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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民事答辯狀
單位民事答辯狀怎么寫? 下面是小編整理的關于單位民事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
單位民事答辯狀1
答辯人:XXXX單位
法定代表人:XXXX,部長。
被答辯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經(jīng)理。
答辯人就XXXX有限公司訴XXXX單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所訴與事實不符。
1、我單位從未派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接到訴狀后,經(jīng)詳細調(diào)閱財務檔案,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的財務檔案或欠款記錄。
幾任單位領導更換進行財務交接時也從來都沒有被答辯人所訴債務的交接手續(xù)。
2、我單位作為國家機關,遵循單位嚴格的財務制度和報銷流程,不可能指派工作人員到?jīng)]有簽訂掛賬協(xié)議的商店隨意掛賬。
我單位與被答辯人沒有采購合同,沒有授權工作人員到被答辯人處采購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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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答辯人提供的證據(jù)有重大瑕疵,不能采信。
1、關于被答辯人所訴XXXX元的欠條。
證據(jù)瑕疵一,我單位印章的全稱應為:“XXXX單位”,而被答辯人提供的欠條證據(jù)中的印章為:”XXXX單位”。
此印章不屬我單位印章。
證據(jù)瑕疵二,該欠條僅加蓋了公章,沒有任何經(jīng)辦人員或財務人員或單位領導的簽字,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購物明細。
經(jīng)查,我單位既沒有該筆欠款的財務記錄,也沒有相關物資的入賬資料。
證據(jù)瑕疵三,欠條下半部分所謂的還款記錄,僅有部分個人簽字,沒有加蓋我單位公章。
因此,被答辯人提供的該證據(jù)與我單位沒有關聯(lián)性,我單位不應承擔責任。
2、關于被答辯人提供的有個人簽字的XX張“銷貨清單”。
我單位從未授權任何人到被答辯人處賒購商品,也沒有收到銷貨清單上的任何商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jīng)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
未經(jīng)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所以該賒購行為的民事責任不應由我單位承擔。
三、被答辯人提供的的XX張“銷貨清單”,其記載日期均為2006年和2007年,根據(jù)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規(guī)定:“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
對支付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應當在收到標的物或者標的物單證的同時支付。”上述銷貨清單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應以銷貨清單上記載的時間為準,到今早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
即使買賣事實成立,被答辯人也早已喪失勝訴權,人民法院應駁回其訴訟請求。
綜上,被答辯人所訴無事實依據(jù),證據(jù)有重大瑕疵,與待證事實毫無關聯(lián),不能證明其主張。
被答辯人的各項訴訟請求均應予以駁回。
此致
XXXX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X單位
二〇XX年XX月XX日
單位民事答辯狀2
答辯人:彭子富 性別:男
民族:漢
出生年月:1978年06月出生
地址:xxx 電話:xxx
被答辯人:周言穩(wěn)
性別:男
民族:漢族 出生年月:1967年06月出生 住址:xxx
答辯請求:
答辯人彭子富因被答辯人周言穩(wěn)訴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已由貴院受理,答辯人現(xiàn)就被答辯人訴請發(fā)表如下答辯意見:
一、 駁回原告周言穩(wěn)訴請償還從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的利息;
二、 駁回原告請求被告支付全部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即借條上對利息沒有約定的,出借人若主張該借款期間的利息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
具體到本案中,自從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答辯人共向被答辯人借款本金人民幣共計950萬元,并且答辯人收到
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約定答辯人原該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有鑒于此,根據(jù)《合同法》之相關規(guī)定,答辯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間,不負有向被答辯人支付利息的義務,此其一;其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規(guī)定:“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jīng)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據(jù)此可見,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言穩(wěn)才有權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來計算。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求于法無據(jù),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安徽省蕪湖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單位民事答辯狀3
答辯人:陳某,男,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鎮(zhèn)號。
被答辯人:王某,女,19 年 月 日生,漢族,住 省 縣 號。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所訴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具體答辯如下:
被答辯人所稱答辯人因家庭生活用錢向被答辯人借款人民幣三萬元這一說法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
事實是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工資款,且被答辯人至今尚欠答辯人工資款人民幣四萬元。
xx年4月,答辯人經(jīng)李某介紹,承包由被答辯人王某等3人(以下簡稱工程甲方)轉(zhuǎn)承包的位于 的部分工程,具體負責4號樓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諾于工程結束后一個月內(nèi)向答辯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萬元。
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僅支付工資款三萬元,尚欠答辯人四萬元工資款未支付。
此后答辯人多次催促被答辯人等工程甲方對工程予以結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終不予理睬。
xx年8月30日,答辯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對工程給予結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稱,如答辯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須簽訂相應協(xié)議,要求答辯人承擔工程質(zhì)量驗收不合格的全部責任及業(yè)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責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脅迫下,答辯人迫于無奈,與工程甲方簽訂了顯失公平的協(xié)議書。
此后,被答辯人王某手寫借條,要求答辯人將其從被答辯人處已領取的三萬元工資款描述為欠款,并要求答辯人簽字,口頭稱工資款正式結算要等驗收后。
綜上,被答辯人在訴訟中所稱借款根本不存在,三萬元應當為被答辯人向答辯人支付的工資款。
現(xiàn)被答辯人惡意歪曲事實,利用答辯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資款的急迫心情,脅迫答辯人簽下顯示公平的協(xié)議書及顛倒黑白的借據(jù)。
對于答辯人這一極不誠信的行為,請法官予以明察。
懇請法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 年 月 日
附:證據(jù)材料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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