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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畢業(yè)論文

法律條款用詞對法律受眾的影響論文

時間:2022-10-08 21:40:35 法學畢業(yè)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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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款用詞對法律受眾的影響論文

  法律條款用詞對法律受眾的影響論文

法律條款用詞對法律受眾的影響論文

  摘 要:現(xiàn)行《會計法》規(guī)定我國會計記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

  法條中“應當”一詞的使用,使很多閱讀會計法法律條款的非專業(yè)人士誤以為會計記錄文字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不使用中文,也就是不必須使用中文的意思,而在會計實踐當中要求會計記錄文字必須使用中文。

  因此,立法者在措辭的時候應該考慮到法律條款對普通受眾的影響。

  關鍵詞:會計記錄文字;可以;必須;措辭

  作為一名經(jīng)濟法專業(yè)的本科畢業(yè)生,本人自畢業(yè)后進入高職院校任教并擔任法律課專任教師,雖然沒有從事公、檢、法的工作,但畢竟沒有荒廢自己所學專業(yè),所以時常感到欣慰。

  本著教書育人的宗旨,本人盡快完成了從學生到教師的角色轉(zhuǎn)變,為了增加自己的知識儲備,閱讀了大量專業(yè)書籍,在這個過程中的確充實了自己,獲益匪淺。

  于此同時,在9年多的一線教學實踐過程中,也發(fā)現(xiàn)了一些我國立法方面的小瑕疵,諸如法律條文中的措辭不夠嚴謹,會誤導閱讀條款的受眾。

  本文中筆者將舉一實例具體說明該問題,希望能夠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同時希望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以期能夠有機會和同行進行交流與探討。

  作為高職高專院校的教師,培養(yǎng)學生的職業(yè)素養(yǎng)和動手能力是我們的第一要務。

  對于會計專業(yè)的學生來說,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是他們從事會計職業(yè)的“門檻”,是他們進入會計行業(yè)的“敲門磚”,而會計從業(yè)資格證書的考試科目為:財經(jīng)法規(guī)與會計職業(yè)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于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1985年5月1日起實施,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自2000年7月1日起實施。

  可以說經(jīng)過修改的《會計法》已經(jīng)完善了很多,諸如增加了對會計記錄文字的規(guī)定、取消了對記賬本位幣只能使用人民幣的規(guī)定等,使得新法較之以前各方面都更為嚴謹,經(jīng)修訂后實施的會計法是我國會計法律制度中層次最高的法律規(guī)范,是制定其他會計法規(guī)的依據(jù),也是指導會計工作的最高準則。

  《會計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shù)赝ㄓ玫囊环N民族文字。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的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其他外國組織的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作為一名長期從事一線教學的教師,筆者認為該條款當中的“應當”一詞的使用,就是《會計法》當中的一個小瑕疵,確切的說“應當”這個詞用的并不準確。

  每每講到這一章節(jié),每一屆的學生都會提問“老師,法律條款明明寫的是應當,可為什么會計記錄文字不可以不使用中文呢?”。

  學生的質(zhì)疑并沒有錯誤,而且對于絕大部分非法律專業(yè)從業(yè)者來說,法律條款當中既然規(guī)定了“應當使用中文”就是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不使用中文的意思。

  漢語言文化博大精深,“應當”,顧名思義,就是不必須的意思,強調(diào)的是一種應然性而絕非必然性,換句通俗易懂的話就是“可以或者可以不”,照此解釋,我國會計記錄文字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不使用中文,我想這是任何一個從事會計工作或者學過會計基礎知識的人都會恥笑的解釋,但從語意上講,上述解釋并沒有任何錯誤。

  之所以會受到恥笑,原因很簡單,在我國的會計實踐中,會計記錄文字必須使用中文,這是毋庸置疑的。

  那么在法條當中使用“應當”一詞就會給受眾以誤導,會讓受眾誤以為會計記錄文字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不使用中文,我想這一定不是立法者的初衷。

  下面從兩方面闡述理由。

  1 從漢語言文學角度比較“應當”和“必須”的異同

  現(xiàn)代漢語詞匯中,一個詞的含義通常包括三個方面:詞匯含義、語法含義和語境含義。

  “應當”在最新版現(xiàn)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為“同應該”,而“應該”的解釋是表示理所當然。

  稍有語文常識的人都會知道,“應當”的語法含義為助動詞,起連接主語和謂語的作用。

  “應當”的語境含義較為平和,比較中性,感情色彩較為平實,祈使中隱含說理意味,語氣較為緩和。

  “必須”的意思為事理和情理上必要,一定要。

  “必須”的語法含義屬于副詞,用以修飾和限制形容詞和動詞,其語境含義感情色彩較濃,語氣較重,通常表示強調(diào)和加重語氣。

  顯然在一句話當中,使用“應當”和“必須”的效果是截然不同的,當然在法律條款當中也不例外。

  2 從法律角度比較“應當”和“必須”的異同

  雖然兩個詞都表示義務性法律規(guī)范,但程度還是不同的。

  “應當”表示通常如此,但有例外,是有條件的義務,是一種原則性的規(guī)定或一般要求,因此允許在執(zhí)行中有一定的靈活性,通常情況下允許例外和特殊情況存在,因此帶有規(guī)范詞“應當”的法律規(guī)范雖是義務性規(guī)范,但是是有條件的弱義務。

  “必須”表示一律如此絕無例外,是無條件的義務,不論主體的意愿如何,客觀上必然要求主體去實施某種行為、實現(xiàn)某種結(jié)果,因而帶有規(guī)范詞“必須”的法律規(guī)范是無條件義務性法律規(guī)范。

  當然,對于長期從事司法實踐的人來說,可能很容易區(qū)分法律條款當中的“應當”強調(diào)的到底是應然性還是必然性,但是我們的法律條文并不只是頒布給少數(shù)法律從業(yè)者使用的,其受眾大部分還是一般的普通老百姓。

  這些普通的受眾沒有深厚的法律基礎知識,更沒有豐富的司法實踐經(jīng)驗,對于他們來說只能依靠對詞匯的慣常解釋來理解法律條款,因此希望我們的立法者在立法或修法的過程當中能盡可能考慮到普通民眾對于法律術語的認知程度,在對法律條款的措辭方面盡可能的做到嚴謹,讓絕大部分普通老百姓都能讀懂法律條款的確切含義,這樣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因為對法律術語的“無知”造成的違法行為。

  參考文獻

  [1]楊合鳴.現(xiàn)代漢語詞典(修訂版)[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8.

  [2]楊合鳴.新編同義詞近義詞反義詞詞典(新課標學生專用辭書)[M].沈陽:白山出版社,2009.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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