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積分入戶
珠海積分入戶,下面是關于珠海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制入戶的實施辦法。
珠海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制入戶
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關于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zhèn)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10〕32號)精神,確保我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制入戶工作有序規(guī)范實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與我市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且已辦理《廣東省居住證》或《暫住證》、納入就業(yè)登記、繳納社會保險、身體健康、無嚴重犯罪記錄和無違法生育(含無違法收養(yǎng)子女,下同)記錄的外來務工人員,均列入本辦法適用對象。
第三條 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發(fā)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市發(fā)改局)、市公安局負責具體實施。
第四條 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采取統(tǒng)一管理、總量控制、個人申請的模式。
第五條 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珠海市的計劃指標數,由市發(fā)改局根據省當年下達本市計劃指標情況,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指標分為一級指標、二級指標、三級指標。
一級指標由基本要求、個人素質、獎勵加分及減分指標等構成;二級指標和三級指標是對一級指標的具體細化。
一級指標中基本要求各項二級指標必須有積分,否則不能對后續(xù)指標進行積分。
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計加減得分(具體內容見附件《珠海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指標及分值表》)。
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基準分值滿80分可申請入戶本市(其中男性50周歲以上、女性40周歲以上者,必須同時具備在本市累計繳納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費滿10年以上的條件,年齡計算至申請入戶之日),其結婚滿五年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遷。
隨遷人員必須無嚴重犯罪記錄和無違法生育記錄。
第七條 外來務工人員積分達到入戶基準分值和條件的,由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填寫入戶申請表,連同各項積分指標輔證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具體內容見附件《珠海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指標及分值表》實施說明)、珠海市三甲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以及本市公安部門核發(fā)的《廣東省居住證》或《暫住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向市或區(qū)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提出入戶申請(市屬用人單位外來務工人員向市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區(qū)屬用人單位外來務工人員向區(qū)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申請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的,應當分別提供《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未領證除外)、《結婚證》、《出生醫(yī)學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戶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無嚴重犯罪記錄證明、戶籍地鎮(zhèn)級以上(含鎮(zhèn)級)人口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無違法生育記錄證明。
第八條 經辦機構應當設立辦事窗口,受理申請人的積分入戶申請。
受理積分入戶申請時間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
第九條 申請人按本辦法規(guī)定提供申請材料的,經辦機構應當受理申請,并出具受理回執(zhí)。
經辦機構初審申請人積分不滿入戶基準分值或相關輔證材料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書面說明退回原因;對相關輔證材料有異議的,經辦機構可要求申請人提供有關單位驗證證明;提供虛假材料的,申請材料不退回申請人。
經辦機構初審申請人積分達到入戶基準分值和條件的,應當在入戶申請表上加具初審意見,并在受理入戶申請截止之日起30天內連同申請人有關材料送交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復核。
第十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經辦機構提交的申請人材料復核后,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申請材料退回經辦機構處理;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根據當年入戶計劃指標,按申請人所得積分高低進行排名,在總積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況下,按照基本要求、個人素質、獎勵加分的依次所得分數和入戶申請時間先后,在當年8月31日前確定積分排名名單。
第十一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確定積分入戶排名名單后,應當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有異議的,經辦機構應當進行核實,情況屬實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公示無異議的,公示期滿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在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站公布積分入戶人員名單。
申請人可通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網站或12333咨詢熱線,查詢積分入戶結果。
第十二條 申請人應當在公布積分入戶人員名單之日起30天內憑受理回執(zhí)和本人身份證到受理申請的經辦機構領取《珠海市入戶指標卡》,持《珠海市入戶指標卡》和《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隨遷人員相關證件原件和復印件,到市公安部門辦理《準予遷入證明》回戶籍地公安部門辦理戶籍關系遷移手續(xù)后,憑《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和《珠海市入戶指標卡》到市公安部門辦理常住戶口入戶手續(xù)。
逾期未領取《珠海市入戶指標卡》的,視為自動放棄入戶指標。
入戶指標按積分排名名單順序依次遞補。
第十三條 因當年入戶計劃指標使用完畢原因,使已確定積分排名的申請人當年未能入戶,或者因申請人逾期未領取《珠海市入戶指標卡》而放棄入戶指標的,申請人應當在公布積分入戶人員名單之日起60天內,憑受理回執(zhí)到經辦機構取回申請材料。
申請人逾期未取回的申請材料由經辦機構自行處理。
第十四條 申請人積分入戶本市按照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用人單位集體戶口的先后次序申請入戶。
固定住所是指有房屋產權證明的配套住宅,不包括商鋪、廠房、倉庫和其他非居住用途的房產。
申請人有固定住所必須是本人及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擁有該房產的產權;房產產權與非直系親屬共有的,只允許其中一戶入戶;屬購買二手房的,須在原戶主將戶口遷出后,方準予新戶主將戶口遷入。
申請人或者所在用人單位不能解決落戶的,申請人可遷入在本市就業(yè)地所在街道(鎮(zhèn))勞動保障事務所集體戶口。
申請人申請落戶用人單位集體戶口的,入戶申請表應當加具用人單位意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永久取消其積分入戶資格;已遷入本市的,戶口退回原籍。
第十六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建立“珠海市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制入戶管理信息系統(tǒng)”,相關單位和個人可查詢申請入戶外來務工人員基本情況和本人累計積分情況。
第十七條 本辦法規(guī)定納入就業(yè)登記和在本市繳納社會保險費年限,均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息系統(tǒng)記錄為準。
第十八條 符合《廣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的入戶政策,按本辦法辦理;有關引進高技能人才和優(yōu)秀農民工入戶政策,本市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國家和省戶籍改革有新規(guī)定的,按照新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可根據當年入戶計劃指標和實際需要,調整外來務工人員積分入戶基準分值,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從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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