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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果不是臨時的工作,通常都是三個月以上的期限。
根據(jù)08年新勞動合同法: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所以若新員工是08年后進來的,單位分三次簽訂10年期勞動合同的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應當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員工來講是無所謂的,若需辭職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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