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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guān)于工傷民事答辯狀
工傷民事答辯狀一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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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委杭勞仲案字【 】第 號應訴通知書收悉,答辯人就某人訴某集團勞動爭議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申訴人在《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中陳述事項及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缺乏法律依據(jù)。
事實與理由一:---------------------------------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申訴人在應聘時提供虛假的知名高校畢業(yè)信息,申訴人以欺詐的手段使公司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該合同無效。
事實與理由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申訴人在應聘時提供虛假的知名高校畢業(yè)信息,申訴人以欺詐的手段使公司在違反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該合同無效。
現(xiàn)公司要求申訴提供大專的證書原件,供第三方鑒證,如大專學歷屬偽造的,公司將報案,并追究申訴的人的法律責任。
事實與理由三:-------------------------------------------------------------
綜上所述,員工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及公司各項規(guī)章制度等證據(jù),均能相互印證,且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
申請人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答辯人請求仲裁委依法裁決,駁回其全部仲裁請求。
工傷民事答辯狀二
答辯人:荊某,男,xxxx年xx月xxx生,系xxxxxxxxxx公司;
答辯人因xxxxxxxx公司包頭分公司訴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一案,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致傷。
自xxxx年xx月起,答辯人就一直在xxxxxx作,2018年1月29日,答辯人上白班。
15時35分左右,在巡視過程中,發(fā)現(xiàn)墻上有一破洞,因前幾天有商戶丟失物品,因此答辯人進入破洞查看,當時其班長馮某通過對講機例行檢查詢問,答辯人邊走邊說話,不慎墜入負三層東南角的電梯豎井內(nèi),造成多處骨折。
根據(jù)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致傷,因此屬于工傷。
二、答辯人受到傷害,被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認定依據(jù)及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依法予以維持。
大量證據(jù)證實,答辯人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到致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依法應認定為工傷。
同時包頭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在依法認定工傷后,將工傷認定書進行了送達,送達程序符合法律規(guī)定。
原告在行政復議被依法維持的情況下,又提起行政訴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工傷認定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應判決維持。
三、行政訴狀所述工傷事故是答辯人自傷自殘行為所致與事實不符。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本案中,原告認為答辯人墜入電梯豎井內(nèi)系由于答辯人個人問題引發(fā)的“自殘”行為,并列舉了一些的無端猜測,證明答辯人是由于為躲避外債甚至索要賠償而“跳樓”。
然而,這些猜測缺乏其他證據(jù)相印證,對這些無端猜測應當有事實依據(jù)加以證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該案中,答辯人已就其申請所依據(jù)的事實主張?zhí)岢隽顺醪降淖C據(jù)加以證明,完成了其舉證責任,而原告顯然沒有完成其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綜上所述,包頭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具體行政行為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維持判決。
答辯人:
xxxx年xxx月xx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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