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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狀

工程欠款糾紛答辯狀

時間:2024-07-27 09:30:01 海潔 答辯狀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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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糾紛答辯狀(通用6篇)

  答辯狀分為刑事答辯狀和民事答辯狀兩種。在當今社會生活中,答辯狀的使用頻率越來越高,我們開庭前都會提前做好答辯狀,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程欠款糾紛答辯狀,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工程欠款糾紛答辯狀(通用6篇)

  工程欠款糾紛答辯狀 1

  答辯人: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

  住所:昆明市宜良縣匡遠鎮(zhèn)花園街東路。

  聯(lián)系電話:____

  被答辯人:___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

  住所:昆明市呈_區(qū)__號。

  聯(lián)系電話:___。

  答辯人因云南___限公司訴云南道義建筑工__司商品混凝土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根據(jù)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___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

  從本案的事實看,云__公司在《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中的合同相對方為云__程有限公司六處,而非云南__程有限公司。

  根據(jù)我國《公司法》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云南_____工程有限公司六處只是云南道___有限公司的內(nèi)設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并不能代表公司簽訂與任何第三方簽訂合同,且其簽訂合同的行為也未得到公司的追認,因而本案的法律責任應由實際合同簽訂人即云南道__有限公司六處及其負責人承擔,而不應由云___工程有限公司承擔,因此本案被告訴訟錯誤,應依法駁回原告起訴。

  二、___有限公司六處欠貨款為671840元,而非722540元。

  從雙方認可的已簽字蓋章的五期對帳單看,截止20___年12月31日,云南道__程有限公司六處累計欠款671840元。

  至于雙方未對單的50700元,由于未經(jīng)雙方對單結算認可,無法查清供貨實事,且被告當庭否認,顯然不能作為判決云南__工程有限公司六處欠款的法律依據(jù)。

  三、關于違約金問題。

  從本案的.情況看,原告和云南__程有限公司六處雙方互有違約,且原告的違約給云南___程有限公司六處造成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原告要求支付違約金的訴請顯然與事實不符,于法無據(jù),不應支持。

  理由如下:

  1、原告提供的合同為格式合同。

  20___年8月18日,原告的法人委托代表譚興華帶著原告提前印制好《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與云南___有限公司六處的法人委托代表鄭碧奎簽訂合同,合同所有條款鄭碧奎未作任何修改,其中的違約金條款約定數(shù)額顯然過高,因此雙方發(fā)生爭議,人民法院應作出對原告不利之解釋。

  2、原告未及時提供付款條件,且云南道義建筑有限公司六處也找不到付款對象,原告顯屬違約。

  《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簽訂后,云南筑__限公司向云南道義建筑有限公司六處供給混凝土,云南道__有限公司六處向譚興華個人付款,譚興華再把款給原告。

  20___年10月,譚興華辭職離開云__凝土公司,原告沒有通知云南__建筑有限公司六處,20___年1月份底譚興華未合同約定去云南__建筑有限公司六處對單,致云南道__公司六處找不著付款對象。

  且《商品混凝土購銷合同》第7.3.3條約定:未經(jīng)乙方(即原告)授權的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收取混凝土款,否則由此引起的責任由甲方(即云南___限公司六處)承擔。

  因此,云南道___司六處在上述法律情形下暫停付款是符合合同約定的,也是合理法律自助行為。

  3、原告未能按合同和建筑規(guī)范要求按時按質提供給反訴人混凝土,造成原告巨大經(jīng)濟損失,顯屬嚴重違約,應依法賠償損失。

  合同履行中,原告提供混凝土質量存在問題,且在運送混凝土中經(jīng)常誤時,造成云南道___限公司六處所澆筑混凝土的質量、結構、防水出現(xiàn)冷縫等質量問題,監(jiān)理方多次提出整改要求,造成原告經(jīng)濟和信譽損失,因此原告的違約屬根本性違約,原告對其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所以其要求違約金賠償是無理的。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違背事實真相,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懇請法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審理,公正裁決,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jīng)濟秩序。

  此致

昆明市呈貢區(qū)人民法院

  答辯人:云南___有限公司

  20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欠款糾紛答辯狀 2

  答辯人:___,男,19__年10月26日生,漢族,無業(yè),現(xiàn)住建住宅2號樓301室。

  被答辯人:二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阜新市

  答辯人就與二建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適當,沒有出現(xiàn)事實認定和判決結果不一致這樣的低級錯誤,認定答辯人承建的鐵路通訊樓工程為死包也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答辯人承建的鐵路通訊樓B單元工程,雖然是以二建公司的名義簽訂的,但該工程屬于死包工程,盈虧均由答辯人負責,該工程款的所有權屬于答辯人所有。

  對這一事實答辯人有兩方面的證據(jù)可以證實。

  第一,1995年9月18日江容慶集團與二建公司簽訂的《內(nèi)部工程承包合同》明確約定:“各承包集團對承包工程全過程負責,從工程開工前準備到工程竣工后交付使用后的回訪,維修都由工程集團負責,所拖欠的工程款項由承包集團負責回收。

  ”第7條第2項又約定“工程竣工交工后,承包集團負責結清所有債權債務,承包集團解體后,公司概不負責債權債務問題,一切由承包經(jīng)理負責,給公司造成損失或弄虛作假,公司追究承包經(jīng)理責任。

  ”上述約定說明該工程是死包工程,所得款項應由承包集團所有,二建公司沒有任何權利主張。

  第二,20___年,二建公司有人以答辯人侵占B樓工程款為由向檢查機關舉報,檢查機關審查后認為江榮慶涉嫌侵占罪(即侵占了B樓工程款143.4萬元)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法庭上控辯雙方爭論的焦點就是,此款究竟是屬于二建公司所有,還是屬于答辯人所有。

  如果屬于二建公司所有,答辯人就構成侵占罪。

  此案經(jīng)細河區(qū)法院和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B樓屬于答辯人死包工程,此款不屬于單位財產(chǎn),答辯人不構成侵占罪,判決答辯人無罪。

  因此,被答辯人的上訴請求是沒有事實根據(jù)的,相信二審法院也不會支持其上訴請求。

  二、上訴人第二項上訴理由沒有根據(jù),江榮慶是否具有承建工程的主體資格,并不是本案要解決的問題,鐵路通訊樓的工程已經(jīng)完工,即便其不具有承建工程的資質和主體資格,也不影響其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權利。

  而且,被答辯人不應忽略一個事實,就是《內(nèi)部工程承包合同》是由被答辯人跟答辯人簽訂的,作為專業(yè)的建筑工程公司,不應該不懂得建筑資質對合同主體的重要性,既然被答辯人認為江榮慶不具有承建工程的主體資格,還明知故犯,與其簽訂“內(nèi)部”工程承包合同,那么答辯人認為,一方面被答辯人對錦州鐵道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違法轉包的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對答辯人而言,這是被答辯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或者是對答辯人的一種授權,答辯人當然享有對鐵路通訊樓的承建權利,而且從雙方合同內(nèi)容來看,性質為死包,盈虧均由答辯人自己承擔,工程款(實際應為賠償款)當然也應由答辯人享有。

  至于答辯人所用的收據(jù)和公章真實性的問題,實質并不影響工程款的權屬,同時錦州鐵道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收據(jù)和公章的'真實性也只負有形式審查的義務,將工程款支付給答辯人沒有不當之處。

  三、如果法院判決143.4萬元的權利人屬于被答辯人,將會造成法院同一案件民事判決和刑事判決不一致的奇怪現(xiàn)象,更嚴重的是,將會導致用民事判決否定生效的刑事判決,用民事判決間接宣告答辯人有罪的嚴重后果,同時,也違背了基本的法理。

  因此,希望二審法院堅持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駁回被答辯人曠日持久的無理纏訟。

  答辯人: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欠款糾紛答辯狀 3

  答辯人:______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總經(jīng)理。

  答辯人因上訴人____有限公司不服邗江區(qū)人民法院(20__)揚邗民二初字第89號民事判決向貴院提出上訴,根據(jù)本案的事實及上訴人的上訴事實和理由答辯如下:

  一、邗江區(qū)人民法院(20__)揚邗民二初字第89號民事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20__年9月18日簽定的《塑鋼門窗加工合同》不屬于主合同,其與鋼化玻璃門合同都是一個獨立的合同,上訴人將鋼化玻璃門合同混淆為前一個的從合同是錯誤的。

  法院判決認定合同合法有效,不是一定就要承擔民事責任的唯一依據(jù),在實際當中上訴人沒有履行《塑鋼門窗加工合同》應當視為雙方放棄或者說變更了合同,既然沒有履行《塑鋼門窗加工合同》,怎么會保護上訴人的無中生有的權利,也不能憑上訴人的無中生有猜測來認定合同是否履行,上訴人認為塑鋼門窗加工已驗收,作為上訴人應當拿出常規(guī)現(xiàn)場交接及共同簽單認可的手續(xù)。

  按規(guī)定,上訴人主張已履行塑鋼門窗加工合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應當先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同樣也不能靠鑒定結果來認定是上訴人履行合同的證據(jù),因該產(chǎn)品屬于通用產(chǎn)品,不是上訴人獨家能夠加工承攬的唯一生產(chǎn)單位。

  2、對玻璃鋼門不是從合同,是獨立的玻璃鋼門買賣合同關系,是雙方認可的基本事實,上訴人給付玻璃鋼門的款是現(xiàn)金,而且全部付清了,但上訴人發(fā)票未給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依法開票給被上訴人,否則損害了國家的利益,希望二審法院給予重視。

  既然上訴人沒有履行塑鋼門窗的合同義務,那上訴人交付的款不存在屬于塑鋼門窗20000元中的一部分,在本案中上訴人沒有舉證塑鋼門窗合同已經(jīng)履行的義務,故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上訴人沒有履行揚州漢夢工地廠房塑鋼門窗加工安裝義務是正確的!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舉證規(guī)則。

  3、工程圖紙及上訴人的自己搞的草圖不能證明上訴人已經(jīng)履行塑鋼門窗合同的主要義務,其根本沒有達到舉證的目的,同樣(20__)蘇民經(jīng)字107號判決書同樣與本案無關,如果上訴人認為天寧公司知情應當向其調查取證。

  上訴人從來沒有依什么合同約定向被上訴人主張過折低,全是胡編虛構的事實,

  4、一審法院庭審當天上訴人提交了申請“證人到庭作證申請書”而且所謂證人全是上訴人公司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可信度很低,也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舉證規(guī)則的若干規(guī)定,因此在本案二審中上訴人提交的申請證人到庭作證不屬于二審中的新證據(jù)!被上訴人不予質證。

  5、另外上訴人還欠上訴人工程款500000萬元未支付,被上訴人同樣也要求其給付的義務,具體見20__年1月19日的彩鋼構造工程合同。

  二、綜合上述事實,上訴人的上訴狀所述認為事實和證據(jù)形成證據(jù)鎖鏈能夠證明案件的基本事實是錯誤的邏輯推理,被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證據(jù)規(guī)則正確,請求中院依法判決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江蘇省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欠款糾紛答辯狀 4

  答辯人:___,男,漢族,19__年__月__日出生,住福建省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

  福建融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__委托,指派本所柳浩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就與原告__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為澄清事實,分清責任,特提供以下答辯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一、原告__主張的借款除一張欠條外,沒有其他相應的借款事實予以佐證,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確實存在,故對其訴訟請求理應予以駁回。

  合同法二百一十條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而本案當中沒有任何證據(jù)顯示原告已向被告支付過2,300,000元這一事實的存在,更不能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產(chǎn)生合法有效的借貸關系,而欠條只能說明雙方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并不能說明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北景钢校艘粡埱窏l外,原告無法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將借款交付給被告的時間、地點,也沒有任何證人證言證明有借款事實的發(fā)生,其不能形成一組完整的證據(jù)鏈條證明原告曾于20__年__月__日借款給被告的事實,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二、通過對原告說明的事實理由分析說明不存在真實有效的借貸關系。

  1、原告陳述被告是于20__年__月__日因開店裝修缺錢向原告借款2,300,000元整,而實際情況是被告在20__年__月__日就已開業(yè)經(jīng)營,原告所述與事實情況不相符。原告又說20__年__月份向被告主張要求還款,這一事實除了原告的陳述外也沒有相應的證據(jù)輔助證明原告有向被告主張過還款,依據(jù)證據(jù)規(guī)定76條,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交其他相關證據(jù)的,其主張不予支持。

  2、原被告之間既非朋友關系也沒有經(jīng)濟業(yè)務往來,原被告借錢給被告與常理不符。

  3、如果原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原告__應當是向被告寫收條而不應該是借條。

  三、即使存在原告所說的借貸關系,因原告未能舉證說明未超過兩年的舉證期限而喪失勝訴權。

  法律規(guī)定,欠條的法定訴訟時效期限是2年,已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注明清償欠款日期之日起算;對沒有注明履行清償欠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期限從欠款人出具欠條的次日起算。原因是,對于沒有履行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jīng)受到了侵害,因此,權利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2年內(nèi)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在約定的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法復(1994)35號〕中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無款可付,經(jīng)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guī)定,對此應認定訴訟時效的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的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

  而本案的欠條并沒有注明出具欠條的日期及任何的時間上的說明,作為原告應當舉證說明該欠條未超過兩年的訴訟時效,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原告起訴被告償還原本不存在的欠款是一種嚴重不實的誣告行為,請求法院查明事實真相,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答辯人:

 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欠款糾紛答辯狀 5

  答辯人____,男,____年3月____日生,漢族,住___市__區(qū)____。

  答辯人____,女,____年9月____日生,漢族,住___市__區(qū)____。

  被答辯人____,男,____年8月____日生,漢族,住___市___區(qū)____。

  答辯人因被答辯人不服濰坊市坊子區(qū)人民法院作出的(___)坊黃商初字第____號民事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

  本案一審法院是根據(jù)被答辯人戶籍登記的住址和被答辯人向法院提交的送達地址向其送達的相關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均已簽收。一審法院通知的開庭時間是___年11月1日的九點,在等到九點半還不見被答辯人到庭應訴后,審判人員根據(jù)郵政詳單的單號上網(wǎng)查詢確認被答辯人已經(jīng)簽收了相關法律文書,又電話要求被答辯人在十點半前到庭應訴。直至十點半,該案才缺席審理。該案的審判程序及送達方式不但合法,而且合情合理,被答辯人經(jīng)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質證、答辯權。

  另,本案一審原告____和____系夫妻關系,對其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債權享有共有財產(chǎn)權,可以作為共同原告提起訴訟。本案一審被告僅____一人。綜合來看,本案一審原被告是同一的,訴訟標的是同種類的,一審法院對合并之訴均有管轄權,且屬于同一個訴訟程序,因此一審法院對該案合并審理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也符合節(jié)約司法資源的宗旨,因此被答辯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二、被答辯人并未償還答辯人相關欠款。

  答辯人一審主張的債權分三部分,一是____向____借款30000元;二是____向____借款100000元;三是____拖欠的買賣____材料款199382.42元,F(xiàn)分述如下:

  1、被答辯人于 ___年6月10日向____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條,約定于___年6月24日前歸還。

  對該筆欠款,被答辯人應償還本金30000元,并償還自___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2、被答辯人于___年7月24日向____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欠條,于___年8月24日歸還了___元,尚欠100000元。欠條中約定應于___年1月24日前償還,同時約定了應承擔這100000元借款在___年1月24日前六個月的利息5100元。

  對該筆欠款,因約定了六個月的利息為5100元,應視為雙方對利率的約定,折合月利率為8.5‰,因此被告除應償還本金100000元外,還應償還自___年7月25日起按約定月利率8.5‰計算的100000元本金的利息。

  3、被答辯人拖欠答辯人材料款199382.42元。

  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多次發(fā)生買賣聚苯板業(yè)務關系,在___年6月3日至___年8月4日期間,答辯人共向被答辯人出售聚苯板39批,共689.842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35元,計價款162114.28元。答辯人又于___年2月22日向被答辯人轉讓聚苯板143.339立方米,每立方米單價260元,計價款37268.14元。上述貨款共計199382.42元,被答辯人至今未予償付。

  以上事實由材料轉讓清單和出庫單等證據(jù)為證,根據(jù)有關法律規(guī)定,被答辯人除應償還貨款本金199382.42元外,還應支付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綜上,被答辯人欠____借款30000元、欠____借款100000元,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按照法定及約定,被答辯人對其中的3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___年6月25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對其中的100000元借款,應承擔自___年7月25日起按月息8.5‰計算的利息;對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應承擔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

  對被答辯人在二審庭審時提交的兩組實體方面的證據(jù)材料,首先,被答辯人一審開庭審理時拒不到庭,應視為放棄了其舉證權;其次,這些證據(jù)材料是在一審開庭審理前已經(jīng)形成并存在的證據(jù),不屬于二審時的新證據(jù)的范疇,現(xiàn)在才向法庭提交,顯然已經(jīng)超過了舉證期限。原則上,答辯人無需對這些證據(jù)材料進行質證和答辯,但為了更清楚的說明案件事實,略作以下答辯,請合議庭參考:

  1、對其提交的銀行卡取款明細。

  首先,該證據(jù)材料系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復制件,且未加蓋銀行的印章,其對案件事實無證明力,對其真實性表示異議。其次,從該取款明細的內(nèi)容來看,其只能說明李文有在___年2月28日分10000元和40000元取款兩筆的行為,并不能說明這兩筆款項的.去向及用途,無法證明其提出的系對所欠____借款的償還的主張,與本案爭議事實缺乏關聯(lián)性。再次,取款行為發(fā)生的日期是___年2月28日,而對____出具借條的落款時間是___年6月10日,取款行為在借款行為之前,即使該款系用于償還____對____的欠款,那也是償還___年2月28日之前的欠款,與本案所訴的3萬元欠款無關。因此,該證據(jù)材料既不具有真實性,也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請求合議庭不予認可。

  2、對其提交的四份收到條。

  對___年3月19日的____元收到條、___年4月26日的10000元收到條、___年10月13日的10000元收到條,共40000元,答辯人表示認可,這是對所欠聚苯板材料款的償還,同意從所欠聚苯板材料款199382.42元中予以抵減。

  對___年3月24日的____元收到條不予認可,這不是針對該案所欠款項的對待給付,而是對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公司轉讓合同中約定的第一期轉讓款的給付。

  ____與____簽訂有公司轉讓合同,____根據(jù)合同約定支付了第一期付款____元,____為其出具了“收到____所付轉讓費____元整”的收到條,并辦理了企業(yè)交接手續(xù)。根據(jù)公司轉讓合同第五條的約定,____應于___年3月31日履行第一次付款義務,付款金額為20萬元。該筆付款的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以及收到條中對付款內(nèi)容的描述與公司轉讓合同中的約定一致,這是對公司轉讓價款的支付,而不是對本案所訴欠款的償還。因該證據(jù)材料與本案缺乏關聯(lián)性和客觀性,請求合議庭不予采納。

  ____與____事實上存在長期、多次、多種類的債權債務關系,____對____的每一筆付款或還款都出具了相應的收據(jù)、收到條等憑證,____在每一次付款的同時也都會收回或銷毀相關的欠款憑證。根據(jù)常理及雙方的交易習慣,若被答辯人已經(jīng)支付了相關欠款,理應收回發(fā)貨單、欠條等相關憑證,而本案中被答辯人并無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全部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應對答辯人所訴欠款承擔付款責任。

  綜上所述,本案一審法院審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被答辯人欠款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其長期欠款行為已嚴重侵犯了答辯人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采納上述答辯意見,依法作出公正判決。

  此致

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

  ___年___月___日

  工程欠款糾紛答辯狀 6

尊敬的審判長、書記員:

  _____事務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___的委托,指派我們作為其訴訟代理人,今天依法出席本案的庭審活動。

  代理律師的職責是依據(jù)事實和法律維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在今天的法庭審理中,我們將遵循這一原則全面履行我們代理職權,希望得到法庭及各位訴訟參與人的理解和支持。

  同時,我也相信由于雙方代理律師的介入將會給法庭提供一個兼聽則明的條件,以利于法庭對該案作出一個公平、合理的裁決。

  作為本案被告的代理人,庭前我們仔細的研究了起訴書和所謂的買賣合同,查閱了相關卷宗材料,剛才又聽了法庭調查的全過程,我們認為原告的起訴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法律依據(jù)也是不充分的,現(xiàn)將我們的具體觀點陳述如下。

  一、被訴人在本案中無享有訴權,我當事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其無訴權應不受法律的保護,原告與被告二之間針對本案沒有法律上直接利害關系。

  直接的利害關系指法律關系的產(chǎn)生、變更、終止對當事人產(chǎn)生法律意義上的權利和義務。

  本案原告提供的不是買賣合同,而是“結算清單”。

  1、被告二___不是漁師殿、大雄寶殿產(chǎn)權所有人

  2、被告二___不是漁師殿、大雄寶殿投資商

  3、被告二___不是漁師殿、大雄寶殿建筑承包商。

  4、被告二___無非該建設工程的材料收發(fā)人員

  二、關于原告提供的證據(jù)

  1、該瓦片是用在大雄寶殿與漁師殿,被告二對這兩者沒有任何收益權,所以也不應該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義務。

  2、至于結算清單簽字,清點數(shù)量是他的責任,簽字屬于他的責職范圍,應該、必須、而且一定要簽。

  只有他簽字原告才根據(jù)他的證明向有關單位結算。

  3、結算清單上面被告二的`簽字只能證明收到瓦片的數(shù)量、商品檢驗合格后與開發(fā)商、承包商或者產(chǎn)權所有人按此結算憑據(jù)。

  被告二結算清單上的簽字、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只起到證明作用。

  三、針對本案案由認定錯誤

  1、根據(jù)被告提供證據(jù)是“結算清單”顧名思義只是用來結算之用,對原告所述買賣糾紛合同不存在任何關系。

  2、原告與被告之間不存在買賣,更談不上有欠款糾紛。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完全不符合買賣合同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有效法律行為的全部要件不符合。

  公平、等價有償在哪里?為此我方要求解除結算清單內(nèi)容。

  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我們懇請依法駁回起訴,以維護國家法律的正確實施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我們的代理發(fā)言暫時到此,希法院能充分注意我們的發(fā)言觀點,并予以合理采納為盼。

  同時,我們也堅信法庭一定會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對該案作出公正、合理的裁決。

  謝謝法庭!

委托代理人;吳__

  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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