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chǎn)糾紛民事起訴書范文
房產(chǎn)糾紛民事起訴書
原告:XXX
王盛,男,漢族,身份證號:
住所:廈門市思明區(qū)石照巷
周欽,女,漢族,身份證號:
住所:XX市思明區(qū)洪文二里
被告一:王福,男,漢族,身份證號: ,王基次子
住所: 聯(lián)系電話:
被告二:王旺,男,王琛之子,在廈門市公安局無戶籍信息
住所:現(xiàn)下落不明
訴訟請求:
1、 依法分割位于廈門市思明區(qū)石照巷v號、w號的兩幢共計444平方米的房產(chǎn);
2、 判令以拍賣、變賣上述房產(chǎn)的方式進行分割;
3、 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1998年7月19日,廈門市思明區(qū)公證處在查證的基礎上出具了(98)廈思證民字第 號、號兩份《繼承權公證書》,兩份公證書認定:王琛于1961年1月19日死亡,死后留有廈門市思明區(qū)石照巷v號、w號兩幢房產(chǎn);王肇琛生前娶妻四人,即林媛、李芙、何珍、崔蓮,其中林媛、李芙、何珍已死亡;上述死者生前均無遺囑,上述房產(chǎn)由王琛之妻崔蓮,子女王欽、王基、王源、王盛、王盈、王端、王旺共同繼承。
2002年4月29日,公證書所指八位共同繼承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訴爭兩幢房產(chǎn)登記在該八人名下,所有權形式為共同共有。
被告二王根旺為王琛之妻林媛生育,1948年即離開大陸前往臺灣,從此杳無音信。
2007年1月19日,王源死亡。
在查證的基礎上,2009年4月14日,廈門市公證處出具(2009)廈證內(nèi)字第號《繼承權公證書》,認定由王源女兒王娟一人繼承王源在訴爭房產(chǎn)中的產(chǎn)權份額。
1999年12月14日,王基死亡。
在查證的基礎上,2009年4月24日,廈門市公證處出具(2009)廈證內(nèi)字第號《繼承權公證書》,認定:登記于王基名下的訴爭房產(chǎn)產(chǎn)權份額為王基與陳蓮共有,其中一半為王基的遺產(chǎn),應由王基的繼承人本案原告陳蓮、王霞、王義、王壽及被告一王福共同繼承。
2005年7月14日,崔蓮死亡。
其生育的子女為王盛、王盈、王端。
經(jīng)向廈門市公安局查證,公安局戶籍資料中能夠體現(xiàn)的`崔蓮所生子女為王盛一人。
崔蓮子女尚未就被繼承人崔蓮的遺產(chǎn)辦理公證。
原告各方一致同意各共有權人按照以下份額比例分割兩套訴爭房產(chǎn):王盛、王盈、王端各占1/6,周欽占1/8,王娟占1/8,陳蓮占6/80,王霞、王義、王壽、王福各占1/80,王旺占1/8。
本案訴爭房產(chǎn)共有權人很多,關系復雜,各權利人份額不一,且部分原告年事已高,只有盡快分割析產(chǎn)方可明確各方權益份額,也避免以后發(fā)生更多爭議、隔閡親情。
而且,即便各共有權人份額清楚,也很難實現(xiàn)對訴爭房產(chǎn)有序的共同管理,而且隨著時間延續(xù)只會更加困難。
各共有權人各自建立家庭,并未共同生活,繼續(xù)保持共有關系的基礎也已經(jīng)不存在。
更重要的,被告一王福長期以來獨占訴爭房產(chǎn),出租收益,全體原告既未占有、使用,也無法插手管理,也從未分得任何收益;王盛等原告多次與其交涉均無果,也曾將此事訴諸于公安機關、信訪部門。
基于上述事由,原告均一致認為應當以拍賣、變賣方式處置訴爭房產(chǎn),并將所得按照各位共有權人份額予以分割,才能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并共同提起訴訟,請貴院判如所訴。
此致
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
原告:XXX
日期: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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