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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例子:員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
田某于1992年進入某廠任員工,后升任為干部,任現(xiàn)場整理課主管一職。2008年6月,公司以其不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調離現(xiàn)場,在不降低其薪資待遇的情況下,調任總務課。
不久,該員工請假7天,請假期滿,未到公司上班,也未辦理續(xù)假手續(xù)。公司向其發(fā)出“上班通知”及“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快遞各一份。同時,田某以公司未支付雙休日加班工資及擅自調崗變相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向當?shù)貏趧又俨梦瘑T會申請仲裁。
【問題】:該公司的作法是否合法
【案例分析】:
本案看似復雜,但爭議點可以歸納為幾個:一是調崗的合法性;二是公司是否因未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田某構成被迫解除勞動合同;三是田某請假后一直未上班的事實性質認定。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與《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可以對其進行培訓或調動工作崗位”,公司出具了田某任課長主管產(chǎn)品質量期間,該部門的產(chǎn)品質量異常統(tǒng)計單、返修單等質量單據(jù),以及經(jīng)田某簽名確認的不改變薪資待遇的“人事異動單”。
據(jù)此,仲裁委員會認為該員工不勝任工作,公司的調崗符合勞動法的規(guī)定。同時,結合該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認定田某擅自離職不歸,并在公司發(fā)出通知后仍不予答復,已經(jīng)達到“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程度,公司解除與田某的勞動合同合法。
【律師建議】:
該案涉及調薪調崗、加班費、解除勞動合同等勞動法相關問題?梢钥闯,公司完善的相關制度及證據(jù)保存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起了相當大的作用,歸納為幾點:
1、用人單位對員工進行調崗,員工不勝任工作之事實需確實存在,并掌握不勝任工作的相應證據(jù),該證據(jù)得到員工的確認或有法律上的證明力;
2、工資條的簽收,表明員工對工資條記載的加班工時、績效等的確認;
3、公司單方變更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都需通知勞動者,此為用人單位的義務,也是保存證據(jù)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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