中一般無須重復敘述,也不必說明對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訴狀文字冗長。在寫完上訴理由之后,就寫結束語。通常的寫法是:綜上所述,說明XXX人民法院(或原審)所作的判決(或裁定)不當,特向你院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或裁定),給予依法改判(或重新處理)。

  (四)尾部及附項

  1.致送機關,可分三行寫為:此致XXX人民法院轉報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寫為:此致XXX中級(或高級)人民法院。

  2右下方寫:上訴人:XXX(簽名或蓋章)并注明年、月、日。

  書證XX(名稱)X件

  三、離婚上訴狀格式范本

  上訴人姓名:_____ 性別:_______ 年齡:______

  民族:____ 職務:____ 工作單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

  上訴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理由及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簽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書副本___份。

  2、有關證明材料___件。

  注:①上訴理由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提出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上訴的請求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②當事人不服法院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一上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離婚上訴狀4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x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20xx年4月15日(2xx5)五法北民初字第074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并改判為“位于xxx市××幢××單元××號的住房一套歸上訴人××所有”。

  二、請依法對××于20xx年5月26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xx0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判令××向××補償35xx元。

  三、請依法分攤一、二審訴訟費用的承擔比例。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1、原審判決書第5頁倒數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有住房一套”,沒有證據支持,也沒有事實依據。

  我與××于97年結婚后至2xx0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學校的房屋,按當時住房福利政策的相關規(guī)定,一個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當時不論是租住夫或妻單位的房屋,性質都是一樣的,都是享受國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賃權,并沒有所有權。該租賃權也不僅僅屬于××個人,我當時作為××的合法妻子對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樣享有租賃權。

  原審法院不能僅憑××在法庭上陳述“我在結婚前就有住房”而“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必須要求××提供其“有”住房的證據(即房屋所有權證),而××并未提供其婚前擁有住房的任何證據,原審法院憑什么認定××婚前有住房一套?

  2、每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房改房,夫妻雙方不管是購買丈夫單位房屋還是妻子單位房屋,均享有同等的權利,該房屋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房屋均有平等的處理權。不能以購買的是丈夫單位房屋而對妻子加以歧視對待,反過來也一樣。

  《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1994年7月18日、國發(fā)[1994]43號)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職工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準執(zhí)行,超過標準部分一律執(zhí)行市場價!薄秞xx市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實行自愿原則。具有本市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四個區(qū)城鎮(zhèn)戶口的職工,每戶可按房改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薄秞xx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必須是本人自愿并具有本市四區(qū)城鎮(zhèn)常住戶口的住戶。符合規(guī)定的購房戶可按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但每戶只能享受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規(guī)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更何況夫妻雙方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

  爭議房屋為雙方結婚后的1999年購買的福利房(房產證上已注明:該房屬房改售房,房價57588.19元,產權1xx%歸產權人所有),福利房面積、單價均有國家政策規(guī)定,針對的是一個家庭而不是個人,購買現住房時并未考慮或扣減原租賃房屋的價值。退一步講,即使考慮原住房的因素,原住房也已由雙方共同租賃居住長達三年之久,所以并不是原審法院認定的以胡××婚前所有的房屋換購現住房,而是按福利房政策可以購買現住房,購買了現住房,原承租的房屋必須退還給單位,原住房租賃關系終止。該房屋是在雙方婚后取得,且是以共同收入來支付房款,還找我母親借了三萬元錢,2xx0年初搬進去居住,20xx年11月12日才辦下產權證,雖然產權證上的名字是××的,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胡××在起訴時向法院遞交的財產清單及房屋所有權證也說明××自己也認可該房屋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原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爭議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應當平均分割房屋。原審法院認定房屋價值15萬元,并將房屋判給××所有,至少應判××補償我7.5萬元,而原審法院卻只判××補償給我5萬元(房屋價值的1/3),而買房所欠債務卻各承擔一半即15xx0元,顯失公平。如果是將雙方原租賃房屋的價值確定為胡××所有并從現住房價值中扣除,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若從照顧撫養(yǎng)子女方、女方或無過錯方原則出發(fā),則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原審法院對住房的處理方式,上訴人百思不得其解!

  3、爭議房屋依法應判給上訴人所有。

  《婚姻法》第39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guī)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yǎng)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原審法院既然已將女兒判給我撫養(yǎng),就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否則,我?guī)е鴦倓偽鍤q的女兒將無處安身。在拿一審判決時,××問書記員:“如果我沒錢給怎么辦?”我真擔心陷入即失去房子又拿不到錢的尷尬境地,那樣,我和女兒的生活質量將大大下降。原審法院的判決完全違背了“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共同財產均等分割”等諸多《婚姻法》基本原則,是違法的,理應被糾正。

  4、原審法院將住房判給胡××所有于法無據,如果是競價取得,又不符合競價取得的規(guī)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競價取得”必須是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由法院準許,而原審法院并未告知競價取得的規(guī)則,原審中雙方也沒有任何同意競價取得的意思表示。

  原審庭審筆錄第8頁,當法官問我們房屋值多少錢時,我說大約值11、12萬,胡××說不低于15萬,當法官繼續(xù)問是否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原告××說:“認可被告所說的價格但房子應該給我,我現在學校工作而且是班主任,我必須住學校不能離開而且沒有其他住房。”可以看出,對于房屋的價值雙方并未完全達成一致意見,原審判決第5頁倒數第二行“雙方確認該套住房現價值人民幣15萬元”跟一審庭審筆錄不符!痢恋闹鲝埵恰昂⒆託w我,我不要××付撫養(yǎng)費,房子歸我”,我的主張是“孩子歸我,××應付撫養(yǎng)費,房子歸我,我共補償給××26692元”,這些并不是房屋競價取得的意思表示,也看不出誰對房子出價更高或對另一方補償更高。

  26692元是這樣計算的:55xx0-35xx-57xx-4108-15xx0=26692元,即:我按11萬元房價的一半55xx0元補給××,××補給我銀行取款35xx元、基金57xx元、住房公積金4108元、欠我母親的錢15xx0元共計28308元,兩者相減的差為26692元,并不是原審判決表達的“住房歸被告所有,被告愿意向原告補償26692元”這樣的意思,26692元是綜合計算結果,并不是僅對住房一半價值的補償。

  二、原審法院對××于2xx4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xx0元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理由非常荒唐。

  原審判決書第四頁倒數第四行至第六行對我所舉第11份證據的敘述為“11、銀行取款單,欲證明:原告取出的現金7xx0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質證后,認為取款是為了償還因被告單位改制而向原告哥哥借的錢,現在尚欠8xx0元未還!痹瓕徟袥Q書第六頁倒數第五行至第八行這樣敘述法院不支持我請求分割的理由:“關于被告提出原告曾經取出的現金7xx0元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本院認為,該款項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從銀行支取的現金,現無證據表明該款仍然存在,故對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苯又鴶⑹觯骸瓣P于原告提出有夫妻共同債務8xx0元,因無證據充分證明,本院不予認可!

  首先,××于2xx4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xx0元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胡××的工資收入,按照《婚姻法》第17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該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該7xx0元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按照當庭查證的事實,2xx4年9月以后,我因挨了××的毆打,帶女兒一起回了娘家,母女倆的生活開支全靠我母親資助。××以每月兩千元的工資供自己一人生活應該綽綽有余。

  ××辯解說是用于還債,但我們并未欠他哥哥錢(按我們的工資總收入也不需要借錢),法庭也未認可有夫妻共同債務8xx0元。既然7xx0元屬于共同財產,又未用于共同生活開支,該款項就仍然應在××手中,就不應由我來舉證該款項是否還存在,即使不存在,被××償還了并非夫妻共同所欠債務,××仍然應當拿出7xx0元的一半即35xx元補償給我。如果照原審法院的判法,在離婚之前,任何一方都可將存折上的錢取走據為己有,反正對方也很難舉證“該款仍然存在”。

  因此,××在離婚前(2xx4年12月19日)取出的7xx0元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應向我補償35xx元。

  綜上,原審法院將雙方共同所有的住房判給胡××所有,卻只判胡××按住房價值的1/3即5萬元補償給我,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以我無法舉證被胡××取出的7xx0元仍然存在為由,不支持我要求分割共同財產7xx0元的主張,實在荒唐。上訴人不服,特請求二審法院支持我的全部上訴請求,還我和孩子一個公道!

  此 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x月xxx日

離婚上訴狀5

  上訴狀,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民事、行政或刑事判決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時使用的文書。不同意離婚上訴狀是怎樣的,我們來看看。

  一、離婚上訴狀的概念

  離婚訴訟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或變更原審裁判的書狀,稱為離婚上訴狀。離婚上訴狀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護第一審離婚案件敗訴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有利于防止錯案的發(fā)生,有利于保證審判質量。

  二、民事上訴狀(不同意離婚)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被告):張宏兵,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qū)朝陽路財滿街財經中心x號樓xx室。電話:136610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麗麗,女,1969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住北京市朝陽區(qū)朝陽路財滿街財經中心x號樓xx室。電話:1371798XXXX。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xx)朝民初字第06XXX號民事判決,特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20xx)朝民初字第06XXX號民事判決;

  2、依法改判不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事實與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原告與被告因家庭生活產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現原告要求離婚本院予以準許”,屬于典型的認定事實不清。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為區(qū)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而在原審訴訟中,被上訴人未能提交任何證據證實雙方存在《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感情破裂的情形,就主觀的認定雙方感情破裂并準予雙方離婚,顯屬認定事實不清。上訴人認為雙方并未達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理由如下:

 。ㄒ唬┰诒景府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系自由戀愛,具有較好的婚姻基礎。

  雙方婚前系同一單位的同事,雖在不同的部門,但聯系較多,因人生觀、價值觀相同且有共有語言,加上雙方都是從事教育工作,對對方有更多的理解和照顧,在被上訴人參加考試期間,上訴人也給予了較好的安慰和支持。在經歷了一年多的了解后,兩人都認為對方就是自己可以依靠一生的幸福伴侶,就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上述事實,被上訴人在原審《民事起訴書》中明確予以認可,客觀的說雙方的婚姻基礎比較牢固。

  (二)、雙方婚后感情較好,被上訴人在原審《民事**狀》中的理由不能成立。

  上訴人婚后對被上訴人關心呵護,體貼入微,并在工作和學習中對被上訴人給予了充分的理解和最大限度的支持。在生活中也尊重了被上訴人回民的生活習慣,上訴人盡到了做丈夫的責任。在上訴人的一審答辯狀中,具體的細節(jié)作了詳細的陳述。

  (三)雙方完全具有和好的可能性。

  上訴人與夫妻關系的現狀是雖有微小矛盾但在能夠寬容、能夠解決的范圍內, 遠未達到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確已破裂的程度。加上雙方的女兒尚未成年,離婚會對孩子的身心造成巨大的傷害,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只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能夠相互體諒,共同用心去經營婚姻家庭,相信雙方定會重歸于好。

  二、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就財產分割達成協(xié)議,與事實不符。對上訴人提供證據證實的夫妻共同債務不予認定,屬于認定事實不清。

  上訴人在一審訴訟中,明確表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性,不同意離婚,根本就未與被上訴人就財產分割達成協(xié)議。另外,上訴人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對外借債十一萬,并用于購買車輛和孩子上學,依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有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而原審法院在判決解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關系的同時,對債務不予處理或者駁回被告的訴訟請求,顯屬認定事實不清。

  三、原審法院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屬于明顯的適用法律錯誤。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詳細規(guī)定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的離婚案件中,雙方均無感情破裂的任何一種情形,法院在查明事實部分也未做任何闡述,原審不顧案件基本事實,直接適用婚姻法三十二條判決準予雙方離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本著構建和諧社會的精神,為孩子能夠健康快樂的成長,并充分考慮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的感情現狀, 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改判不準予雙方離婚。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 月 日

離婚上訴狀6

  協(xié)議人:鄭xx,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重慶市九龍坡西郊支路19號,身份證號:362321198410021014。

  協(xié)議人:唐x,女,1987年03月30日出生,住重慶市墊江縣坪山鎮(zhèn)九龍村6組,身份證號:500231198703307560。

  協(xié)議人方鄭xx與唐x雙方于20xx年02月22日在重慶市九龍坡區(qū)人民政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20xx年3月12日生育女兒鄭詩晴。因協(xié)議人雙方性格嚴重不合,無法繼續(xù)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現雙方就自愿離婚一事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鄭xx與唐x自愿離婚。

  二、女兒鄭詩晴由女方撫養(yǎng),由男方每月給付撫養(yǎng)費600元,在每月5號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歲止,18周歲之后的有關費用雙方日后重新協(xié)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撫養(yǎng)費)。

  三、,此房內的家用電器及家俱歸男方所有。

  四、夫妻共同債務,1萬2千,女方付6000元。

  五、鄭xx與鄭詩晴永遠不能相見

  本協(xié)議一式叁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在雙方簽字,并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相應手續(xù)后生效。

  協(xié)議人:鄭xx

  協(xié)議人:唐x

離婚上訴狀7

  如果婚姻關系中的一方準備通過訴訟的方式來離婚,到法院起訴后,法院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受理。在一些法定情況下,法院會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下離婚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的離婚訴訟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有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一是女方在懷孕期間,指女方從受孕之目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二是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男方不能提出離婚;三是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女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不受此規(guī)定的限制,法院應當受理。如果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提出的離婚請求,也不受此規(guī)定的限制,如婦女婚后懷孕,是因婚姻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致;男方生命受到女方威脅,或男方的合法權益受到女方侵害;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的行為等情況,男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可以受理,并視具體情況作出是否準予離婚的判決。

  2.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的.離婚訴訟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提起離婚的必須是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起,在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必須要征得現役軍人一方的同意,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離婚訴訟請求。這是針對保護現役軍人一方的合法權益作出的規(guī)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確實不能繼續(xù)維持夫妻關系,可通過現役軍人一方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同時《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了“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現役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現役軍人一方不同意,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判決離婚。

  怎樣認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guī)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即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有現役軍人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行為之一的證據,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不必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軍人所在單位團以上機關駐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3.其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離婚案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guī)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上訴狀8

  上訴人:陳_____,女,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戶籍地_____市_____號,現住__________。

  被上訴人:朱_____,男,19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漢族,戶籍地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

  上訴人因陳_____訴朱_____離婚糾紛一案,不服_____市_____法院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民一(民)初字第___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民一(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改判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并支持上訴人一審其他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訴被上訴人離婚一案已經x市x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如下:

  1、原判“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礎尚好,婚后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認定事實不清。20xx年5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人介紹認識戀愛,20xx年8月20日登記結婚,可見,雙方認識時間較短就草率結婚,彼此缺乏了解,婚后經常為瑣事爭吵,沒有感情基礎。

  2、原判“雙方雖存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認定事實不清。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后,被上訴人在外喝酒、賭博,常夜不歸宿,對被上訴人毫不關心,雙方常為瑣事爭吵,從20xx年至今,雙方長期分居。20xx年1月,上訴人向法院訴請離婚后撤訴,被上訴人仍我行我素,直至20xx年10月27日開庭,被上訴人口頭不同意離婚,但是早生活中卻出言不遜,經常以離婚相威脅,事實是被上訴人與其家庭分割拆遷安置房屋而不愿意離婚,而不是雙方還存在著夫妻感情。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如下:

  1、原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請,經審查不符合該規(guī)定的要求,依法不予支持”適用法律不當。20xx年1月,上訴人向法院訴請離婚,撤訴后雙方依舊矛盾重重,加之由于上訴人先提出了離婚,雙方更加頻繁的`吵罵,上訴人由于無法忍受這種痛苦的婚姻,無奈20xx年7月上訴人再次向法院起訴離婚,雖然人民法院也進行了積極調解,但是夫妻已確無和好可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2、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理由如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三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況之一,調解無效,應準與離婚:(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被上訴人婚后經常在外喝酒、打牌、賭博,經常夜不歸宿,對于這些惡習,上訴人早已無法容忍。且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20xx年至今一直分居,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夫妻關系處于名存實亡的狀態(tài),雙方已不能共同生活。

  三、一審法院主審法官并未認真審查案件事實,而是以匆匆草草、敷衍了事的態(tài)度處理本案,態(tài)度極其不負責任,純粹拿當事人的婚姻大事當兒戲,可以說從主觀上就以不判決離婚的態(tài)度處理本案,從其審理中對子女問題、財產問題、工資收入問題不做調查處理的態(tài)度來說,就證明了當事人的推斷。

  綜上所述,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判決準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離婚。

  此致

  _____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離婚上訴狀9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區(qū)××路××號××房,電話:……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區(qū)××路××號××房,電話:……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婚生兒子×××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一次性支付撫養(yǎng)費萬元給原告(從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計);

  三、××市××區(qū)××路××號××房所有權歸原告所有,其他財產依法分割(見清單)。

  事實和理由

  (陳述支持訴訟請求的事實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經人介紹與被告認識,見過一面后,在父親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鎮(zhèn)人民政府領取結婚證。××年××月××日生下兒子×××。

  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礎薄弱,雙方學識、生活環(huán)境和生活習慣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嚴重的大男子主義、性格暴躁,對原告經常惡言惡語;楹蟛坏蕉辏桓娓菍ふ医杩谠谕庾夥苛砭,長年不歸家。自此以后,我與被告便過上牛郎織女式的分居生活。結婚這么多年以來,我們沒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互相照顧,也沒有體會到夫妻之間的關愛和家庭的幸福。其實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點點溫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無人知曉;病了,自己照顧自己;受了委屈,沒人可以傾訴和理解。照料兒子,都是我一個人獨力承受。

  在分居期間被告也極少過問本人的'情況,偶爾歸家對我也是漠不關心,彼此積怨,沒有溝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傷心的是,被告在外還沾花惹草,與他人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沒有盡到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無法忍受這種沒有感情、沒有溫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協(xié)議離婚,雙方雖然均認為沒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卻不同意離婚。而經實踐證明,夫妻雙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間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的義務,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無和好可能。沒有感情和關懷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雙方沒有感情基礎,且分居多年,再繼續(xù)共同生活下去已沒有意義,因而理當結束這段婚姻。

  兒子×××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攜帶,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為有利于兒子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xù)由原告撫養(yǎng)為宜。被告現月收入上萬元,且其經常不歸家、無法聯系,因而應一次性支付撫養(yǎng)費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穩(wěn)定,為維護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原告現居住的房屋應判歸原告所有。

  為此,原告根據《婚姻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你院依法判決。

  此致

  ××市××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離婚上訴狀10

  一、一份好的離婚起訴書,應當具備下列內容:

  1、要寫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yè)、籍貫、工作單位和住址。如果有訴訟代理人,還應當寫明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yè)、住址、工作單位、代理權的范圍以及與原告之間的關系等。

  2、主要是陳述婚姻狀況、離婚理由以及訴訟請求;橐鰻顩r中應當寫明何時結婚,在何地登記;怎樣相識,是自由戀愛還是經人介紹,或是包辦、買賣婚姻,是初婚還是再婚;婚后有無子女,子女的年齡及其他情況;現在是否分居,分居多長時間等。離婚的理由中應當寫明:婚姻基礎怎樣,是好是壞,還是一般;婚后的感情如何;是否常吵打,吵打的主要原因、經過,被告的現在態(tài)度如何;是否經過雙方單位或居委會等基層組織的調解,調解的效果怎樣;以前是否到法庭訴訟過,法庭處理結果。如果是因為第三者插足引起的離婚案件,起訴方必須提出證據、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總之,這部分里要提出自己要求離婚的充分理由。訴訟請求部分應當寫明自己的離婚態(tài)度,離婚后對子女如何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的承擔,對家庭共同財產如何處置。

  3、寫明起訴時所送交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告自己簽名或蓋章,起訴的時間。起訴書一式三份,人民法院要求2份,自己留一份。再加上身份證復印件、結婚證復印件等材料一起遞交到法院即可。

  二、注意問題:

  1、起訴書是引起訴訟程序的最基本的法律文書,起訴書的書寫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書寫,同時要在事實及理由部分將結婚的時間,婚后的情況,及不能再維持夫妻關系的理由寫清楚.但一定要避免事無巨細全都寫上的流水賬式的書寫方式,要將主要問題,主要觀點,主要理由寫清楚即可。實踐中往往有些原告,總是擔心沒有將事實書寫清楚,結果長篇大論,侃侃而談,實際上這樣做于事無補。

  2、原告與被告的姓名一定要絕對準確,不能有任何的錯誤,換句話說只要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致就可以了

  3、要寫對各自的住址,電話,從而避免在法院傳喚時產生錯誤,耽誤時間。

  4、在起訴書中避免使用過激的語言,及不文明的言語。

  5、寫完后一定要好好的檢查,不要因為不小心寫上了對自己不利的話。

  三、樣本:

  離婚民事起訴狀

  原告:馬××,男,19xx年12月××日生,漢族,××大學外語系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學××區(qū)××。

  被告:吳××,女,19xx年12月××日生,漢族,××大學新聞學院副教授,家庭住址是××大學××區(qū)××。聯系電話:××××××

  法定代理人:吳×,被告父親,xx歲,文盲,現住××縣××鎮(zhèn)××村,聯系電話:××××××,郵編:××××××

  案由:離婚糾紛

  訴訟請求:

  1、解除原告與被告之間的婚姻關系;

  2、離婚后原告愿意繼續(xù)請人照料被告,或者被告由其父母或兄長等家人照料;

  3、女兒由原告撫養(yǎng),撫養(yǎng)費由原告自行負擔;

  4、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于19xx年xx月xx日結婚(補辦結婚證日期為1990年8月18日)。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自縊而患有缺氧性腦病,且留有嚴重的后遺癥,如智力障礙、語言不清、記憶力差、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不知、需長期請人照料。

  1、夫妻分居兩年,沒有夫妻生活。自妻子自縊以來我們一直分居,長期沒有夫妻生活,甚至連正常人的生活都沒有,生活苦不堪言。

  2、妻子的自縊嚴重地影響了我的生活、身體和工作。過去兩年來,我不僅要承擔繁重的教學和科研工作,還要照料妻子,一年四季沒有休息日,尤其是節(jié)假日護工也要回家時更忙。妻子的自縊給我?guī)砹顺林氐木褙摀,身體狀態(tài)也明顯變壞(如高血壓,反復出現口腔潰瘍、前列腺炎、免疫力下降等)。搶救和治療也給我?guī)砹顺林氐慕洕摀,各種費用先后花去了十余萬元,檢查費用和藥費平均每月約為20xx元.為了支付家庭每月的龐大藥費開支,我一直透支身體承擔更多的教學任務,這樣才勉強維持生活。我的科研工作因此受到了很大的影響,以前每年都有數項科研成果,但近兩年來因為妻子的原因沒有科研成果。

  3、妻子的父親及家人的糾纏嚴重地干擾了我的生活和工作。妻子自縊以來,其父柳華山胡攪蠻纏,屢屢干擾我的生活和工作。自妻子20xx年6月住院以來就開始耍賴,一直威脅要與我拼命。妻子出院后,他與妻弟和妻妹等人經常來我家、我父母家、妻子的工作單位新聞學院、我的工作單位外語系和學校辦公室無理吵鬧,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甚至數次在上班時阻止我去上課。妻子家人的行為嚴重地干擾了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本來妻子自縊讓我就很難過,他們的所作所為更是雪上加霜。

  基于上述原因,為使我能正常生活,安心教學和科研,我懇請法院解除我與妻子之間的婚姻關系。

  此致

××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馬××(簽名)

  ××××年××月××日

  當人民法院接到離婚的訴訟狀時,人民法院應當以調節(jié)和撮合為主,只有在認定夫妻雙方感情破裂,法院調節(jié)無效時才能進行訴訟離婚程序,同時法律上也有維護女方的特殊規(guī)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法庭不接受訴訟離婚

離婚上訴狀11

  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離婚上訴狀12

  上訴人(原審被告):章某某,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漢族,現住xxxx市某北大街1號3-2-20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某某,女,1971年1月4日出生,漢族,xxxx市某街小學教師,現住xxxx市某某路4號2-1101室。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xxx市某區(qū)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0日以(####)西民一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二、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理由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是于20xx年12月10日向王某某借款20000元明顯與事實不符。事實是:上訴人確實是向汪成歡借了20000元用于女兒曹小某學習花費,但借款日期是20xx年10月3日,而不是20xx年12月10日。20xx年12月10日只是王某某向法院書寫證詞的日期。所以,該20000元借款是上訴人在一審起訴前也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所借債務,應視為夫妻共同債務。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不能補交品酒雜志20xx.1-2期是上訴人個人開辦的證據就認定上訴人欠河北某某廣告有限公司的5000元欠款為個人債務是錯誤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債務應為共同債務,況且被上訴人也沒有證據證明該5000元債務為上訴人的個人債務。所以,上訴人該欠款是在20xx年即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共同債務應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夫妻共同償還。

  第二、原審法院認定冰箱、彩電、洗衣機、電磁爐、消毒柜等五件電器為共同財產與事實不符。以上五件電器實際上是上訴人婚前想買,但由于“非典”使上訴人拖延到婚后再買的。況且買以上電器的錢完全是上訴人用婚前個人財產所買,只不過是在婚后轉變了財產的表現形式,由“貨幣形式”變?yōu)榱恕凹矣秒娖餍问健,所以以上財產從本質上應屬于上訴人的個人婚前財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上訴人的個人婚前財產在婚后仍為上訴人個人所有。

  二、原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第一、原審法院未等被上訴人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就倉促作出離婚判決,是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

  第二、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作出判決,屬于嚴重適用法律錯誤。因為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沒有一方為軍人,這就談不上第三十三條的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等情形;雙方當事人都是再婚,也談不上第三十五條所規(guī)定的離婚后自愿恢復夫妻關系了。所以原審法院在適用法律上嚴重錯誤。

  綜上所述,本案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以致判決不公,給上訴人帶來了不應有的經濟負擔。今特提起上訴,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查明事實,改判支持上訴人請求,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章某某

  年 月 日

離婚上訴狀13

  上訴人(原審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漢,某縣某鎮(zhèn)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村,電話: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漢,某縣某鄉(xiāng)某村人,某縣某煤礦職工,住某煤礦,電話:xxxxxxxxxxx。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號的民事判決,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撤銷某縣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號民事判決;

  2、請求重新審核和判決上訴人家庭的財產及債務的歸屬;

  3、請求重新分配被上訴人應承擔的對子女的教育費和撫養(yǎng)費用。

  上訴理由:解讀婚姻法結婚須知結婚登記收養(yǎng)撫養(yǎng)財產繼承離婚財產分割 被上訴人起訴上訴人離婚一案業(yè)經某縣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該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依法應予撤銷,事實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不清。理由有三:

  1、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只返還上訴人彩禮錢1000元和首飾款6000元。事實上上訴人在和被上訴人結婚前還給了被上訴人旅游費1000元、照相費1000元、手機費1000元、棉花費200元。其中,上訴人所給被上訴人的旅游費、照相費、手機費被上訴人并沒有實際消費,作為她的私人財產保留。按照本地方訂婚習慣,上訴人還支付給了被上訴人的父母和親屬見面禮錢1500元、訂婚禮20xx多元的單方財產。按照物歸原主的基本原則,也應一并返還給上訴人。

  2、根據一審判決,被上訴人的陪嫁物除現金10000元外,其余物品可與被上訴人應分割的共同財產一并折抵為被上訴人應出的部分子女撫養(yǎng)費。這里所謂的被上訴人的陪嫁物僅有

  電視柜一個、寫字臺一個、雙人被一塊、駝毛被兩塊;共同財產也僅為29英寸彩色電視機一臺。有誰能相信一對在煤礦上班的雙職工夫妻,又開藥店、又開飯店,在兩年多的時間里會沒有一點存款或積蓄呢?僅夫妻的工資收入一項完全可以過上比較寬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訴人一直掌管家庭財物,且不到二年時間給上訴人拋下約80000多元的欠帳,這可能嗎?所以,上訴人認為法院并沒有審核清楚上訴人和被上訴人的家庭共同財產,認定事實不清。

  3、值得特別提出的遺漏問題是:一審法院沒有審核和過問上訴人和被上訴人共同的債務問題。20xx年4月,在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接管上訴人父母的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約60000元左右,20xx年3月,當上訴人父母收回藥店時,藥店的庫存藥品總價值僅為6000元左右,不到一年的時間里虧損高達50000多元,錢去了那里?為開飯店,被上訴人以家庭沒有錢為由,迫上訴人借款投資20000余元,購買飯店食品又外欠10000余元,上訴人認為:藥店和飯店的大部分收入由被上訴人獨占。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xié)議清償;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根據《婚姻法》第四***規(guī)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guī)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予以制裁。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在獨自管理家庭共同財產時,采取隱藏、轉移手段,嚴重侵占了上訴人的大量合法財產。被上訴人想通過離婚獨吞可觀的家庭共同財產,這才是她主動提出離婚的實質所在。一審法院對此事實沒有認定。

  二、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理由有二:

  1、根據《婚姻法》第三***規(guī)定離婚后,一方撫養(yǎng)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xié)議;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由于被上訴人在準備離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為,因此,上訴人主動要求承擔撫養(yǎng)子女的主要責任,但被上訴人也有依法承擔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根據本地區(qū)的消費實際和教育撫養(yǎng)費用不斷增長的社會發(fā)展趨勢,一審法院僅判決被上訴人一次性承擔3000元的'子女撫養(yǎng)費太少,這不符合撫養(yǎng)的實際和法律精神,上訴人根本不能接受。

  2、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判決同被上訴人強迫離婚是不符合《婚姻法》精神的。因為上訴人既沒有賭博、吸毒、同居和重婚行為,也沒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夫妻分居也未達二年,根據什么判決離婚呢?相反,上訴人在答辯狀上明確表態(tài)不同意和

  原告離婚,原因是夫妻感情并沒有破裂。上訴人在被起訴初,提出要孩子,不僅怕被上訴人虐待子女,更重要的是想感動被上訴人看在孩子的牽掛上放棄離婚。盡管上訴人為維持婚姻采取了系列讓步和犧牲,一審法院最終判決夫妻離婚。因此,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存在適應法律不當的過錯。綜上所述,原判適用法律不當,認定事實不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重新開庭審理。

  此致

  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xx年xx月xx日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離婚上訴狀14

  上訴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______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

  事實和理由:

  (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以及程序違法方面的'問題,提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包 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1、本上訴狀副本___份。

  2、證明材料___件。

離婚上訴狀15

  上訴人趙某。

  被上訴人楊某。

  上訴人因離婚糾紛一案,不服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二項判決,改判婚生女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yǎng),被上訴人每月支付20xx元撫養(yǎng)費;

  二、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南昌市東湖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第四項判決,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歸上訴人所有,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楊某相應房屋補償款;

  三、本案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yǎng),被上訴人每月承擔20xx元撫養(yǎng)費用。

  1、原審判決僅以婚生小孩楊X表示愿意隨被告共同生活就將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yǎng),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五條規(guī)定 “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fā)生爭執(zhí)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根據該條規(guī)定,年滿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見,只是作為判決考慮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決唯一決定性的因素。原審判決僅根據婚生小孩楊X的意見,而完全忽視上訴人更有利于撫養(yǎng)小孩因素,將婚生女兒楊X判給被上訴人撫養(yǎng),顯然是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原審判決認定,“綜合考慮原被告的撫養(yǎng)條件及小孩生活、學習的實際情況,并從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長出發(fā),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yǎng)”,這是原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歪曲法律條文、偏袒被上訴人的表現。原審法院沒有查明關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撫養(yǎng)條件的事實,也沒有查明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長的事實,就以原則性、概念化的理由將婚生小孩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yǎng),顯然是錯誤的。

  3、婚生小孩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yǎng)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顯然,婚生女兒楊X、楊Y跟隨上訴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們的健康成長。

  (1)上訴人擁有穩(wěn)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上訴人在江西萍鄉(xiāng)市強盛再生資源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地點在南昌,月收入有3000元。上訴人在南昌工作,方便照看小孩,且有穩(wěn)定的收入來源,能夠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條件。

  (2)上訴人身體健康、品行端正,孩子在原告的撫養(yǎng)下有利于引導孩子健康成長,而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小孩與其共同生活對小孩健康成長不利。上訴人思想健康、性格開朗,注重與孩子的溝通與交流,能多方面啟發(fā)和教育孩子,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反觀被上訴人,性格偏激,脾氣暴躁,動不動就實施家庭暴力,去年4月份將上訴人毆打至嚴重腦震蕩就是實例。被上訴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對孩子身心健康影響很大,如果小孩長期生活在這種不健康的家庭環(huán)境中,會養(yǎng)成偏激的思維方式,不利于孩子樹立正確的生活觀念和培養(yǎng)健康的生活心態(tài)。

  (3)婚生小孩楊X、楊Y均系女孩,隨著年齡的增長,其生理和心理問題會越來越多,更需要母親的指導和幫助。由被告對其撫養(yǎng)無論是對其現在還是未來的生活更為適宜。且母性的關懷、體貼、細心對撫養(yǎng)、照顧孩子具有天生的優(yōu)勢。而且被上訴人性格冷漠,平時不管是對女兒的生活還是學習都不聞不問。如果小孩判給他撫養(yǎng),小孩不僅得不到母愛的關懷,而且也得不到父愛。本來離婚就已經對小孩帶來了很大的不幸,如果再因缺乏父愛和母愛的關懷給她們帶來第二次傷害,那對她們的健康成長會帶來嚴重不利的影響。

  (4)上訴人作為女性也40來歲了,在生理上再生育孩子的可能性很小,因此上訴人撫養(yǎng)孩子的生活環(huán)境更加穩(wěn)定;而被上訴人男方的年紀正值壯年,其今后再婚并生育的可能性很大,會給小孩的健康成長帶來不利的影響。

  綜上,一審法院將婚生小孩楊X、楊Y判給被上訴人撫養(yǎng),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二審法院應依法改判婚生小孩楊X、楊Y由上訴人撫養(yǎng)。

  二、一審法院將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判給被上訴人所有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并依法改判。

  一審法院依據婚生小孩楊X、楊Y判由被上訴人撫養(yǎng)且按揭貸款人為被上訴人,從而判決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由被上訴人所有。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這一判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關于“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之規(guī)定,本案中,上訴人作為女方其并沒有其他可供居住的房屋,同時根據上述分析小孩交由女方撫養(yǎng)更有利于小孩的成長,故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該房屋應判歸上訴人所有。

  2、根據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得知,被上訴人存在家庭暴力,正是因為被上訴人的這一舉動導致家庭關系無法在繼續(xù)維持,直接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據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照顧無過錯方權益,該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據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縣解放路房屋應判由上訴人所有。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在查實究竟后,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致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七月九日

  不服離婚上訴狀篇二:

  上訴人(原審被告):××,女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男

  上訴人因離婚一案,不服xxx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20xx年4月15日(20xx)五法北民初字第074號民事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請依法撤銷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并改判為“位于xxx市××幢××單元××號的住房一套歸上訴人××所有”。

  二、請依法對××于20xx年5月26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000元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判令××向××補償3500元。

  三、請依法分攤一、二審訴訟費用的承擔比例。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第三項前半部分對住房的判決內容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予撤銷。

  1、原審判決書第5頁倒數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有住房一套”,沒有證據支持,也沒有事實依據。

  我與××于97年結婚后至20xx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學校的房屋,按當時住房福利政策的相關規(guī)定,一個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當時不論是租住夫或妻單位的房屋,性質都是一樣的,都是享受國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賃權,并沒有所有權。該租賃權也不僅僅屬于××個人,我當時作為××的合法妻子對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樣享有租賃權。

  原審法院不能僅憑××在法庭上陳述“我在結婚前就有住房”而“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必須要求××提供其“有”住房的證據(即房屋所有權證),而××并未提供其婚前擁有住房的任何證據,原審法院憑什么認定××婚前有住房一套?

  2、每個家庭只能購買一套房改房,夫妻雙方不管是購買丈夫單位房屋還是妻子單位房屋,均享有同等的權利,該房屋均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房屋均有平等的處理權。不能以購買的是丈夫單位房屋而對妻子加以歧視對待,反過來也一樣。

  《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1994年7月18日、國發(fā)[1994]43號)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職工按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購房的數量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和各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標準執(zhí)行,超過標準部分一律執(zhí)行市場價!薄秞xx市出售公有住房暫行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實行自愿原則。具有本市五華、盤龍、西山、官渡四個區(qū)城鎮(zhèn)戶口的職工,每戶可按房改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薄秞xx市出售公有住房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購買公有住房的職工必須是本人自愿并具有本市四區(qū)城鎮(zhèn)常住戶口的住戶。符合規(guī)定的購房戶可按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一套住房,但每戶只能享受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9條規(guī)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备螞r夫妻雙方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

  爭議房屋為雙方結婚后的1999年購買的福利房(房產證上已注明:該房屬房改售房,房價57588.19元,產權100%歸產權人所有),福利房面積、單價均有國家政策規(guī)定,針對的是一個家庭而不是個人,購買現住房時并未考慮或扣減原租賃房屋的價值。退一步講,即使考慮原住房的因素,原住房也已由雙方共同租賃居住長達三年之久,所以并不是原審法院認定的以胡××婚前所有的房屋換購現住房,而是按福利房政策可以購買現住房,購買了現住房,原承租的房屋必須退還給單位,原住房租賃關系終止。該房屋是在雙方婚后取得,且是以共同收入來支付房款,還找我母親借了三萬元錢,20xx年初搬進去居住,20xx年11月12日才辦下產權證,雖然產權證上的名字是××的,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胡××在起訴時向法院遞交的財產清單及房屋所有權證也說明××自己也認可該房屋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原審法院既然已經認定爭議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應當平均分割房屋。原審法院認定房屋價值15萬元,并將房屋判給××所有,至少應判××補償我7.5萬元,而原審法院卻只判××補償給我5萬元(房屋價值的1/3),而買房所欠債務卻各承擔一半即15000元,顯失公平。如果是將雙方原租賃房屋的價值確定為胡××所有并從現住房價值中扣除,顯然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若從照顧撫養(yǎng)子女方、女方或無過錯方原則出發(fā),則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原審法院對住房的處理方式,上訴人百思不得其解!

  3、爭議房屋依法應判給上訴人所有。

  《婚姻法》第39條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3條規(guī)定:“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yǎng)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原審法院既然已將女兒判給我撫養(yǎng),就應將住房判給我所有。否則,我?guī)е鴦倓偽鍤q的女兒將無處安身。在拿一審判決時,××問書記員:“如果我沒錢給怎么辦?”我真擔心陷入即失去房子又拿不到錢的尷尬境地,那樣,我和女兒的生活質量將大大下降。原審法院的判決完全違背了“照顧無過錯方、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共同財產均等分割”等諸多《婚姻法》基本原則,是違法的,理應被糾正。

  4、原審法院將住房判給胡××所有于法無據,如果是競價取得,又不符合競價取得的規(guī)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0條規(guī)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xié)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競價取得”必須是雙方均同意的情況下由法院準許,而原審法院并未告知競價取得的規(guī)則,原審中雙方也沒有任何同意競價取得的意思表示。

  原審庭審筆錄第8頁,當法官問我們房屋值多少錢時,我說大約值11、12萬,胡××說不低于15萬,當法官繼續(xù)問是否對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原告××說:“認可被告所說的價格但房子應該給我,我現在學校工作而且是班主任,我必須住學校不能離開而且沒有其他住房。”可以看出,對于房屋的價值雙方并未完全達成一致意見,原審判決第5頁倒數第二行“雙方確認該套住房現價值人民幣15萬元”跟一審庭審筆錄不符!痢恋闹鲝埵恰昂⒆託w我,我不要××付撫養(yǎng)費,房子歸我”,我的主張是“孩子歸我,××應付撫養(yǎng)費,房子歸我,我共補償給××26692元”,這些并不是房屋競價取得的意思表示,也看不出誰對房子出價更高或對另一方補償更高。

  26692元是這樣計算的:55000-3500-5700-4108-15000=26692元,即:我按11萬元房價的一半55000元補給××,××補給我銀行取款3500元、基金5700元、住房公積金4108元、欠我母親的錢15000元共計28308元,兩者相減的差為26692元,并不是原審判決表達的“住房歸被告所有,被告愿意向原告補償26692元”這樣的意思,26692元是綜合計算結果,并不是僅對住房一半價值的補償。

  二、原審法院對××于20xx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000元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理由非;奶啤

  原審判決書第四頁倒數第四行至第六行對我所舉第11份證據的敘述為“11、銀行取款單,欲證明:原告取出的現金7000元應屬夫妻共同財產。原告質證后,認為取款是為了償還因被告單位改制而向原告哥哥借的錢,現在尚欠8000元未還!痹瓕徟袥Q書第六頁倒數第五行至第八行這樣敘述法院不支持我請求分割的理由:“關于被告提出原告曾經取出的現金7000元也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主張,本院認為,該款項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從銀行支取的現金,現無證據表明該款仍然存在,故對被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苯又鴶⑹觯骸瓣P于原告提出有夫妻共同債務8000元,因無證據充分證明,本院不予認可。”

  首先,××于20xx年12月19日從其工資卡中取出的7000元是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胡××的工資收入,按照《婚姻法》第17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該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其次,該7000元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按照當庭查證的事實,20xx年9月以后,我因挨了××的毆打,帶女兒一起回了娘家,母女倆的生活開支全靠我母親資助!痢烈悦吭聝汕г墓べY供自己一人生活應該綽綽有余。

  ××辯解說是用于還債,但我們并未欠他哥哥錢(按我們的工資總收入也不需要借錢),法庭也未認可有夫妻共同債務8000元。既然7000元屬于共同財產,又未用于共同生活開支,該款項就仍然應在××手中,就不應由我來舉證該款項是否還存在,即使不存在,被××償還了并非夫妻共同所欠債務,××仍然應當拿出7000元的一半即3500元補償給我。如果照原審法院的判法,在離婚之前,任何一方都可將存折上的錢取走據為己有,反正對方也很難舉證“該款仍然存在”。

  因此,××在離婚前(20xx年12月19日)取出的7000元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應向我補償3500元。

  綜上,原審法院將雙方共同所有的住房判給胡××所有,卻只判胡××按住房價值的1/3即5萬元補償給我,于法無據;原審法院以我無法舉證被胡××取出的7000元仍然存在為由,不支持我要求分割共同財產7000元的主張,實在荒唐。上訴人不服,特請求二審法院支持我的全部上訴請求,還我和孩子一個公道!

  此 致

  xxx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20xx年xx月x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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