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糾紛答辯狀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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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糾紛答辯狀范文[1]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經(jīng)理,聯(lián)系電話:*****
住所地:***********
被答辯人:****,女,生于1988年,漢族,農民,住*村。
身份證號:****,電話:***********
現(xiàn)答辯人**********就被答辯人***提出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案,提出以下答辯意見:
一、由于答辯人對被答辯人承擔賠償責任的基礎是答辯人與本案被告****之間存在的交強險合同關系,因此答辯人只在交強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交強險條款”)的責任限額及保險責任范圍內,依保險條款進行賠付。
根據(jù)交強險條款第8條,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其中,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均應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進行賠償。
二、被答辯人訴請賠償?shù)牟糠猪椖亢徒痤~欠缺充分理由,需重新予以認定,具體如下所述:
1、殘疾賠償金。
據(jù)答辯人調查,被答辯人家住XX縣代家壩鎮(zhèn)崗夾溝村五村,農村戶口,家庭生活以務農為主。
而且被答辯人不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其經(jīng)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故原告的殘疾賠償金數(shù)額應按其住所地即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 因此,被答辯人的殘疾賠償金不應按城鎮(zhèn)戶籍標準計算,而應按農村戶籍標準計算。
2012年陜西省農村居民人均收入5763元,故十級傷殘為115260元× 10% =11526元
2、護理費。
答辯人同意按照護理27天賠償護理費,但本案中被答辯人未提出證據(jù)證明其支出的護理費金額,在此情況下答辯人僅同意酌情按60元/天的標準計算護理費,護理費總額即為60元/天×27天=1620元。
3、誤工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個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由于被答辯人系農民,沒有固定工資,被答辯人也未提出證據(jù)證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證明。
故,根據(jù)2012年陜西省行業(yè)年平均工資農、林、牧、漁業(yè)19514元 。
誤工費為19514/365×27=1458元。
4、營養(yǎng)費。
被答辯人未舉證證明其營養(yǎng)費的支出,也無醫(yī)院出具的醫(yī)囑證明其需要加強營養(yǎng),故對該項訴訟請求答辯人不同意賠償。
8、傷殘鑒定費。
根據(jù)交強險條款第8條,鑒定費不在交強險賠償?shù)姆秶鷥,而答辯人的全部賠償義務都是建立在交強險之上的,因此對傷殘鑒定費答辯人不同意進行賠償。
該費用應認為是被答辯人的訴訟成本,由其自行負擔。
綜上述,答辯人*****************在保險賠償范圍內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予以賠償,但對明顯不合理的部分則不予賠償。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辯人:****
法定代表人:*****
二0XX年七月二十二日
交通事故糾紛答辯狀范文[2]
答辯人:濟南東方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濟南市歷下區(qū)文化東路X4號文東花園X座X單元X室 法定代表人XXX
就周雨訴答辯人人身損害賠償一案,答辯人根據(jù)事實和法律發(fā)表以下答辯意見:
一、原告所主張誤工費16512.56元,證據(jù)不足,理由如下:
1、發(fā)生事故時,原告是羅村農民,并不在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工作,原告提供的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的誤工證明是虛假的,沒有證據(jù)效力。
2、誤工時間,必須以醫(yī)院出具的病假證明結合其住院病歷等為準,但從原告提供的病假證明來看,其只有一次休息時間為一個月30天的病假證明,加上其住院時間(1+18+15),一共只有64天。
其從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開具的誤工證明稱誤工時間是359天,與事實不符。
3、原告在中心醫(yī)院第一次出院(2004年1月16日)時,在住院病案首頁的出院情況一欄記載原告的治療情況是:“治愈”,并且沒有給其開具病假休息證明,說明原告的傷情已經(jīng)治愈,不是持續(xù)誤工,不需要休息。
退一步講,即使原告有誤工,必須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但是原告提供的張店億利達泡沫包裝廠的誤工證明存在虛假性,并不能證明雙方的勞動關系,即使有勞動關系,也應該提供休息期間的“考勤表”和“工資表”,證明其收入確實減少,但是原告并沒有提供考勤表和工資表,因此,原告的誤工費的主張缺乏證據(jù),被告只承擔應由其承擔的部分。
二、關于護理費部分,被告不予承擔。
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護理費證明不足。
護理費應根據(jù)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shù),護理期限確定。
但原告提供的證據(jù)沒有醫(yī)院出具的護理意見,也沒有護理人員收入減少的證明。
因此,被告不予承擔護理費。
三、交通費的憑據(jù)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相吻合。
但原告只提供交通費憑據(jù),未能提供時間、次數(shù)、人數(shù)情況。
四、住院伙食補助費參照淄博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原告在張店住院一共34天,按每天6元計算,34*6=204元。
五、殘疾賠償金4208.9元有異議。
原告應提供其戶口簿,證明其受傷時戶口性質。
六、理療費沒有法律依據(jù)。
七、原告父母親撫養(yǎng)費,應按原告的傷殘等級,結合原告父母親戶口,年齡以及原告有無其他兄弟姐妹綜合計算。
八、摩托車修理費300元,被告不予承擔。
被告車輛受損也有修理費發(fā)生。
以上費用只是原告的理論損失,扣除其自己在事故中的次要責任部分,被告只能承擔其中費用的60%。
以上答辯意見,敬請法庭參考采納。
交通事故糾紛答辯狀范文[3]
答辯人:熊XX,男,漢族,生于19X0年5月20日,重慶市忠縣人,住忠縣XX鎮(zhèn)XX村二組。
被答辯人:郭ZZ,男,漢族,廣東省廣州市人,生于1921年5月8日。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情況屬實。
但對廣東省XX公安分局交警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人定書責任認定不服,其理由如下:該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的事實及形成原因與事故發(fā)生的過程及事實不服。
其發(fā)生事故時,答辯人駕駛的小車在廣珠東線由南往北方向行駛過程中,在遇紅綠燈處,答辯人駕車在前面行駛,被在隨后無證駕駛無牌的被答辯人從車尾撞上緩緩慢行駛的答辯人的車尾。
在本次事故中,答辯人沒有任何過錯,其事故原因主要是被答辯人在事故過程中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其事故原因是由被答辯人自行引起的,被答辯人損害后果只能由其自行承擔,答辯人不承擔本次交通事故中任何責任,更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
同時,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答辯人駕駛的小車制動系統(tǒng)、燈光系統(tǒng)不合格與被答辯人追尾發(fā)生本次交通事故沒有任何聯(lián)系。
本次交通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是被辯答人無駕駛資質、駕駛無牌摩托車并且超速追尾造成本次事故,而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為事故發(fā)生為碰刮更與事實不符。
發(fā)生交通責任事故后,在認定交通責任事故過程中,答辯人要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出示事故現(xiàn)場錄像未果,認定過程中公安交警認定程序違法,交通責任事故認定書前后矛盾。
因此,本次事故應該由被答辯人承擔其全部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答辯人不承擔本次事故責任。
二、 答辯人駕駛的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公司參加了交強險情況屬實。
其被答辯人的損失只能是在交強險范圍內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公司番禺支公司承擔,其他損失由被答辯人自行承擔。
三、 被答辯人要求賠償精神賠償金沒有任何依據(jù)。
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辯人自行造成的,根據(jù)最高法《關于確定發(fā)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guī)定: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罁?jù)是要根據(jù)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手段、場合行為方式、危害后果、獲利情況,侵權人的經(jīng)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辯人自已造成的,答辯人在要本次事故中也沒有任何過錯。
因此,要求答辯人支付精神賠償金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
四、 被答辯人主張誤工費沒有任何依據(jù)。
被答辯人是一在校學生,要求主張誤工費用的誤工單位系其親戚(有直接利害關系)開辦的,其主張賠償無效。
五、 關于車輛損失費,本次事故是由被答辯人承擔其全部責任,因此,答辯人不承擔其車輛損失費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因本次事故系答辯人的自行全部過錯造成的,應承擔其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其訴訟費用由被答辯人承擔,并應依法剝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廣州市東莞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XXX
二0XX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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