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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畢業(yè)論文

建筑業(yè)稅務管理論文

時間:2022-10-08 21:30:46 建筑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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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業(yè)稅務管理論文精選

  全面推行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后,建筑業(yè)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計稅方式等發(fā)生改變,項目的實際稅負成本難以預測,存在不確定性,導致項目運行可能存在較大風險。本文分析了建筑業(yè)“營改增”可能產生的影響,結合項目運行各階段實際分析可能存在的風險,并提出了相應對策。

建筑業(yè)稅務管理論文精選

  一、建筑業(yè)“營改增”影響分析

  建筑業(yè)“營改增”有利于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避免重復征稅;實現稅收監(jiān)督,規(guī)范經濟行為,有利于促進建筑行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但結合建筑行業(yè)現狀,“營改增”可能存在以下影響:

  (一)項目稅負成本可能加重

  首先,相較于營業(yè)稅制下,稅率上升可能導致企業(yè)的稅負會相應增加。建筑業(yè)“營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務選用一般計稅方法適用11%的增值稅,選用簡易計稅方式適用3%的增值稅,相較營業(yè)稅制而言,納稅負擔可能增加。其次,獲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于抵扣較困難。除去分包成本,項目的大部分成本為材料和設備采購以及人工費,大部分施工材料,由個體戶或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難以取得增值稅專票,而占比較大的人工費作為工資列支,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二)實際稅負水平存在不確定性

  “營改增”后,項目的實際稅負水平是由銷項稅額和取得的可抵扣的進項稅共同決定,但是進項稅額難以確定。首先,由于“營改增”后價稅分離,導致項目初期無法準確地預測進項稅額;其次,在實際工作過程中,很多預計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項目,因為各種問題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因此,增加了項目實際稅負水平的不確定性,同時也對項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財務風險可能增加

  首先,“營改增”后,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發(fā)生變化,在收到預付款時發(fā)生納稅義務,可能由于分包工作不匹配造成銷項與進項不匹配,先行支付大量稅款,減少項目資金;其次,由于拖欠工程款等原因造成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與收款時間可能不一致,項目資金流入和資金流出不協(xié)調,增加項目資金壓力。此外,增值稅的征收管理較嚴格,對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用以抵扣稅額有較為嚴格的要求,這對項目增值稅專票管理以及納稅申報等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項目也可能會面臨涉稅風險。

  二、建筑業(yè)“營改增”稅務風險管理

  建筑業(yè)“營改增”后,工程總承包項目,可以將其劃分為項目招投標階段、合同談判和簽訂階段、合同執(zhí)行階段和項目竣工階段,進行稅務風險管理。

  (一)項目招投標階段稅務風險管理

  項目招投標階段稅務管理的主要目的一是熟悉項目相關稅收政策,了解項目可能發(fā)生的稅務成本,為合同投標階段的報價提供依據;二是測算比較不同模式下項目實際稅負,掌握納稅籌劃空間,為合同談判階段項目的運作模式選擇提供參考。因此,在招投標階段大部分是準備工作。首先,了解工程總承包項目涉及的主要環(huán)節(jié)及涉稅政策;其次,了解項目所在地個人所得稅以及企業(yè)所得稅的征管政策,特別是企業(yè)所得稅的征管政策,部分地區(qū)按照合同總金額而不是按總分包差額征稅,對項目的最終實際收益影響較大。

  (二)合同談判與簽訂階段稅務風險管理

  合同談判與簽訂的好壞很大程度上決定了項目整體的涉稅風險。在談判過程中,可以考慮通過適當的稅務籌劃來降低項目的實際稅負,通過明確合同條款來劃分各自責任,規(guī)避風險。

  1.通過適當的稅務籌劃降低項目的實際稅負在目前建筑行業(yè)利潤率普遍不高的背景下,需要在合同談判與簽訂階段做好稅務籌劃相關工作,并通過合同條款加以明確,以達到降低項目實際稅負的目的。主要籌劃方式有以下兩種:新會計(月刊)2017年第6期(總102期)57一是通過選擇恰當的計稅方法節(jié)稅。在可行的前提下,新建工程總承包項目采用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形式可選擇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或簡易計稅方法,通過稅負測算比較兩種計稅方法下的稅負成本,選擇最優(yōu)方案,以達到節(jié)稅的目的。在不考慮其他費用進項稅額的前提下,如果總包方自己采購輔料物資價稅合計占工程價稅合計比例超過48.18%時,采用一般計稅方法項目實際稅負較低。二是通過優(yōu)化合同結構實現節(jié)稅。首先,可通過劃分不同稅率合同價款降低稅負。為避免總承包合同被認定為混合銷售或兼營,總包方可與業(yè)主分別對設計、采購和施工部分分別簽訂合同,通過合理分配不同部分的合同金額,增加設計部分的合同金額,減少采購或施工部分的合同金額,從銷項側控制項目的應納稅額;與分包方進行合同談判時,在保持合同總價不變的情況下,盡可能增加采購和施工部分所占比例,降低設計部分所占比例,達到獲取更多進項稅額抵扣的目的。其次,可通過分拆合同優(yōu)化稅負!盃I改增”后,因總包合同涉及設計、采購和施工等多個部分,設計適用6%增值稅率,采購適用17%增值稅率,施工適用11%增值稅率。按照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按照主營業(yè)務即建筑業(yè)確定增值稅率。因此,在合同總價不變的情況下,可考慮將采購部分與施工部分打包簽訂合同,從而降低采購環(huán)節(jié)的銷項稅額,增加項目收入。

  2.通過完善合同關系規(guī)避“三流不一致”風險在營業(yè)稅制下,建筑行業(yè)內普遍存在資質共享的情況!盃I改增”后,在資質共享模式下可能因為“三流不一致”問題,導致取得的分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增加項目稅負風險。這方面的問題主要包括:合同施工主體不是合同簽訂主體,導致進項銷項不匹配,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在內部分包工程中不開具發(fā)票,造成分包的進項稅額無法抵扣;施工單位與中標單位無任何合同關系,缺乏增值稅抵扣鏈條,進項稅額無法抵扣;中標單位與施工單位未按總分包模式核算,缺乏增值稅抵扣鏈條,進項稅額無法抵扣。因此,“營改增”之后,需完善合同關系,規(guī)避“三流不一致”風險,建立增值稅抵扣鏈條,做好進項稅抵扣工作?刹捎脴藴实目偡职J剑袠藛挝慌c實際施工單位簽訂工程分包合同,并由實際施工單位向中標單位開立增值稅專票,建立增值稅抵扣鏈條;可由中標單位對總包項目進行集中管理,統(tǒng)一核算項目收入和成本,銷項和進項都在中標單位體現,實現增值稅進銷項的匹配;在聯(lián)合體中標模式下,可采取聯(lián)合體各方與業(yè)主單獨簽訂合同,分別開票,或者由業(yè)主和聯(lián)合體牽頭單位簽訂總包合同,牽頭單位再與成員單位簽訂分包合同,完善增值稅抵扣鏈條。

  3.通過明細合同條款,規(guī)避涉稅風險在訂立合同條款時,一是要明確標示總包項目各部分金額,避免因界定不清而被認定為混合銷售,影響稅負;二是合同條款需按照“價稅分離”原則,明確合同含稅價款、不含稅價款、稅率以及稅額等具體信息,避免后期糾紛;三是要明確收付款時間和條件、提供發(fā)票時間和條件等具體事項,避免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發(fā)生糾紛;四是要明確預付賬款的撥付時間,預留時間便于落實項目分包相關事宜。

  (三)合同執(zhí)行階段稅務風險管理

  雖然與項目有關的稅務風險在合同簽訂階段有較好的控制,但稅務管理工作能否有效完成還取決于合同執(zhí)行情況。因此,在合同執(zhí)行階段,需加強項目管理,規(guī)避稅務風險。

  1.加強項目預付款管理,避免墊付稅款在業(yè)主撥付預付款時,發(fā)包方并未取得分包方發(fā)票甚至尚未確定分包方、簽訂分包合同,導致發(fā)包方需按預收款全額預繳增值稅。一方面,墊付稅款占用項目大量的資金,另一方面,業(yè)主撥付的預付款可能大于總分包差額,導致在初期項目就存在多預繳稅款的情況,對于多繳部分能否退回、如何退回目前并沒有相關政策說明。針對項目預付款墊付稅款問題,首先,在簽訂合同時需事先考慮,約定利于總包方的預付款撥付時間,或可直接約定在總包方提供相應發(fā)票后再撥付預付款,避免在毫無準備的情況下收到業(yè)主的預付款,造成無法取得分包方發(fā)票、全額預繳的局面發(fā)生;其次,需加強項目管理,總包合同一旦確定,迅速啟動分包相關事宜,盡快落實分包合同。

  2.加強驗工計價管理,避免滯驗收、超驗欠驗業(yè)主驗工計價滯后會導致付款滯后,存在一定的涉稅風險,也會影響項目的資金。驗工計價的不規(guī)律可能會造成工程計價與進度不相匹配,造成當期預征稅額較大,增加資金壓力。而如果業(yè)主要求超驗工,則導致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提前,需要預繳增值稅,一方面如果業(yè)主并未撥付超驗工款,項目需要墊付稅款,如果當時沒有及時取得分包發(fā)票,會導致超驗部分無進項稅對應。首先,在合同條款明確的前提下,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工程計價。其次,如卻因特別原因出現滯驗、超驗等,本著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同步對分包進行滯驗或超驗,以保證足額的分包成本用來抵扣,減少墊付資金。最后,與業(yè)主磋商,根據工程進度按月或者季度驗工計價并及時批復,避免跨期批復分攤項目稅負負擔。

  3.加強分包管理,優(yōu)化項目運行效率在合同執(zhí)行階段,項目的稅務管理主要集中在進項方面,優(yōu)化分包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配比當期的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做到足額抵扣,將資金流出時間盡量后延,緩解項目資金壓力。首先,應考慮上下驗工計價的時間差,做到工程結算和驗工計價相匹配,有效降低當期增值稅稅負。其次,保證票流從下往上,資金流從上往下,在獲得分包方發(fā)票前不向業(yè)主開立發(fā)票,在業(yè)主撥付工程款前不向分包撥款,優(yōu)化項目運行效率,減少占用資金。

  4.優(yōu)化采購方案,降低實際綜合成本建筑業(yè)“營改增”后,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獲得進項稅額,一方面能有效降低成本,另一方面減少應納稅額,進而附加稅也相應減少。因此,在采購環(huán)節(jié)進行價格比選時,需考慮進項稅及附加稅的影響,進而優(yōu)化采購成本。由于不同采購方案下項目的銷項稅額固定不變,而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的計稅基礎為應交增值稅,在銷項稅額一定的前提下,取得的進項稅額越多,應交增值稅越少,應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也相應減少。因此,采購的綜合成本=含稅成本-進項稅額(1+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稅率)。假定目前有三種采購方案,方案A為一般納稅人,能夠開具17%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方案B為小規(guī)模納稅人,能提供3%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方案C只能提供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如何選擇供應商實現采購綜合成本最低。三種方案含稅報價相同。在備選方案含稅報價相同情況下,適用稅率越高,進項稅額越多,成本越低,因此,優(yōu)先選擇提供17%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方案A,其次是提供3%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方案B。三種方案的含稅報價不同。這種情況下需要比較綜合成本。假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合計為12%。比較計算如下:方案A的實際綜合成本=報價A-報價A/(1+17%)×(1+12%)。方案B的實際綜合成本=報價B-報價B/(1+3%)×(1+12%)。若方案A實際綜合成本=方案B實際綜合成本,則有報價B/報價A=86.55%,即當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含稅報價為一般納稅人含稅報價的86.55%時,二者的實際綜合成本相等。方案比較情況如下表:

  5.加強費用類進項稅額管理首先,針對金額較小、多次采購的情況,項目部可盡量選擇固定商家采購,累積到一定金額后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其次,針對部分崗位,項目可采用勞務外包的形式,增加可抵扣的進項稅額,降低實際稅負;最后,加強項目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管理,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后要及時認證,避免因逾期未認證而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四)項目竣工階段稅務風險管理

  項目進行到竣工階段并不意味著項目稅務管理工作的結束。首先,要加強項目清算工作,清理工程項目已開票和工程結算數,做好末次計價和開票工作;其次,及時關注質保金回款情況,建立質保金管理臺賬,如因工程質量問題等原因導致質保金不能足額收回,需開立紅字增值稅發(fā)票。最后,做好項目稅務相關資料清理歸檔工作,建立地區(qū)稅負資料庫,為今后該地區(qū)的工程項目管理提供借鑒。三、結語建筑業(yè)“營改增”對工程總承包項目乃至整個建筑行業(yè)影響巨大,結合工程總承包項目合同總金額較大、凈利率較低的現狀,優(yōu)化項目管理特別是稅務管理對提升項目效益至關重要。因此,需要項目財務人員不斷提升自身專業(yè)勝任能力,積極參與到項目的管理工作中去,為項目稅務管理工作提供參考性意見,在強調事前和事中控制的基礎上,積極識別和應對各種風險,保證項目的良好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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