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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無效行政起訴狀范文
原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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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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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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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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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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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請求:
撤銷被告于 年 月 日作出的第 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書"(下稱"決定")。
事實和理由:
本案第三人針對原告的第"03112809.2"號發(fā)明專利向被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被告于 年 月 日作出決定,以違反專利法第26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為由,宣告原告專利權(quán)全部無效。原告認為,15243號決定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應予撤銷。
一、決定中"動、靜電極之間并未設置任何部件"的事實認定錯誤。
決定認定的事實為:"根據(jù)說明書記載,動電極2與靜電極1之間并未設置任何部件"。
事實上本專利說明書不但記載了:"動電極與靜電極之間設有阻止動電極向靜電極移動的彈性阻力裝置"(說明書第4頁第5行);還記載了"動電極在離心力的作用下,克服彈性阻力裝置的阻力向靜電極靠近,轉(zhuǎn)速越高則離心力越大,動電極與靜電極越近,動靜電極間電阻越小;轉(zhuǎn)速達到額定值時,動電極與靜電極相貼,動靜電極間的電阻降為零,完成啟動過程"(說明書第4頁第11行)。
本領域的技術(shù)人員從說明書中,完全能看到動靜電極間設有"彈性阻力裝置",且設有"電阻(電解液)"。因此,決定對這個事實的認定是錯誤的。
二、決定關(guān)于"真正能夠支持權(quán)利要求"的法律標準適用不當。
決定認為"真正能夠支持權(quán)利要求的內(nèi)容應當體現(xiàn)在實施例中"。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2.1節(jié)第10段明確規(guī)定:"在判斷權(quán)利要求是否得到說明書的支持時,應當考慮說明書的全部內(nèi)容,而不是僅限于具體實施方式部分的內(nèi)容",即認為只要從說明書的全文能夠概括得出權(quán)利要求即可。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7條規(guī)定"(五)具體實施方式:詳細寫明申請人認為實現(xiàn)發(fā)明或?qū)嵱眯滦偷膬?yōu)選方式;必要時舉例說明;有附圖的,對照附圖"
《審查指南》138頁第一自然段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在發(fā)明或者實用新型技術(shù)方案比較簡單的情況下,如果說明書涉及技術(shù)方案部分已經(jīng)就發(fā)明及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要求保護的主題作了清楚完整的說明,說明書就不必在涉及具體實施方式部分再作重復說明。"
本專利說明書中清楚記載了"彈性阻力裝置"的技術(shù)方案、效果及動作過程,本領域技術(shù)人員完全能從其中理解出"壓簧"和"拉簧"兩種具體實施方式。
拉簧方式作為一個優(yōu)選的方式,在本專利實施例和附圖中進行了詳細說明。
根據(jù)壓簧與拉簧"力"的作用方向相反這一公知常識,人們很容易從拉簧具體實施方式想到壓簧的具體實施方式。
壓簧方式是一個慣用的手段,簡單的方式,且存在:
①壓縮彈簧長度不能被壓縮到零,需設置凹腔才能保證動靜電極的接觸;
、趶椈梢话闶墙饘僮龀傻,而金屬是導電的,不易保證動靜電極間的絕緣距離,且占用動靜電極的極板有效空間;
③因動靜電極的接觸面是瓦型的,加工瓦型凹腔生產(chǎn)工藝復雜,使用材料多。
因此,壓簧方式是一個劣質(zhì)的方式,無需在實施例中推薦并舉例說明。
綜上,被告的15243號決定事實認定錯誤,法律適用不當,依法應予撤銷。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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