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行政起訴狀法院提供
行政起訴狀法院提供【1】
原告:陳義夫,男,1956年4月3日出生,漢族,鄭州市自行車廠工人,住鄭州市城南路909號。
身份證號:42222222222222222
被告:鄭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所在地:鄭州市管城區(qū)清真寺街。
單位代碼:111000
法定代表人某某,局長。
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被告對原告作的鄭公管決字(2005)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5年3月1日,原告與鄰居王強發(fā)生口角,雙方發(fā)生毆打,王強受到輕微傷。
管城公安分局北下街派出所接到報案后,對此案進行了處理,認為原告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因此對原告作出拘留15日的行政處罰。
原告不服向鄭州市公安局申請復議,鄭州市公安局于2005年4月30日作出維持原處罰的決定。
原告認為,原告和王強發(fā)生毆打是由王強引起,況且原告也受了傷。
被告對原告的處罰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該具體行政行為應予以撤銷。
因此,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2條規(guī)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被告對原告作的鄭公管決字(2005)第1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陳義夫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增加撫養(yǎng)費案件起訴狀格式范本【2】
原告:李寶,男,1996年3月1日出生,漢族,鄭州市工人新村小學學生,住鄭州市工人新村57號。
身份證號:410111211111211113
法定代理人王紅,系原告之母,住鄭州市工人新村57號。
身份證號:410444444411111133,聯(lián)系電話:13900000000
被告:李平,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漢族,鄭州家樂電器公司業(yè)務員,住鄭州市商城路8號。
身份證號:410000000000000000,聯(lián)系電話:6888888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原告增加撫養(yǎng)費,由原來的每月100元增加到每月200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被告李平系原告親生父親。
2004年3月,被告與原告母親經(jīng)管城區(qū)法院判決離婚。
他們離婚時,法院判決原告由母親王紅撫養(yǎng),被告每月承擔撫養(yǎng)費100元。
現(xiàn)在由于物價上漲,原告上學、生活花費較大,被告每月支付的100元撫養(yǎng)費已不夠原告花用。
現(xiàn)在原告母親收入較少,不能完全承擔原告的生活費用。
被告系原告的親生父親,撫養(yǎng)原告是他的法定責任。
為了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使原告的生活有保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特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每月給原告增加撫養(yǎng)費由原來的100元增加到200元。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起訴人:李寶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刑事自訴狀【3】
自訴人:王懷里,男,1954年7月1日出生,漢族,鄭州市銀行職工,住鄭州市管城街900號。
身份證號:412600000000000001,聯(lián)系電話:6999999
被告人:田學晨,男,1949年9月1日出生,漢族,鄭州工貿(mào)大廈職工,住鄭州市管城區(qū)航海路900號。
身份證號:415000000000000002,聯(lián)系電話:6888888
訴訟請求
請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田學晨誹謗罪的刑事責任。
事實與理由
自2004年以來,自訴人王懷里在其工作的工商銀行、家門口附近等處墻壁上,分別發(fā)現(xiàn)有人用油漆寫的誹謗他的文字,語言下流。
2005年4月3日,自訴人王懷里與單位同事劉清明出差回家,發(fā)現(xiàn)一人正在他家門口墻上寫誹謗他的文字,便將寫字人抓獲,此人就是田學晨。
田學晨故意捏造事實并書寫在公共場所的墻壁,誹謗自訴人,語言下流,損害了自訴人人格,敗壞了自訴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誹謗罪。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規(guī)定,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依法追究被告人田學晨誹謗罪的刑事責任。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自訴人:王懷里
二〇XX年五月八日
【行政起訴狀法院提供】相關文章:
法院起訴狀08-22
行政起訴狀11-09
行政起訴狀11-24
行政起訴狀(經(jīng)典)11-25
房產(chǎn)繼承過戶法院起訴狀11-27
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起訴狀03-17
[優(yōu)]行政起訴狀07-26
(薦)行政起訴狀08-10
【熱門】行政起訴狀08-10
[熱]行政起訴狀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