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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糾紛民事起訴狀優(yōu)選范文
引導語:近年來家裝投訴一直是熱點。秋冬季是家庭裝修的高峰期,許多消費者因種種原因在裝修中遇到了煩惱。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幾篇關(guān)于裝修糾紛民事起訴狀優(yōu)選范文,希望對你有幫助。
范文一:
原告鄭州某某大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鄭州市紫荊山路商城路交叉口金城國貿(mào)1713室。
法定代表人:盧某某,任董事長。
被告紀超,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漢族,住鄭州市金水區(qū)豐產(chǎn)路27號院1號樓25號。
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元,違約金 元;
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原告于2009年5月31日同被告簽訂《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發(fā)包的鄭州市某某休閑商務會館改造翻新項目,合同價款為人民幣72萬元,雙方約定合同生效后由被告分四次向原告支付,具體付款方式為:簽訂合同當日支付42萬元;本項目二樓、三樓地下室及一樓后包房完工支付20萬元;項目整體完工后三個月至一百天內(nèi)支付9萬元,并約定如在一百天后支付每延期一天被告應按照1000元/天的標準向原告支付滯納金(違約金);工程驗收12個月后20天內(nèi)支付剩余1萬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而被告卻在支付第一筆合同價款和第二筆價款的一半(即1萬元)后以種種理由推拖支付剩余款項。由此給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經(jīng)濟損失,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guī)定訴至貴院,請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鄭州某某大裝飾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范文二:
訴人(一審被告):江蘇飛龍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地址:江蘇省徐州市中山北路4號,聯(lián)系電話: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內(nèi)蒙古東達加和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趙永亮,地址: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呼和浩特市玉泉區(qū)迎春北,聯(lián)系電話:
第三人:鄂爾多斯市亞升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江蘇省鄂爾多斯市,聯(lián)系電話:
上訴人因排除妨礙糾紛一案,不服鄂爾多斯市達拉特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2)達民初字第2272號民事判決書,現(xiàn)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請求依法撤銷原審法院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一、被上訴人是《達拉特旗錦園賓館項目金尊公館室內(nèi)和渝富橋足療中心室內(nèi)裝修施工合同》實際受益人和使用人,故有付款的義務。
上訴人于2011年12月20日和2012年3月1日,先后與鄂爾多斯市亞升(以下簡稱亞升)有限責任公司訂立了《達拉特旗錦園賓館項目金尊公館室內(nèi)和渝富橋足療中心室內(nèi)裝修施工合同》。根據(jù)上述合同的約定,上訴人于2012年12月20日和2012年3月1日分別進入工地施工至今。迄今為止已投資的300多萬元的裝飾標的物在被上訴人處。而被上訴人與亞升在上訴人不知情的情況下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因該租賃合同的解除并非自然到期,故被上訴人和亞升均無權(quán)利無償轉(zhuǎn)交裝修物。而根據(jù)添附物的處置原則,添附物應當歸產(chǎn)權(quán)人所有,但添附人(上訴人)應得到補償,本案中,上訴人其行為是善意的,且涉案裝修施工所形成的裝潢添附物是在被上訴人規(guī)劃許可內(nèi),對被上訴人有充分利用價值。因此,被上訴人對涉案裝修施工工程所形成的裝修款有付款的義務 。
二、涉案裝修施工合同正在履行過程中,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撤離工地,其惡意逃避支付裝修工程款的主觀目的非常明顯。
上訴人于上訴人于2012年12月20日和2012年3月1日分別進駐場地開始裝修截,至今年6月,上訴人完成工程價款為3329661. 31元。現(xiàn)該項裝修工程尚未完工,該項裝修施工合同正在履行過程中,被上訴人在無任何理由的情況下通知上訴人撤離.工地,其惡意逃避支付裝修工程款的主觀目的非常明顯。
三、一審法院判決要求上訴人撤離施工現(xiàn)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上訴人飛龍公司占有租賃物的前提是其與第三人所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而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履行的基礎(chǔ)是第三人亞升公司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賃合同,如果租賃合同被解除,則工程 施工合同即失去了履行的權(quán)利基礎(chǔ),被告繼續(xù)占用原告房屋就失去了法律依據(jù),屬無權(quán)占有,其與第三人基于工程施工合同產(chǎn)生的糾紛應另行解決。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是《達拉特旗錦園賓館項目金尊公館室內(nèi)和渝富橋足療中心室內(nèi)裝修施工合同》實際受益人和使用人,故有付款的義務,而現(xiàn)被上訴人在該項工程尚未完工,被上訴人在未支付裝修款的情況下,機械理解合同相對性原理,屬于對法律的錯誤理解,上訴人有權(quán)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一審法院判決要求上訴人撤離施工現(xiàn)場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三、原審法院的判決違反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則,有可能導致社會矛盾的激化。
本案中,如果僅僅因為被上訴人解除了與第三人的房屋租賃合同,而忽視上訴人以投入巨額裝修工程款基本事實,機械地認定該裝修款應通過上訴人與第三人工程施工合同另行解決。而忽視該案中由裝修款轉(zhuǎn)化而成的添附物已歸產(chǎn)權(quán)人(即被上訴人)所有,被上訴人是裝修物的實際使用者和受益者,則無疑是違背了公平、公正的民法原則。
同時,上訴人進行裝修改造的工程的現(xiàn)值達3329661.31元,而本案的現(xiàn)實情況是,被上訴人已解除其與第三人房屋租賃合同,被上訴人已實際接管和控制涉案標的物, 而原審法院對這些基本案件事實熟視無睹,機械適用法律,有可能導致上訴人投入巨額裝修工程款所要無門。構(gòu)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當前我國首要的社會發(fā)展戰(zhàn)略目標,一審法院的判決有可能導致包括農(nóng)民工工資在內(nèi)的工程款所要無門,更有可能導致特定社會矛盾的激化。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在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上均存在錯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guī)定,特提起上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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