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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出答辯狀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被告提出答辯狀,歡迎閱讀。
被告提出答辯狀【1】
答辯人:喬鳳蘭,女,1955年6月12日出生,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qū)海幢街南華小區(qū)24號101房,公民身份號碼44010519550612542X。
委托人:常佳佳,廣東七人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陳 丹,廣東七人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答辯人:肖敏,女,1978年5月24日出生,漢族,住所地廣州市海珠區(qū)新港中路355號大院50號306房,公民身份號碼44010519780524542X。
因被答辯人提起賠償醫(y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一案,現(xiàn)依據(jù)事實和法律答辯如下,請求人民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一、被答辯人提出“被告喬女士的行為已經(jīng)構成侵權,應當承擔無過錯侵權責任”是無法律依據(jù)的。
首先,關于無過錯原則,根據(jù)《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guī)定。
但是法律明文規(guī)定了無過錯原則的適用范圍。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的是飼養(yǎng)的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答辯人只是出于愛心喂養(yǎng)流浪貓,答辯人的喂養(yǎng)行為并不屬于《侵權責任法》所規(guī)定的飼養(yǎng)行為。
其次,“飼養(yǎng)人”要達到和動物的所有人地位相當,才能稱為動物的飼養(yǎng)人。
所謂“動物的所有人”,即對動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的人。
動物的管理人是指實際控制和管束動物的人。
最后從本案的事實和證據(jù)來看,只能證明答辯人是偶爾喂養(yǎng)“流浪貓”,沒有持續(xù)、長期喂養(yǎng)的證據(jù),就是有流浪貓進入答辯人家里的事實,也不能證明答辯人就是流浪貓的管理人,所以本案不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二、被答辯人提出“被告喬女士長期對流浪貓進行飼養(yǎng),花仔貓與被告喬女士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的無事實依據(jù)。
根據(jù)本案證人劉彩嬌證言,答辯人對動物很有愛心。
答辯人居住的小區(qū)有一片開闊綠地,是流浪貓的聚集地。
該證言可以證明流浪貓聚集在該小區(qū)并非是答辯人的喂養(yǎng)行為引起的,而是該小區(qū)的地理環(huán)境造成的。
答辯人只是偶爾拿些食物去喂養(yǎng)流浪貓,而并非被答辯人所說的一個長期的行為。
根據(jù)該證言,答辯人家里并未養(yǎng)貓,可以證明,該流浪貓并未住在答辯人的家里。
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被告喬女士長期對流浪貓進行飼養(yǎng),花仔貓與被告喬女士之間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是無事實依據(jù)的
三、被答辯人提出“案發(fā)時喬女士能叫出小貓的名字意欲讓其停止侵害,小貓也領悟主人的意思而跑開,因此綜合全案事實和證據(jù),該貓已經(jīng)被被告喬女士所占 有或控制,也就是說該貓屬于被飼養(yǎng)的動物。”無事實依據(jù)。
根據(jù)答辯人的陳述以及小區(qū)的監(jiān)控,答辯人看到貓狗打架,以及被答辯人用腳踢貓,答辯人發(fā)現(xiàn)那只貓是其曾經(jīng)喂養(yǎng)過的流浪貓,便趕緊大聲把貓叫開,貓就跑了。
首先,根據(jù)當時的情況,答辯人是為了被答辯人的人身安全,出于本能大聲叫“花仔”,并非被答辯人所說的對貓的占有與控制。
其次,對于被答辯人提出的答辯人能叫出小貓的名字,那只是答辯人根據(jù)貓的外形特征隨意取的名字。
再次,被答辯人提出的“小貓領悟主人的意思而跑開”完全是被答辯人的主觀臆斷,無任何事實依據(jù)。
小貓跑開的原因可以有多種,比如,突然覺得自己勢單力薄無法與被答辯人的大型犬搏斗,決定撤退;又或者小貓聽到答辯人的叫喊聲,以為是對方又多了幫手,于是跑了。
因此被答辯人提出的該貓被答辯人所控制或占有,無事實依據(jù)。
四、被答辯人提出“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的依據(jù)是不成立的。
據(jù)被答辯人陳述,因被貓抓傷后心理極度恐懼,害怕會得狂犬病,整日心神不寧,郁郁寡歡,而且狂犬病存在潛伏期,且答辯人飼養(yǎng)的又是流浪貓,更容易得狂犬病,這些都加劇了被答辯人的恐慌和不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故請求賠償精神損失費1000元。
首先,該陳述存在前后矛盾,被答辯人認為該貓是流浪貓,那么何來“飼養(yǎng)”一說,既然不存在飼養(yǎng)關系,那么,答辯人也就不適用無過錯原則,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其次,本案是被答辯人被貓抓傷,與犬無關,何來“狂犬病”一說,而且根據(jù)被答辯人所提供的病例,被答辯人于當日及時打了狂犬疫苗,被告人擔心自己會得狂犬病是無事實依據(jù)的,只是被答辯人的主觀臆斷,無科學依據(jù)。
再次,本案中的犬是被答辯人自己的,而且,事發(fā)當時,該犬并未拴狗鏈,對于貓狗打架,被答辯人被貓抓傷,被答辯人是存在過錯的。
綜上述,被答辯人提出的而精神損失賠償是沒有依據(jù)的。
五、答辯人作為被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
在本案被確定為飼養(yǎng)動物侵權糾紛的情況下,答辯人并非該貓的管理人或飼養(yǎng)人,且其偶爾投喂貓的行為是出于愛心,是合法行為,應該受到鼓勵,不應當承擔責任,故被答辯人應當另尋適格的被告人。
六、被答辯人的損害是因其過錯造成的。
從小區(qū)提取的監(jiān)控錄像,可以看到,被答辯人未對其飼養(yǎng)的狗拴狗鏈,違反《廣州市犬類飼養(yǎng)條例》的規(guī)定;且故意用腳踢貓,因而導致其被天性溫順怕人的貓抓傷。
依據(jù)《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guī)定,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被答辯人的損害是因其故意造成的,故動物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不應承擔責任,且答辯人也非該動物的管理人或飼養(yǎng)人。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毫無法律依據(jù)和事實依據(jù),答辯人不存在任何侵權行為,故無需對被答辯人的損害承擔任何責任。
懇請人民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所有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廣州市廣商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喬鳳蘭
代書人:常佳佳,廣州七人行律師事務所
陳 丹,廣州七人行律師事務所
被告提出答辯狀【2】
答辯人:張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務員,住大理市滿江片區(qū)“xxx別墅區(qū)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辯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彌渡縣人,個體,住彌渡縣彌城鎮(zhèn)xxx號,身份證號碼: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訴答辯人裝飾裝修合同糾紛一案,答辯人依法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請求
請求依法判決駁回原告xxx的全部訴求請求。
事實與理由
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jīng)有明確約定。
原告系專門從事家裝業(yè)的個體人員,2012年9月經(jīng)人介紹后擬為答辯人位于大理市滿江片區(qū)“xxxxxxxx號”別墅房進行裝修。
經(jīng)原告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充分的考察和測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為答辯人進行裝修,最初原告向答辯人的報價為8萬多元。
答辯人認為價格過高,就不打算讓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對答辯人的房屋進行測量,重新提出裝修報價為:62877.50元。
答辯人認為該報價比較合理,遂同意將自己的房屋裝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給原告施工。
之后原告向答辯人提供了一份《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對裝修工程量和單價均予以明確。
其中也明確結算按現(xiàn)場實際發(fā)生的工程項目及工程量計算,但同時也明確約定如有增加施工項目的甲乙雙方先行簽訂《工程變更單》確認工程項目及工程價款后,乙方再行組織施工。
同時,原告還向答辯人出具了一份《室內裝修施工工藝質量保證書》,其中還特別承諾所有施工工藝保證符合相關《室內裝飾施工工藝驗收規(guī)范》的要求。
否則答辯人有權對其作出經(jīng)濟上的罰款及因施工質量不合格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的索賠。
因此,在原告裝修施工之前,雙方對承包施工范圍、工程量、單價、工程總造價以及質量要求已經(jīng)進行了明確約定。
原告開始施工之后,答辯人一直按照施工進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項工程內容,雙方就進行計量,然后由答辯人及時將工程款支付給原告,這有原告向答辯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據(jù)(共計63000元的工程款)為證,根本不存在原告墊付大筆工人工資維持施工進度的問題。
另外,由于原告惡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膠漆工人的工資,導致承接該項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難,xxx向答辯人提出請求之后,答辯人還替原告墊付了刮瓷及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答辯人還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費1200元,登高梯租賃費1000元。
由于原告在未安裝燈具的情況下甩手不管,答辯人又另外請人安裝燈具,支付燈具安裝費6000元。
這樣答辯人總共支付的工程款達到83500元,已經(jīng)遠遠超出了原告當時的報價。
原告提出答辯人的房屋實際建筑面積約560平方米,這完全是歪曲事實!
當然,這也是原告認為答辯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個理由,然而這個理由根本就不成立。
答辯人的購房合同當中明確載明房屋建筑的總面積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辯人加蓋的約152.2平方米的面積,答辯人房屋總面積約為337.31平方米,答辯人的房屋就在那兒,只要一測量就清清楚楚。
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測量,已約337.31平方米的面積計算,原告當時的報價62877.50元是比較客觀的。
其中提出答辯人還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無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進行計算,當然與事實不符。
原告的行為已經(jīng)嚴重違約,不僅給答辯人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還嚴重影響了答辯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裝修施工有嚴重的質量問題。
按照原告提供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4項約定,原告要進行強弱電改造布置,包括負責開管槽、埋線管、穿線。
然而,原告在施工過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沒有開管槽,而是直接在線管上鋪設地板,而且其布線極不合理,就像一張亂七八糟的網(wǎng)。
當時答辯人已經(jīng)向原告提出質疑,但是原告滿口承諾沒有問題。
最后直接導致答辯人室內有好幾個開關無法使用,廚房的電源會有自動跳閘現(xiàn)象。
由于原告的布線混亂,根本無法查出問題的原因,不僅給答辯人的正常生活帶來不便,而且也給答辯人的房屋留下了嚴重的安全隱患;
原告對答辯人房屋的四個衛(wèi)生間地磚的鋪設出現(xiàn)嚴重的質量問題。
其中一間臥室內衛(wèi)生間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衛(wèi)生間門口流向臥室,導致根本無法在衛(wèi)生間使用淋浴器;一間臥室內衛(wèi)生間淋浴器下的水沒有從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里流向馬桶的方向;另一間臥室內的衛(wèi)生間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積水;
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guī)范,導致墻面出現(xiàn)大量的裂紋;
另外原告貼墻磚不規(guī)范,有空鼓現(xiàn)象;原告在對主客廳的背景墻測量時嚴重失誤,導致定制的木花格兩端沒有雕花,形成空白,影響美觀;由于原告的失誤,導致答辯人的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被迫廢棄。
原告對約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對答辯人的三樓衛(wèi)生間沒有布線,鏡前燈無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顏色嚴重不搭配,影響美觀。
《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45項開關插座以及47項筒燈、射燈,原告沒有安裝。
2013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開關插座和燈具還沒有安裝,答辯人為了慶賀房屋完工,定于2013年2月2日殺豬請客,同時確定了女兒的婚期在2013年3月21日。
在此情況下答辯人要求原告在2013年2月28日之前將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完畢,但此時原告竟然背信棄義,乘人之危,獅子大開口,要求答辯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裝修費用。
答辯人認為,自己支付的裝修費用已經(jīng)遠遠超過了原告當時的報價,因此不同意原告的無理要求。
但由于女兒的婚期臨近,而且布線是原告完成,其他人來安裝不方便,為了盡快完成裝修掃尾工作,答辯人答應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費用。
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離開了裝修工地。
答辯人為此還專門請當時的介紹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為答辯人完成掃尾工作,萬般無奈之下,答辯人只有另行請人完成了開關插座和燈具安裝等裝修掃尾工作,并支付安裝費6000元。
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行為。
原告報價僅為62877.50元,然而實際達到83500元,現(xiàn)在又提出還欠59281.33元,如果這樣,在沒有增加施工項目的情況下比原先的報價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這無非由兩種解釋,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對答辯人實施欺詐,先以低價誘使答辯人將裝修工程交給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這種欺詐行為不應當?shù)玫椒芍С?二是原告根本沒有完成十幾萬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應當賠償答辯人的經(jīng)濟損失。
由于原告存在違約行為,其裝修質量嚴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經(jīng)給答辯人造成了下列經(jīng)濟損失,依法應當賠償:
開關插座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480元;
筒燈、射燈沒有安裝,該項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裝飾工程預(結)算報價單》為640元;
3、電線布置不合理、三樓衛(wèi)生間未布線,應當賠償答辯人2000元;
4、四個衛(wèi)生間地磚重新鋪設費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磚費用),按每個3000元計共12000元;
5、墻面刮瓷和刷乳膠漆不符合規(guī)范,導致墻面出現(xiàn)大量的裂紋,修復費用1000元;
6、墻磚空鼓重新安裝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無法安裝,玻璃鏡子廢棄損失1200元;
9、答辯人墊付刮瓷和刷乳膠漆的工資12300元。
以上9項共計30620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經(jīng)超額向原告支付了裝修工程款,現(xiàn)答辯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
而且原告的裝修質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給答辯人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由于其屬于無證經(jīng)營人員,答辯人正苦于投訴無門,不料原告竟然惡人先告狀,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的同時,判令其賠償答辯人經(jīng)濟損失30620元。
此呈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二0xx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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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辯狀
一、概念及作用
民事答辯狀是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或被上訴人根據(jù)民事起訴狀或民事上訴狀單方面的內容,針對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或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作出復答,并依據(jù)事實與理由進行辯駁的法律文書。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fā)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的第一審被告人或第二審被上訴人提出答辯狀,是其所享有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目的在于充分闡明答辯人的觀點和主張,使人民法院能夠比較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真實情況,以利于對案件的處理。
民事答辯狀根據(jù)提交的審級不同,分第一審答辯狀和第二審答辯狀兩種。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民事答辯狀由三部分所組成,即首部、正文和尾部。
(一)首部
首先寫明答辯人的基本情況,事項與民事起訴狀相同;其次要寫明答辯事由。
(二)正文
主要在于闡明答辯的意見和理由,揭示對方提出的請求及 所依據(jù)的事實與理由的不當之處,提出相反的事實和證據(jù),說明自己行為的合法性主張的正確性,并列舉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以求得人民法院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對其中涉及到舉證事項,還應當具體寫明證據(jù)和證據(jù)來源、證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尾部
應寫明致送的人民法院,由答辯人簽名或蓋章,注明答辯日期,并在附 項中寫清答辯狀副本有關證據(jù)材料的份數(shù)。
三、注意事項
制作民事答辯狀,特別注意的是要有針對性,一是要有的放矢地予以說明、反駁和答解;二是在答辯中同時闡明自己的觀點、主張和根據(jù);三是根據(jù)依法論辯,不能無理狡辯,如果對方的指控或上訴的確有理,并有事實根據(jù),不應當一概否認,需要解釋的可以作解釋性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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