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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經(jīng)濟學看保險商品
制度經(jīng)濟學看保險商品
摘要:制度是一種無形的社會性資源。
“資源”一詞本來意味著生產(chǎn)資料或生活資料的天然來源。
這種天然來源經(jīng)過人的開發(fā)和改造就人化為社會性資源。
由于制度是人們創(chuàng)造并用來提供交換的激勵結構,本身是為消除或減緩交換中的不確定性,因而制度本身便成了重要的資源。
保險這種組織形式包含于制度,因此它具有資源的屬性。
而作為一種商品,保險的商品本質就應當體現(xiàn)在它的資源屬性上。
關鍵詞:制度制度創(chuàng)新保險商品說
一、從制度資源角度分析保險的資源屬性
制度經(jīng)濟學認為,社會資源不僅僅指社會的物質資源,社會的精神資源,還應該包括社會的制度資源。
制度包括了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它旨在約束正式主體的福利或效益最大化的個人行為。
制度通過一系列的規(guī)則界定人們行為的選擇空間,約束人們行為之間的相互關系,降低交易成本和保護產(chǎn)權,從而促進生產(chǎn)活動。
因此制度本身就是一種資源,它具有社會資源的一般特性:1.稀缺性。
2.可以進行成本與效益分析3.具有可配置性。
制度既然可以看成是一種資源,可以看作是一種生產(chǎn)資料。
那么制度創(chuàng)新就可以被看作是一種投資,這種投資可以像其它資源一樣成為一件商品,可以買賣和擇優(yōu)選擇。
政府和企業(yè)這些制度需求者可以把一些制度的創(chuàng)設和更新交由一些專門的機構如一些咨詢研究機構、政策研究組織和高校學術團體等去做,然后可以通過付費進行擇優(yōu)選取,這是一種強制性制度變遷或創(chuàng)新的方式,其成本由政府主動支出。
另一種是誘致性制度變遷,即微觀經(jīng)濟主體發(fā)現(xiàn)了潛在的獲利機會,進而創(chuàng)新制度,然后自下而上地產(chǎn)生對制度的需求和認可,直到成為一種整個社會共同認同甚至升格為國家意志的制度。
而保險這種經(jīng)濟形態(tài),也正是誘致性制度變遷的成果之一。
本文所述保險制度的創(chuàng)新,并不是指組建一個保險公司,或進行一項保險活動。
在這個問題的認識上應該要注意到三點,首先,保險制度具有使用價值,能滿足人們的需要,站在任何立場上都應當將之視為一種資源。
其次我們平常說的買賣保險也不是買賣保險制度,保險制度天然是一種公共物品,不具排他性,人們可以隨便地拿來使用,并不用給發(fā)明保險制度的人支付任何東西。
最后,保險制度的補償給付的最終目的決定了雖然采用這種制度不用支付成本,但是構成這種組織形式使這種制度真正發(fā)揮作用卻天然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這將在下文進一步說明。
二、以制度經(jīng)濟學為視角討論保險商品說
(一)保險勞務商品說
學術界對于保險商品論,存在有“保險勞務商品說”(或保險服務商品說)與“保險本位商品說”兩種說法。
保險勞務商品說是基于保險公司組織經(jīng)濟補償功能的商品化而演繹的商品說。
它這樣表述保險商品說:
保險是一種服務形態(tài)的商品,即由保險人的服務性勞動產(chǎn)生的使用價值并不表現(xiàn)為某種物質形態(tài)的東西,這種勞動滿足了人們獲得安全,保障生產(chǎn)、生活順暢運行的需要。
保險這種經(jīng)濟關系就保險人與個別被保險人而言,是不等價的,但對于保險人全體與被保險人全體的交換關系來看又是等價的。
因為費率的厘定是通過大數(shù)定律和數(shù)理統(tǒng)計計算出來的,使交納的保費與賠付總額大致相等。
所以處在這種等價交換關系中的保險是一種商品。
保險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其使用價值表現(xiàn)在通過補償和給付活動來保障社會再生產(chǎn)的順利進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幸福。
保險商品的價值是指耗費在經(jīng)濟保障關系中的一般人類勞動的凝結,它是由生產(chǎn)保險商品所耗費的社會必要勞動決定的。
具體地說:
保險商品的價值=R+(C+V)+m
其中:R代表風險成本,即保險標的的凈損失額;
C代表保險經(jīng)營過程中所耗費的物質價值;
V代表保險企業(yè)職工的勞動工資等;
(C+V)即商品流通費(附加費);
m代表保險企業(yè)所獲得的利潤,由職工的勞動帶來。
關于“保險勞務商品說”有以下幾點值得商榷的地方:
首先,上文所界定的保險的定義認為保險是以風險為前提的,沒有風險也就沒有所謂的保險,這個立論顯然成立。
因此保險公司不是保險的前提。
保險公司的花費只相當于商品流通費。
這樣以上保險商品的價值構成中就出現(xiàn)了疏漏:如果剝離掉保險公司流通勞動的部分,那么保險的價值體現(xiàn)在哪呢?是來自R嗎?我們知道商店賣的布匹,如果從布匹本身來看(剝離商店的服務),其價值體現(xiàn)為:C:紗和其它生產(chǎn)資料的轉化,V:工人工資,m:剩余價值,這三個部分的和。
價值必然要有一個來源,而R代表的是保險標的的凈損失額。
如果保險的價值是來自R,那就是損失轉化為保險的價值,既然是損失,當然不能物化到保險中去。
如果能物化,損失就不是損失了。
其次,保險的定義已經(jīng)認定保險屬于分配范疇。
對保險的分析應當放到分配領域這個大前提之上。
保險是分配關系,并非生產(chǎn)。
既如此,從保險本身來看(剝離保險公司的流通勞動)所謂的“保險服務商品說”從名稱上就有問題,沒有勞動何來服務商品?
再次,從交換關系看,服務商品說認為保險是總體的等價,個別的不等價。
價值規(guī)律認為商品交換要以等價為基礎,無論是個別還是總體上看都應是如此。
作為個人來說,每個人都是理性的都會做利己的選擇,如果是不等價的交換,沒有人會愿意交易。
“保險服務說”沒有發(fā)現(xiàn)保險的價值本質,將保險的使用價值當作保險的價值,當然會得出不等價的結論。
最后,再作一個反證,假如“保險服務商品說”能夠成立。
粗略地估計一下,保險公司所要創(chuàng)造的價值應當要有多大呢?首先要支付工人工資,還要補償資本消耗,要為公司留下一些剩余價值,最主要的一部分是補償損失(這一部分相當之大)。
保險公司的勞務顯然不能創(chuàng)造出這么大的價值,勞務商品說有失偏頗。
(二)保險本位商品說
以上是“保險商品服務說”及對它的一些質疑。
接下來討論“保險本位商品”說。
保險商品說的主要內容如下:
保險之所以能取得商品形態(tài),是因為它具有經(jīng)濟損失補償?shù)墓δ,或者說能提供經(jīng)濟保障,從而滿足人們轉嫁危險損失的需要。
保險的商品形態(tài)是保險分配關系得以實現(xiàn)的一種形式,亦即保險分配關系的商品化;所謂的保險商品論,亦即保險分配關系商品化的理論。
價值和使用價值是商品的兩個基本屬性。
由于保險取得了商品形態(tài),因此同其他商品一樣,也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兩重性。
保險商品價值的質和量。
1.質的規(guī)定性―――物化勞動。
保險商品的價值是物化于保險本身的勞動,即用來生產(chǎn)因危險損失引起的保險補償過程中所必需消耗的那部分生產(chǎn)資料和生活資料的勞動。
而在保險商品的價值形成中并不存在活勞動部分,而且其物化勞動部分(指凈費率)只是用于補償損失,是危險消費所必需的部分,它形成保險商品的價值實體。
2.量的規(guī)定性―――凈保費率。
保險商品的價值量決定于保險金額的平均損失率。
保險商品的價值量(凈費率部分)決定不受價值規(guī)律支配,而是受危險發(fā)生的或然率支配。
保險商品的使用價值的質和量。
1.質的規(guī)定性―――提供經(jīng)濟保障。
保險商品的使用價值表現(xiàn)為它為被保險人提供經(jīng)濟保障,因此,保險商品是一種保障性商品。
2.量的規(guī)定性―――保險金額。
保險商品的使用價值量具體表現(xiàn)為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是保險人在約定的保險事件發(fā)生后,履行賠付或給付的最高責任限額。
“保險商品本位說”較好地論述了保險商品的內在屬性,將保險商品的使用價值與價值揭示出來,即不存在生產(chǎn)保險的問題,也不存在不等價交換的問題。
比起“服務說”更加可信。
“保險商品本位說”在保險商品使用價值的論述上很清晰、很明確。
在保險商品的價值的量規(guī)定性方面,也遵循價值規(guī)律,相當妥當。
本文所討論的主要是在其價值量的質的規(guī)定性上。
保險不存在勞動。
沒有勞動,就不能創(chuàng)造價值,新的價值不能產(chǎn)生(即沒有活勞動),舊的價值也不能物化(物化勞動必以活勞動為基礎)。
因此“本位說”認為的質的規(guī)定性―――物化勞動,有待討論。
前文提到應該將保險制度視為一種資源,它具有使用價值可以被消費。
有消費它的一方,必然要有供給的一方,這樣有供有求,交易才能完成。
那么保險的供給者應當是誰呢?按照前文的討論,首先可以肯定不是保險制度的生產(chǎn)者(我們參與保險并不用向創(chuàng)新制度的人支付)。
接著可以把保險公司排除在外(保險公司不是保險的前提)。
事實上保險的供給者應該是參與保險的每一個人。
他們之間形成的互助共濟的分配關系,每個人都成為其他人的保險供給者。
即每一個需求者對應的有很多的供給者。
我們知道商品的供給者生產(chǎn)出商品必定要在其中凝結一定的價值,還以布匹為例,它的價值就包含了C、V、m三個部分。
每一部分都有它自己的來源。
而保險的價值凝結來自哪里呢?前文已經(jīng)認定保險不是勞動,那么沒有V,也沒有m。
而C的部分要以勞動為前提,不存在勞動,C(即物化勞動)也就不會存在。
保險是一種制度資源,這種制度資源有其特殊性,它不像其它制度一樣只要人們照搬其形式或內容就可以發(fā)揮作用(當然這需要有相適應的社會經(jīng)濟背景)。
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發(fā)揮作用的前提是被保險人交納一定的保險費。
假設參與保險的人有N個,即保險的供給者有N個,每個供給者都提供了相當于凈費率的價值。
細化地來看,一個供給者要為要為幾個人提供保險資源呢?無疑是N個,那么一個消費者,或者說需求者所接受的每一個供給者的價值量是:凈費率÷N。
同時他又有N個供給者,這樣每份保險的價值量就為:(凈費率÷N)×N=凈費率。
總之作為一種資源,雖然不是勞動成果也應該具有價值,例如:勞動力并不是勞動生產(chǎn)的,我們卻認為它是有價值的。
同理,其它的資源如森林、水源、礦藏等等之類一旦它用來交易就都應當具有它的價值。
將之推到保險上來,保險具有使用價值,它的形成還要有一定的條件,盡管不是勞動。
但它一旦用交易的形式來實現(xiàn),就具有價值。
它的價值表現(xiàn)為每個供給者所付出的成本的總和,這種成本的付出不是勞動過程,更類似于G―W的過程,而它價值的實現(xiàn)則類似W―G的過程。
在這個過程中沒有勞動從而也就不生產(chǎn)新價值,只是一個等價交換的過程。
事實上“生產(chǎn)”的東西是一種分配制度,這種制度的“生產(chǎn)”需要每個人支付等于凈費率的支出。
最終保險商品關系歸結為分配關系的商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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