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海事答辯狀
海事,泛指航運(海事事務)和海上的一切相關事項。那么海事答辯狀怎么寫?下面是小編給大家?guī)淼年P于海事的答辯狀范例,以供參考。
格式:
海事答辯狀 答辯人:________________
因……一案,提出答辯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海事人民法院
答辯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本狀副本______份
范例:
答辯人:中國___________進出口集團
住所地:_____市____區(qū)____路____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 總經理
答辯人中國______進出口集團(以下簡稱答辯人)就被答辯人_________航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答辯人)因______海事法院(以下簡稱一審法院)的(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號民事判決書(以下簡稱一審判決)所提起的上訴,特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關于一審判決所涉及的有關事實問題
(一)關于貨物中是否混有雜質:1.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總公司______省分公司出具的編號為952355-2號的“鑒定報告”(以下簡稱商檢報告),以明確和肯定的語言,指出“我們發(fā)現(xiàn)(斑達輪的)第二艙的貨物混有一種類似植物粕的直徑約為1cm的黑褐色或黑色的小圓柱體,這些雜物大多已變成碎末混于貨物中。”
而且,商檢報告指出,“……該種雜質在貨物裝上船之前已存在于貨物之中”;2.事實上,被答辯人在其“民事上訴狀”中,對于貨物中混有雜質的客觀事實是承認的,(被答辯人只是提出,在原糖這種貨物含有雜質是必然的,不構成“表面狀況不良”。
對被答辯人的這個論點,我們將在下進進行反駁),而且這個客觀事實是不容否定的;3.再者,我們認為,該批原糖中是否混雜有不是原糖的其他雜質,這是一個并不難斷定的事實問題,僅用肉眼進行觀察便可以得出結論。
對于這個簡單的事實,既無需借助科學設備和儀器進行任何觀察、檢測,也無需任何復雜的邏輯推理和分析。
事實上,對于白色的原糖來說,直徑1cm的黑色或黑褐色的雜質是很容易被發(fā)現(xiàn)的,更何況雜質是如此之多,以至于單從照片中就可清晰分辨出來,或者,借用一句成語,叫做“一目了然”(見一審法院案卷中的有關照片)。
尤為重要的是,商檢報告已經明確地指出該批貨物含有大量雜質。
因此,僅就該批貨物含有大量的雜質這個事實而言,已無需再作進一步“論證”和“說明”,因為,事實就是事實!
(二)關于該批原糖是否應當被認定為“表現(xiàn)狀況良好”問題:1.我們認為,要對貨物的表面狀況是否良好做出結論,首先必須確定貨物的“表面狀況”這個概念的含義。
雖然,目前我國對此沒有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解釋,但有關的學理解釋認為,貨物的表面狀況,“是指承運人用肉眼或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檢查方法從貨物的外部所能發(fā)現(xiàn)的貨物狀況”(附件一,見司玉琢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問答》,P84)。
我們認為,這個解釋是比較科學的,也是可以采信的;2.其次,根據上述定義,“貨物表面狀況良好”(對于裸裝貨物而言),則應當是指承運人用肉眼或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檢查方法,所發(fā)現(xiàn)的貨物外部狀況,處于該貨物本應具備的客觀的、正常的狀況;否則,就不能視為“良好”;3.就本案而言,作為承運人的被答辯人,在裝船當時,通過肉眼所能夠看到并已應該看到的事實是“原糖中混有大量雜質”。
雖然我們并不否認,承運人無需理會貨物所涉及及該貨物是否符合買賣合同對貨物“純度、色澤、品級和理化指標”的規(guī)定以及該貨物是否符合買賣合同的要求(實際上他也沒有權利對買賣合同的內容和履行進行評價)。
但他所要做而且應當做的事情,是對這一情況(貨物中含有大量雜質)做出一個基本的判斷,原糖中是否混有大量雜質?并應當把這個事實如實記載在答辯人所聲稱“合理的范疇”,使貨貨由“原糖”變成了“原糖+雜質”。
因此,無論是從科學或者常識的角度進行認識和判斷,該批貨物均不能夠、不應該被認為是不含有雜質的,或者“表面狀況良好”。
(三)被答辯人混淆了下述事實、概念和法律規(guī)定:1.關于提單中的“質量和內容不知”條款的問題。
被答辯人提出,由于提單的正面條款作了如下注明:“重量、容積、質量、數量、條件、內容和價值不知”,故該提單不能被視為“清潔提單”。
顯然,這個觀點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1)首先,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所謂“不清潔提單”,是指由于(見《海商法》第75條)“承運人或者代其簽發(fā)提單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據懷疑提單記載的貨物的品名、標志、包裝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與實際接收的貨物不符,在簽發(fā)已裝船提單的情況下懷疑與已裝船的貨物不符,或者沒有適當的方法核對提單記載的”,等情況下,“可以在提單上批注,說明不符之處、懷疑的根據或者說明無法核對”。
有了承運人批注的是單,被稱為“不清潔提單”。
因此,被答辯人所提出的“凡提單印制有‘質量和內容’不知條款就不是清潔提單”的觀點,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2)其次,被答辯人還混淆了“貨物的表面狀況”與“貨物的內容”這兩個不同的概念。
如果貨物有包裝,則貨物的“表面狀況”指貨物的包裝;如果貨物是裸裝,則貨物的“表面狀況”,則是指貨物本身的外觀和外表。
就本案而言,該批貨物屬裸裝和散裝貨物,并沒有包裝,該批貨物的“表面”和“內容”的內涵,從某種意義上講,是一致的。
被答辯人在此案中沒有依據說他不知道貨物的“內容”;(3)再者,原糖中混有如此大量而且僅憑肉眼就清晰可辨的雜質,應認定為貨物一須狀況不良,而不是貨物的內容和質量不知。
因此,所謂的“不知”條款,對本案而言,沒有任何效力;2.關于被答辯人引用商檢報告第一頁“卸貨前,所有貨艙經有關方面檢查并發(fā)現(xiàn)良好”這句話作為卸貨前和卸貨時貨物表面狀況良好的依據問題。
答辯人認為,(1)首先,這句話來自于商檢報告的“前述”部分,通常是商檢人員將詢問大副和船長等有關船上人員得到的信息如實記載所構成,而并非商檢人員親自檢查而得出的結論;(2)其次,商檢人員是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登輪的,而開艙的時間是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因此,開艙時商檢人員并沒有機會對開艙時貨物的表面狀況進行檢查,事實上檢查人員在進行檢查時“大約800公噸的貨物已被卸離第二艙”了(見商檢報告);(3)再者,所引用的“經有關方面檢查”這句話,具體指哪些部門進行的檢查,商檢報告并未詳細說明。
所以,被答辯人并不能以這句話為據,得出化物在卸貨前和卸貨時表面狀況是良好的結論;(4)開艙時所見,僅僅是靠近艙口的貨物的表層的表面狀況。
而“貨物的表面狀況”概念的完整外延,是指全部而不是局剖的貨物的“表面狀況”。
因此,假設開艙時的“表面狀況良好”是事實,那也只是說明靠近艙口的表層貨物的狀況,并不能據此認定全部貨物的“表面狀況良好”。
被答辯人的觀點,不僅偷換了概念,而且還是以偏概全;3.關于被答辯人引用《海商法》第51條(九)款和(十二)款的規(guī)定的問題。
對于造成第二艙貨物的損害的原因,既不是因“貨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也不是因“非由于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因此,被答辯人在此引用《海商法》第51條(九)款和(十二)款的規(guī)定,對于本案沒有任何意義;4.關于被答辯人提出的“通過提單的并入條款,使得答辯人成為租船合同的當事方,并受被并入的航次租船合同的約束”的觀點。
我們認為,當含有并入條款的提單轉至第三方手中時,此提單將成為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據(當提單持有人是承租人時,則提單不具有運輸合同證明的作用)。
但此種含有并入承租人時,則提單不具有運輸合同證明的作用)。
但此種含有并入條款的提單,并不能使非訂立租船合同的提單持有人,成為該租船合同的當事人。
因此,被答辯人所認為的,由于答辯人因持有含有并入條款的提單,而與被答辯人一起成為了租船合同的共同當事人的觀點,是不能成立的;繼而,被答辯人引用《海商法》第94條的規(guī)定,來論證改港擔保不受《海商法》第四章的調整和約束的觀點。
也是不能成立的;5.關于被答辯人提出的,“由于更改卸貨港,客觀的事實問題。
事實是,貨物被降價出售的原因是原糖中含有大量雜質和一部分原糖被海水法律,而不是因為改港。
而且,答辯人已經盡了最大的努力以最合理的價格轉售受損貨物,以減小貨物的損失。
二、承運人對表面狀況不良的貨物簽發(fā)清潔提單,構成對正本提單持有人的侵權
1.根據上面所陳述的事實,可以得出如下結論:(1)“斑達”輪所承運的貨物中,含有大量肉眼清晰可見的雜質,且這些雜質在貨物裝船之前已經存在于貨物中;(2)含有大量雜質的貨物的表面狀況是不良的;(3)被答辯人簽發(fā)的是清潔提單。
2.因此,根據上面所引用的《海商法》第75條的規(guī)定,我們認為,作為承運人的被答辯人,應當在提單上對表面狀況明顯不良的貨物進物批注,“說明不符之處、懷疑的根據或者說明無法核對”,而絕對不應當簽發(fā)清潔提單。
但承運人罔顧事實(無論是故意或者疏忽),未在提單上就貨物的表面狀況作任何批注,反而簽發(fā)清潔提單。
被答辯人這種韌牢騷法律規(guī)定而簽發(fā)清潔提單的行為,侵害了作為正本提單持有人的答辯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權,被答辯人應當承提侵權的賠償責任;3.還須強調的是,貨物中的雜質并不是發(fā)生在被答辯人掌管貨物的航行途中,也并不是由于被答辯人在保管、照料貨物時的故意和/或過失的原因所造成,而是在貨物裝船邊塞前已經存在的。
因此,答辯人所遭受的損失并不是由于被答辯人在善意履行由提單所證明的海上貨物運輸合同過程中的違約行為所導致,而是由于被答辯人違背事實和法律,對表面狀況不良的貨物簽發(fā)清潔提單,從而導致答辯人喪失了本可以享有和行使的“拒絕付款贖單、拒絕接收不良貨物和抗辨下家的索賠”等合法權利,并由此直接導致了答辯人的各項損失,包括賠償下家的違約金、處理含有雜質的貨物的差價損失、過期倉儲費等。
因此,被答辯人對答辯人應當承擔的是侵權責任,而不是違約責任。
三、應適用調整侵權關系的有關法律審理本案
如上所述,由于被答辯人對答辯人實施了侵權行為,本案是一個侵權賠償還之訴。
因此,應當適用有關調整侵權關系的法律,來審理本案。
關于法律適用問題,我們在向貴院提交的“上訴狀”中,已有論及,在此不再敖述。
四、被答辯人沒有法律依據請求免除其侵權賠償責任
1.被答辯人反復強調,答辯人為改港而出具的文件,約定了答辯人“不論該貨物的品質如何,將不對你方或該輪提起任何索賠”。
因此,被答辯人可以據此免除其對答辯人因貨物的損害而產生的一切賠償責任和義務。
對此面點,我們在一審的法律意狗崽子書中,已經作了詳盡的論述,而且,我們認為,一審法院就此問題所作的認定是正確的。
在此,我們僅簡單地引用一審判決的有關認定,來反駁被答辯人的上述觀點:
2.一審法院指出:“雖然原告(指答辯人,下同)在要求被告(指被答辯人,下同)更改卸貨港時,向被告出具了擔保,但該擔保是因改港而出,應理解為只是因改港造成的損失和船舶延誤,原告不對船東提出索賠。
對非因改港而造成的貨物損失,原告仍有權要求被告賠償”。
事實已經證明,本案的貨損,非因改港而引起,因此,答辯人當然有權向被答辯人索賠;
3.其次,一審法院繼續(xù)指出,“根據《海商法》第44條的規(guī)定,任何違反《海商法》第四章規(guī)定,意在減輕承運人責任的條款,均屬無效”。
我們認為,一審法院在此所作的認定是完全正確的。
而且,根據上面第2點的論述,該“擔保”對非因改港造成的貨損是不適用的,因此,該“擔保”對于本案,不產生免除被答辯人賠償責任的效力。
再者,法院引用《海商法》第44條所作的進一步的論述,意在指出,即使該“擔保”內容可以使被答辯人免除對無論何種原因造成的貨物的賠償責任,但由于“擔保”的這種內容,違反了《海商法》第四章的強制性規(guī)定,因而也是無效的;
4.故此,一審法院認定,“被告關于原告已提供擔保,不應向其索賠的主張,不能成立,被告應對此承擔賠償責任”。
5.此外,還須指出的是,被答辯人不僅沒有免除其賠償責任的事實和法律依據,而且,被答辯人應當對其侵權行為給答辯人所造成的全部實際損失,包括賠償下家的違約金、處理含有雜質的貨物的差價損失、過期倉儲費、海關超期監(jiān)管費等損失和費用,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
對于這一主張,我們在“上訴狀”中,作了詳盡的論述,在此也不重復。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提出的本案上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其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觀點,均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我們請求貴院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上訴請求,并按照我們的上訴請求,改判被答辨人賠償因其侵權行為而給答辯人造成的全部實際損失。
此致
______省高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中國_____進出口集團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