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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全文
根據(jù)2016年3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下面是小編為您精心整理的關于天津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全文內容,僅供大家參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依法治國、以德治國進程,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見義勇為是指公民為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的行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約定義務時的行為,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見義勇為的本市公民的獎勵和保護,適用本條例。
非本市公民和外國人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見義勇為的,或者本市公民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外見義勇為的,參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獎勵和保護。
第四條 本條例由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具體日常工作由同級公安機關負責。
勞動和社會保障、財政、人事、民政、衛(wèi)生、司法行政、教育等部門,以及工會、共產(chǎn)主義青年團、婦女聯(lián)合會、殘疾人聯(lián)合會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見義勇為人員予以獎勵和保護。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出版單位和文化部門應當積極宣傳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跡。
第五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實行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法律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市和區(qū)、縣設立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并依法成立見義勇為基金管理機構。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應當依法籌集、使用和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對境內外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贈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的,應當給予鼓勵。
第二章 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
第七條 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
(一)同正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二)同正在侵害國家、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
(三)搶險、救災、救人,保護國家、集體的財產(chǎn)或者他人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
第八條 見義勇為行為由行為實施地的區(qū)、縣公安機關調查、取證,提出建議;由同級基金管理機構組織評定,予以確認。
第九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應當在見義勇為行為實施后,及時向基金管理機構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申請確認的.有效期限為一年。
基金管理機構在接到申請確認見義勇為行為的書面申請三日內,交由區(qū)、縣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并將有關材料移送基金管理機構。
第十條 基金管理機構在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有關調查證明、材料后,應當在二十日內將確認結果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在接到書面確認結果通知的七日內,對確認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基金管理機構申請再次確認。市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再次確認申請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將確認結果通知申請人。
任何單位和公民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取證工作。
第三章 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
第十一條 根據(jù)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和貢獻給予下列獎勵:
(一)授予榮譽稱號;
(二)頒發(fā)獎金;
(三)其他獎勵。
以上獎勵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第十二條 榮譽稱號分為“見義勇為模范”和“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的授予條件和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見義勇為模范”由市人民政府批準授予;“見義勇為先進個人”由市或區(qū)、縣人民政府批準授予。
屬于見義勇為群體的,由市或區(qū)、縣人民政府批準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三條 榮獲“見義勇為模范”稱號的人員享受市級勞動模范待遇。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可以向見義勇為人員頒發(fā)獎金或者給予其他獎勵。
第十五條 獎勵見義勇為人員一般公開進行,受獎勵的人員要求保密或者有關部門認為應當保密的`,也可以不公開進行。
第四章 見義勇為人員的保護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人員,要及時予以援助和保護;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要及時護送到醫(yī)療機構。
第十七條 醫(yī)療機構及其醫(yī)務人員對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救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因見義勇為負傷的人員,臨床需要用血的,免交用血互助金。
急救處置的醫(yī)療費用,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償付。
第十八條 因見義勇為負傷、致殘、死亡的人員,符合工傷范圍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為工傷。
第十九條 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醫(yī)療費用分別不同情況采取下列辦法先行解決:
(一)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工傷保險,并經(jīng)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確認為工傷的,醫(yī)療費用由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見義勇為人員所在單位未參加職工工傷保險的,其醫(yī)療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按職工工傷醫(yī)療待遇解決。
(三)無工作單位或者所在單位確無能力解決的,醫(yī)療費用由行為實施地的區(qū)、縣人民政府按職工工傷醫(yī)療待遇解決。
第二十條 見義勇為人員因見義勇為行為使自己的人身、財產(chǎn)遭受損害的,由加害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對見義勇為人員的損失,可以給予適當補償。
先行支付醫(yī)療費的有關單位、機構,對加害人依法享有追償權。
第二十一條 公民因見義勇為受傷,在治療期間,有工作單位的,享受職工工傷待遇;無工作單位或者無固定收入的,由基金管理機構按照職工工傷保險規(guī)定予以補助。
第二十二條 公民因見義勇為致殘,其傷殘等級由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依照國家有關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等級的標準評定。
有工作單位并且單位參加職工工傷保險的,傷殘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單位未參加職工工傷保險的,傷殘補助由工作單位支付。
無工作單位的,其傷殘補助由民政部門按照職工工傷保險規(guī)定予以補助。費用由財政部門核撥。
第二十三條 公民因見義勇為死亡,有工作單位的,單位按照因工死亡人員待遇對待;無工作單位的,由民政部門按照因工死亡人員待遇對待,費用由財政部門核拔。符合烈士條件的,依照國家烈士褒揚條例的規(guī)定,報請有關部門批準為烈士,其家屬享受應有的撫恤。
第二十四條 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人員,其配偶、子女在就業(yè)、入學方面,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照顧。
第二十五條 因見義勇為行為引起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可持有關證明向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訴訟管轄地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援助。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安排律師承擔法律援助義務。
第二十六條 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因見義勇為受到誣陷、報復,人身、財產(chǎn)安全受到威脅的,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五章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通過下列渠道籌集:
(一)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財政撥款;
(二)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組織和個人的捐贈;
(三)社會福利機構和商業(yè)保險機構的資助;
(四)其他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八條 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xiàn)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的保值、增值。增值所得納入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
第二十九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主要用于:
(一)見義勇為人員的.表彰獎勵;
(二)見義勇為人員或者見義勇為人員親屬的慰問、補助;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條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應當?顚S茫魏谓M織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接受財政、審計、社會團體管理部門及捐贈人的監(jiān)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拖延、拒絕執(zhí)行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從事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工作的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侵占、挪用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基金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弄虛作假騙取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的,由原批準機關撤銷其榮譽稱號,追回所獲獎勵及其他相關的經(jīng)濟利益;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對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誣陷、報復,危害其人身、財產(chǎn)安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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