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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全文)
現發(fā)布《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根據2013年6月24日市政府令第1號《錦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錦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國有土地上依法交付使用的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鑒定的管理、危險房屋治理的管理。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內裝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鑒定,是指對房屋的完好與損壞程度和使用狀況進行鑒別、評定。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者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wěn)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條 市、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qū)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規(guī)劃、建設、城管、消防、安監(jiān)、工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規(guī)范使用、科學鑒定、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五條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共有的房屋,其產權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產權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異產毗連的房屋,異產毗連部位的產權共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
第六條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應當按照房屋設計的結構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證房屋結構的整體性和安全性,對房屋進行經常性檢查,房屋出現險情或者安全隱患,及時申請安全鑒定并采取相應排險解危措施。
第七條 實施物業(yè)管理的房屋,物業(yè)服務企業(yè)應當按照物業(yè)管理委托合同約定,開展房屋使用安全宣傳教育,經常對房屋共有部位、公共部位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發(fā)現安全隱患,依法采取措施,妥善處置。
第二章 房屋安全鑒定
第八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具體負責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況的房屋,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建筑進行安全鑒定:
(一)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xù)使用的房屋;
(二)拆改建筑主體結構、抗震構件、隔震裝置和明顯加大荷載的房屋;
(三)因擴建、加層或者使用條件改變引起荷載變化,使房屋結構受到破壞;
(四)因施工堆物、撞擊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或者因火災、爆炸等意外事故導致房屋出現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現象需繼續(xù)使用的房屋;
(五)需要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 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房屋安全鑒定申請書;
(二)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屋租賃證;
(三)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的法人資格證或者身份證、授權委托書;
(四)房屋的相關技術資料;
(五)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對房屋進行安全鑒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現狀,搜集相關技術資料;
(三)現場勘察、測試、記錄房屋的'各種破損數據和狀況,繪制草圖及影像資料;
(四)檢查測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做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意見;
(六)簽發(fā)鑒定報告。
第十二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鑒定人員簽字并注明報告編號;
(二)房屋安全鑒定機構負責人簽字并加蓋鑒定機構公章;
(三)加蓋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第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具備符合國家統(tǒng)一要求的條件和資質,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配備專業(yè)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時,相關單位或個人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阻撓鑒定人員的正常鑒定活動。
第十五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時,應當有2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對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房屋鑒定機構可以另外聘請專業(yè)人員或者邀請有關部門安排人員參與鑒定。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鑒定依據國家現行的規(guī)范和鑒定標準進行。
房屋安全鑒定收費,應當按照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受理委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鑒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特殊結構、難度較大的房屋安全鑒定,可以適當延長受理期限,但不超過30個工作日。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fā)放危險房屋通知書,屬于非危險房屋的,應當在鑒定報告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九條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現場錄像帶、照片等檔案資料,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按照有關規(guī)定存檔保管。
第三章 危險房屋治理
第二十條 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人應當按照鑒定機構的處理建議及時加固或者修繕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處理建議及時治理或者使用人有阻礙行為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指定有關單位代修,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發(fā)生的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采取治理措施: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xù)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后,可以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鄰建筑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 房屋所有人按照房屋安全鑒定報告進行危險房屋治理需要辦理各項手續(xù)時,各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及時辦理,以免延誤時間發(fā)生事故。
第二十三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當共同履行治理責任。
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產權不清的危險房屋,由房屋使用人負責出資治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險不查或者損壞不修;
(二)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第二十五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
(二)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
(三)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況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fā)生事故;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而發(fā)生事故。
第二十七條 異產毗連房屋,經房屋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或者已查出險情,一方提出防范解危措施,他方拒絕或者拖延而導致事故的,由拒絕或者拖延方依法承擔民事或者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拒絕、阻礙、刁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事業(yè)與房產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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