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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船舶保險合同

時間:2022-10-06 00:30:00 合同大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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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船舶保險合同

  國內船舶保險合同【1】

國內船舶保險合同

  第一章 保險船舶范圍

  第一條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集體、個人所有或與他人共有的機動船舶與非機動船舶,依照本條款的規(guī)定,都可以向保險人(即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下同)投保船舶保險。

  建造或修理中的船舶、試航的船舶、石油鉆探船、失去航行能力的船舶,以及從事捕撈作業(yè)的漁船,都不在本保險范圍內。

  第二條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包括下列各項:

  一、 船體;

  二、 機器、儀器及用于航行的設備(其中包括舵、桅、錨、櫓、子船);

  三、 特別約定的船舶附屬設備。

  零星工具、備用材料、燃料及水、鹽等給養(yǎng)品和船員的衣物、行李不屬本保險范圍。

  第三條 投保本保險的船舶必須具有港航監(jiān)督部門簽發(fā)的適航證明和按規(guī)定配備持有職務證書的船員,從事客貨營業(yè)運輸?shù)谋仨毘钟泄ど绦姓芾聿块T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保險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 八級以上(含八級)大風、洪水、海嘯、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雷擊;

  二、 水災、爆炸;

  三、 碰撞、擱淺、觸礁、傾覆、沉沒;

  四、 船舶航行中失蹤六個月以上。

  第五條 碰撞責任:保險機動船舶或其拖帶的保險船舶與它船、它物發(fā)生直接碰撞責任事故,致使被碰撞的船舶及所載貨物,或者被碰撞的碼頭、港口設備、航標、橋墩、固定建筑物遭受損失以及被碰撞船船上的人員傷亡,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所負的賠償責任,由保險人負責賠償。

  但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為限。

  屬于本船船上的人員傷亡和貨物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第六條 共同海損和救助:

  一、 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慣例應當由保險船舶攤負的共同海損犧牲和費用;

  二、 保險船舶在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保險船舶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費用,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以不超過保險船舶的保險金額為限。

  第七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起止日期以保險單載明的時間為準。

  第三章 除外責任

  第八條 保險船舶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或賠償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 戰(zhàn)爭、軍事行動和政府征用;

  二、 不具備適航條件;

  三、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

  四、 超載、浪損、座淺引起的事故損失;

  五、 船體和機件的正常維修、油漆費用和自然磨損、朽蝕,機器本身發(fā)生的故障;

  六、 因保險事故導致停航、停業(yè)的損失以及因海事造成第三者的一切間接損失;

  七、 木船、水泥船的錨及錨鏈(纜)或子船的單獨損失;

  八、 清理航道,清除污染的費用;

  九、 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第四章 保險金額

  第九條 國營、集體所有的新船按照出廠造價確定保險金額(鋼質船五年內、木質船三年內、水泥船二年內可視同新船)。

  舊船按照實際價值確定保險金額,也可以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保險金額。

  第十條 個體船舶按照最高不超過實際價值的七成確定保險金額。

  第五章 被保險人義務

  第十一條 被保險人應在簽定時一次交清保險費。

  有特別約定者,可按約定分期繳費。

  第十二條 保險船舶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時,被保險人應及時采取合理的施救保護措施,并須在到達第一港后四十八小時內向港航監(jiān)督部門報告,同時通知保險人。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應當嚴格遵守港航監(jiān)督部門制定的各項安全航行規(guī)則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險船舶的檢驗和修理,確保船舶的適航性。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對保險船舶的情況應如實申報。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船舶出售、轉借、出租、變更航行區(qū)域,以及被保險人需要調整保險金額,應當事先書面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并辦理批改手續(xù)后方為有效。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不履行本章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各款規(guī)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自發(fā)出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

  第六章 無賠款安全優(yōu)待

  第十六條 保險船舶在一年保險期限內安全航行無賠款,續(xù)保時可享受無賠款安全優(yōu)待,優(yōu)待金額為上年度應交保險費的百分之十。

  被保險人投保的船舶不止一艘,無賠款安全優(yōu)待按艘分別計算。

  第七章 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 在保險期限內,保險船舶不論發(fā)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或費用支出,保險人均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

  一、 全部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賠償,但保險金額高于出險時新船造價的,以不超過出險時同類型新船造價為限。

  二、 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的范圍內,按下列規(guī)定賠償:

  (一) 新船按照出廠造價確定保險金額的,按實際損失部位的修理費用賠償;

  (二) 按照估價或實際價值以及實際價值的成數(shù)確定保險金額的,按照保險金額與同類型新船造價比例賠償。

  三、 保險船舶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災害或事故,保險人按照本條款第五條對碰撞責任的賠償規(guī)定,以及按照本條款第六條負責的共同海損、施救、救助費用的規(guī)定,與保險船舶本身的賠款分別計算。

  以上船舶損失的一次賠款,等于保險金額全數(shù)或同類型新船出廠造價時,船舶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 保險船舶發(fā)生單獨海損事故時,對施救、救助費用的賠償,保險人只負責獲救的船舶價值與獲救的船、貨總價值的比例分攤部分。

  第十九條 保險船舶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被保險人必須經與保險人商定后方可進行修理或支付所需費用。

  否則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索賠時,必須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海損事故證明、事故責任裁定書、損失清單和各種賠償費用的有關單證。

  保險人應根據本條款和參照現(xiàn)行海事處理的規(guī)定迅速查證核實,賠款一經確定,保險人應在十天內賠付。

  第二十一條 保險船舶發(fā)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根據法律規(guī)定應由第三方負責賠償?shù),被保險人應先向第三方追償損失。

  如果被保險人向保險人提出賠償要求,保險人可按照本條款的規(guī)定先予賠償,但被保險人必須將向第三方追償?shù)臋嗬坝嘘P證據轉讓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第二十二條 保險船舶遭受損失以后的殘余部分,應由被保險人與保險人議定價值后,折歸被保險人,并在賠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條 被保險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船舶遭受損失或發(fā)生事故的當天起,一年內不向保險人申請賠償,不提出本條款第二十條規(guī)定的有關單證,或者在達成結案協(xié)議時起一年內不領取應得的賠款,即作為自愿放棄權益。

  第二十四條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發(fā)生爭議時,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精神協(xié)商解決,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時,可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國內船舶保險合同【2】

  本保險的保險標的是船舶,包括其船殼、救生艇、機器、設備、儀器、索具、燃料和物料。

  本保險分為全損險和一切險。

  一、 責任范圍

  (一) 全損險

  本保險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險船舶的全損:

  1、 地震、火山爆發(fā)、閃電或其他自然災害;

  2、 擱淺、碰撞、觸碰任何固定或浮動物體或其他物體或其他海上災害;

  3、 火災或爆炸;

  4、 來自船外的暴力盜竊或海盜行為;

  5、 拋棄貨物;

  6、 核裝置或核反應堆發(fā)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7、 本保險還承保由于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被保險船舶的全損:

  1) 裝卸或移動貨物或燃料時發(fā)生的意外事故;

  2) 船舶機件或船殼的潛在缺陷;

  3) 船長、船員有意損害被保險人利益的行為;

  4) 船長、船員和引水員、修船人員及租船人的疏忽行為;

  5) 任何政府當局,為防止或減輕因承保風險造成被保險船舶損壞引起的污染,所采取的行動。

  但此種損失原因應不是由于被保險人、船東或管理人未克盡職責所致的。

  (二) 一切險

  本保險承保上述原因所造成被保險船舶的全損和部分損失以及下列責任和費用:

  1.碰撞責任

  1) 本保險負責因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或觸碰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或其他物體而引起被保險人應負的法律賠償責任。

  但本條對下列責任概不負責:

  a. 人身傷亡或疾病;

  b. 被保險船舶所載的貨物或財物或其所承諾的責任;

  c. 清除障礙物、殘骸、貨物或任何其他物品;

  d. 任何財產或物體的污染或沾污(包括預防措施或清除的費用),但與被保險船舶發(fā)生碰撞的他船或其所載財產的污染或沾污不在此限。

  e. 任何固定的、浮動的物體以及其他物體的延遲或喪失使用的間接費用。

  2) 當被保險船舶與其他船舶碰撞雙方均有過失時,除一方或雙方船東責任受法律限制外,本條項下的賠償應按交叉責任的原則計算。

  當被保險船舶碰撞物體時,亦適用此原則。

  3) 本條項下保險人的責任(包括法律費用)是本保險其他條款項下責任的增加部分,但對每次碰撞所負的責任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2.共同海損和救助

  1) 本保險負責賠償被保險船舶的共同海損、救助、救助費用的分攤部分。

  被保險船舶若發(fā)生共同海損犧牲,被保險人可獲得對這種損失的全部賠償,而無須先行使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攤額的權利。

  2) 共同海損的理算應按有關合同規(guī)定或適用的法律或慣例理算,如運輸合同無此規(guī)定,應按《北京理算規(guī)則》或其他類似規(guī)則規(guī)定辦理。

  3) 當所有分攤方均為被保險人或當被保險船舶空載航行并無其他分攤利益方時,共損理算應按《北京理算規(guī)則》(第5條除外)或明文同意的類似規(guī)則辦理,如同各分攤方不屬同一人一樣。

  該航程應自起運港或起運地至保險船舶抵達除避難港或加油港外的第一個港口為止,若在上述中途港放棄原定航次,則該航次即行終止。

  3.施救

  1) 由于承保風險造成船舶損失或船舶處于危險之中,被保險人為防止或減少根據本保險可以得到賠償?shù)膿p失而付出的合理費用,保險人應予以賠付。

  本條不適用于共同海損、救助或救助費用,也不適用于本保險中另有規(guī)定的開支。

  2) 本條項下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是在本保險其他條款規(guī)定的賠償責任以外,但不得超過船舶的保險金額。

  二、 除外責任

  本保險不負責下列原因所致的損失、責任或費用:

  (一) 不適航,包括人員配備不當、裝備或裝載不妥,但以被保險人在船舶開航時,知道或應該知道此種不適航為限;

  (二) 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疏忽或故意行為;

  (三) 被保險人克盡職責應予發(fā)現(xiàn)的正常磨損、銹蝕、腐爛或保養(yǎng)不周,或材料缺陷包括不良狀態(tài)部件的更換或修理;

  (四) 本公司戰(zhàn)爭和罷工險條款承保和除外的責任范圍。

  三、免賠額

  (一) 承保風險所致的部分損失賠償,每次事故要扣除保險單規(guī)定的免賠額(不包括碰撞責任、救助、共損、施救的索賠)。

  (二) 惡劣氣候造成兩個連續(xù)港口之間單獨航程的損失索賠應視為一次意外事故。

  本條不適用于船舶的全損索賠以及船舶擱淺后專為檢驗船底引起的合理費用。

  四、海運

  除非事先征得保險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條件和所需加付的保費,否則,本保險對下列情況所造成的損失和責任均不負責:

  (一) 被保險船舶從事拖帶或救助服務;

  (二) 被保險船舶與他船(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在海上直接裝卸貨物,包括駛近、靠攏和離開;

  (三) 被保險船舶為拆船或為拆船出售的目的的航行。

  五、保險期限

  本保險分定期保險和航次保險:

  (一) 定期保險:期限最長一年。

  起止時間以保險單上注明的日期為準。

  保險到期時,如被保險船舶尚在航行中或處于危險中或在避難港或中途港停靠,經被保險人事先通知保險人并按日比例加付保險費后,本保險繼續(xù)負責到船舶抵達目的港為止。

  保險船舶在延長時間內發(fā)生全損,需加交六個月保險費。

  (二) 航次保險:按保單訂明的航次為準。

  起止時間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1. 不載貨船舶:自起運港解纜或起錨時開始至目的港拋錨或系纜完畢時終止。

  2. 載貨船舶:自起運港裝貨時開始至目的港卸貨完畢時終止。

  但自船舶抵達目的港當日午夜零點起最多不得超過三十天。

  六、保險終止

  (一) 一旦被保險船舶按全損賠付后,本保險應自動終止。

  (二) 當船舶的船級社變更、或船舶等級變動、注銷或撤回、或船舶所有權或船旗改變、或轉讓給新的管理部門、或光船出租或被征購或被征用,除非事先書面征得保險人的同意,本保險應自動終止。

  但船舶有貨載或正在海上時,經要求,可延遲到船舶抵達下一個港口或最后卸貨港或目的港。

  (三) 當貨物、航程、航行區(qū)域、拖帶、救助工作或開航日期方面有違背保險單條款規(guī)定時,被保險人在接到消息后,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同意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條件及所需加付的保險費,本保險仍繼續(xù)有效,否則,本保險應自動終止。

  七、保費和退費

  (一) 定期保險:全部保費應在承保時付清。

  如保險人同意,保費也可分期交付,但被保險船舶在承保期限內發(fā)生全損時,未交付的保費要立即付清。

  本保險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辦理退費:

  1. 被保險船舶退;虮kU終止時,保險費應自保險終止日起,可按凈保費的日比例計算退還給被保險人。

  但本款不適用第六條(三)款。

  2. 被保險船舶無論是否在船廠修理或裝卸貨物,在保險人同意的港口或區(qū)域內停泊超過三十天時,停泊期間的保費按凈保費的日比例的50%計算,但本款不適用船舶發(fā)生全損。

  如果本款超過三十天的停泊期分屬兩張同一保險人的連續(xù)保單,停泊退費應按兩張保單所承保的天數(shù)分別計算。

  (二)航次保險:

  自保險責任開始一律不辦理退保和退費。

  八、被保險人義務

  (一) 被保險人一經獲悉被保險船舶發(fā)生事故或遭受損失,應在四十八小時內通知保險人,如船在國外,還應立即通知距離最近的保險代理人,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避免或減少本保險承保的損失。

  (二) 被保險人或保險人為避免或減少本保險承保的損失而采取措施,不應視為對委付的放棄或接受、或對雙方任何其他權利的損害。

  (三) 被保險人與有關方面確定被保險船舶應負的責任和費用時,應事先征得本公司的同意。

  (四) 被保險人要求賠償損失時,如涉及第三者責任或費用,被保險人應將必要的證件移交給保險人,并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方追償。

  九、招標

  (一) 當被保險船舶受損并要進行維修時,被保險人要象一個精打細算未投保的船東,對受損船的修理進行招標以接受最有利的報價。

  (二) 保險人也可以對船舶的修理進行招標或要求再次招標,此類投標經保險人同意而被接受時,保險人補償被保險人按保險人要求而發(fā)出招標通知日起至接受投標時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長、船員的工資和給養(yǎng)。

  但此種賠償不得超過船舶當年保險價值的30%。

  (三) 被保險人可以決定受損船舶的修理地點,如被保險人未象一個精打細算未投保的船東那樣行事,保險人有權對船東決定的修理地點或修理廠商行使否決權或從賠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費用。

  十、索賠和賠償

  (一) 被保險事故或損失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在兩年內未向保險人提供有關索賠單證時,本保險不予賠償。

  (二) 全損

  1. 被保險船舶發(fā)生完全毀損或者嚴重損壞不能恢復原狀,或者被保險人不可避免地喪失該船舶,作為實際全損,按保險金額賠償。

  2. 被保險船舶在預計到達目的港日期,超過兩個月尚未得到它的行蹤消息視為實際全損,按保險金額賠償。

  3. 當被保險船舶實際全損似已不能避免,或者恢復、修理、救助的費用或者這些費用的總和超過保險價值時,在向保險人發(fā)出委付通知后,可視為推定全損,不論保險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險金額賠償。

  如保險人接受了委付,本保險標的屬保險人所有。

  (三) 部分損失

  1. 對本保險項下海損的索賠,以新?lián)Q舊均不扣減。

  2. 保險人對船底的除銹、或噴漆的索賠不予負責,除非與海損修理直接有關。

  3. 船東為使船舶適航做必要的修理或通常進入干船塢時,被保險船舶也需就所承保的損壞進塢修理,進出船塢和船塢的使用時間費用應平均分攤。

  如船舶僅為本保險所承保的損壞必須進塢修理時,被保險人于船舶在塢期間進行檢驗或其他修理工作,只要被保險人的修理工作不曾延長被保險船舶在塢時間或增加任何其他船塢的使用費用,保險人不得扣減其應支付的船塢使用費用。

  (四) 被保險人為獲取和提供資料和文件所花費的時間和勞務,以及被保險人委派或以其名義行事的任何經理、代理人、管理或代理公司等的傭金或費用,本保險均不給予補償,除非經保險人同意。

  (五) 凡保險金額低于約定價值或低于共同海損或救助費用的分攤金額時,保險人對本保險承保損失和費用的賠償,按保險金額在約定價值或分攤金額所占的比例計算。

  (六) 被保險船舶與同一船東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機構經營的船舶之間發(fā)生碰撞或接受救助,應視為第三方船舶一樣,本保險予以負責。

  十一、爭議的處理

  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所發(fā)生的一切爭議,需要仲裁或訴訟時,仲裁或訴訟的地點在被告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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