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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

時間:2022-10-06 10:04:07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關于勞動合同解除

  篇一:勞動合同解除的種類

  勞動合同解除的種類

關于勞動合同解除

  一、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沒有規(guī)定實體、程序上的限定條件,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內容、形式、程序不違反法律禁止性、強制性規(guī)定即可。若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即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時,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具體又可以分為預告解除和即時解除。

  1、預告解除

  概念:即勞動者履行預告程序后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兩種情形:(1)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即時解除:

  即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guī)定的情形。對于第一款規(guī)定的幾種情形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這種屬于即時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

  注意:對于勞動者可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上述情形,勞動者無須支付違約金,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概要:即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時,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主要包括過錯性辭退、非過錯性辭退、經濟性裁員三種情形。

  1、過錯性辭退

 。1) 概要

  即在勞動者有過錯性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沒有嚴格限制。

用人單位無須支付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若規(guī)定了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違約金條款的,勞動者須支付違約金。

 。2)適用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非過錯性辭退

 。1)概要

  即勞動者本人無過錯,但由于主客觀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后有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非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在程序上具有嚴格的限制。

  具體是指: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1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2)適用類型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注意以上每個條件之間的先后順序關系)

  3、經濟性裁員

 。1)概要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降低勞動成本,改善經營管理,因經濟或技術等原因一次裁減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10%以上的勞動者。

  經濟性裁員具有嚴格的條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單位裁員時必須遵守規(guī)定。

  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2)適用情形

  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裁員時應優(yōu)先留用的人員

  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員后重新招錄的限制

  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經濟性裁員的例外

  即用人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第40條非過錯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的規(guī)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篇二:個人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個人如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一定條件時,因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3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條件和程序,避免因此引發(fā)勞動爭議。本文就對勞動者解除合同時需要注意的一些問題進行分析、介紹。

  一、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秳趧臃ā返确煞ㄒ(guī)規(guī)定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我國《勞動法》第31條規(guī)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 題的復函》(勞辦發(fā)[1995]324號)規(guī)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 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xù),用人單位應予以辦 理!边@是《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自主選擇職業(yè)的權利,是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通常稱之為“辭職權”。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只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即可單 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需經過用人單位同意30天期滿勞動合同正式解除。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特別解除權:《勞動法》第3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內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 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 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 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以上是法律規(guī)定的勞動者特別解除權,勞動者可以無條件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書面通知的限制。除了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后,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行使特別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法律雖然沒有明確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對勞動者是否有提出解除發(fā)生爭議,最好還是像 行使辭職權一樣,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試用期內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不可抗力解除權:《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合同法》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確規(guī)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遇 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fā)、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zhàn)爭、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致 合同繼續(xù)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勞動者行使不可抗力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并非一旦出現不可抗力均可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已影響到勞動合同目的的實現時,才能導致合同的解除。

  二、 約定解除。

  約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事項,待約定的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我國《合同法》第93條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 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痹诎l(fā)生了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合同的條件以后,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勞動者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勞動合同的權 利義務即告終止,無須獲得用人單位同意。

  勞動者行使約定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必須事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并且只有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以后,勞動者才能依照約定解除。

  三、協商解除。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秳趧臃ā返24條規(guī)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合同法》 第93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辈还苁恰秳趧臃ā愤是《合同法》,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 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只要雙方愿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勞動者在協商解除時應當注意:必須將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權利責任明確,最好以書面的形式固定下來,避免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些糾紛。

  篇三: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并進行合法補償?

  如何解除勞動合同并進行合法補償?

  因勞動合同的解除及補償而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法院為數最多,因此,完整地了解勞動合同解除及補償制度,合法的解除勞動合同并給予員工補償,以減少勞動爭議的發(fā)生,對用人單位來說非常重要。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將面臨雙倍的賠償。

  勞動合同的解除總體來說分成三種情況,分別是雙方合意(協商)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應注意的是,勞動合同到期未再續(xù)簽,不認為是勞動合同的解除,而是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雙方合意解除及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應強調的是,在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應按每工作一年,發(fā)給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付經濟補償金,而不可自行協商成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勞動者確同意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可采用勞動者提出書面辭職書,用人單位予以同意的方式。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

  1、過失性辭退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

  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就過失性辭退的規(guī)定比《勞動法》更為完善,逐項比較的話,可注意到《勞動合同法》去除了“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僅規(guī)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情形,這可理解為《勞動合同法》更為強調規(guī)章制度的重要性,因為勞動紀律可在規(guī)章制度中規(guī)定;另外《勞動合同法》還增加了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以及勞動者使用欺詐等方式和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用人單位依照上述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注意如下事項:

  (1)、用人單位認為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應首先證明對該員工的錄用條件,其次應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最后應在試用期內提出,不可在試用期滿后再以試用期內不符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首先用人單位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必須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具體請參見本指南第四部分),規(guī)章制度中最好明確何為“嚴重違反”,其次應保留勞動者違反規(guī)章制度的證據。

  (3)、認為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重大損害”應由企業(yè)內部規(guī)章來規(guī)定,因為企業(yè)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應注意明確何為“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則應注意對未造成嚴重影響的員工應及時提出。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主要指勞動者使用虛假的學歷證明、工作證明等欺詐手段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因此解除勞動關系。

  (6)、至于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具體指:A、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B、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刑罰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罰金、剝奪**權利、沒收財產)的;C、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32條免予刑事處分的。用人單位依上述理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并要求勞動者簽收。

  用人單位依上述規(guī)定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非過失性辭退及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依照上述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如下事項: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醫(yī)療期可參見《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規(guī)定》(勞部發(fā)【1994】479號))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yè)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yī)療期的規(guī)定>的通知》(勞部發(fā)【1995】236號),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yè)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yī)療期。對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yè)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yī)療期。

  (2)、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種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

  (3)、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客觀情況”是指發(fā)生不可抗力或者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得其他情況,如企業(yè)遷移、被兼并、企業(yè)資產轉移等,但不包含企業(yè)瀕臨破產或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等情況。

  在非過失性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并要求勞動者簽收,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及補償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一)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yōu)先留用下列人員:(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家庭無其他就業(yè)人員,有需要扶養(yǎng)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情形做了比較詳細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嚴格遵照實行。根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生產經營狀況發(fā)生嚴重困難”可以根據地方政府規(guī)定的困難企業(yè)標準來界定;“報告”僅指說明情況,無批準的含義。“優(yōu)先錄用”指同等條件下優(yōu)先錄用。另外,因經濟性原因裁員的,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yōu)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在經濟性裁員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給勞動者并要求勞動者簽收,用人單位均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4、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應特別指出的是,職工在醫(yī)療期內或女職工在三期內,即使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將順延到醫(yī)療期或三期結束。 南京律師

  篇四: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和理由有哪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和理由有哪些?

  由于缺乏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制度的正確認識,不少人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不能解除。這其實是一種誤解。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那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和理由有哪些呢?

  案例:

  小洋在一家化工廠工作,不久前他因在工作期間,違反單位規(guī)定吸煙,遭到了辭退。對此,小洋覺得難以接受,他表示自己與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領導怎么能因為一件小事就辭退人?

  我們的觀點:

  所謂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而不是鐵飯碗。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與“鐵飯碗”劃上等號是一種誤解。這里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并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xù)履行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一旦出現了法律規(guī)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以下四種情形:

  一、協商解除,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是過失性辭退,即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過錯的情形;

  三、預告解除,即勞動者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

  四、經濟性裁員,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等情形。勞動者也可以主動與用人單位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除了協商解除的方式外,還包括預告解除,即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予以解除;即時解除,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形,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優(yōu)勢

  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長期在一個單位或部門工作。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wěn)定的崗位。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帶來的損失。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wěn)定職業(yè),鉆研業(yè)務技術。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已經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無視法律的規(guī)定,仍然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對于這種情況,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解除補償

  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濟補償金;若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違法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雙倍賠償金。

  1、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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