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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聘書能否具有勞動合同性質
某家政公司需聘請會計人員,遂向下崗工人張某發(fā)出聘書,聘請張某從事會計工作,聘書中明確載明了聘用對象、工作崗位、聘用期限和報酬等內容,并加蓋了公司公章。張某按期到家政公司上班,并一直在公司工作,但家政公司未與張某正式簽訂勞動合同。聘用期滿后,公司因已另請他人從事會計工作,遂要求張某離開公司。張某要求公司支付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被公司拒絕。
【分歧】
對張某要求家政公司支付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的主張能否成立,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的主張不能成立,理由是公司已向其發(fā)過聘書,聘書中明確載明了聘用對象、工作崗位、聘用期限和報酬等內容,屬于勞動合同性質,聘書可替代勞動合同。
第二種意見認為,公司雖已發(fā)聘書,但仍必須向李某支付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張某可以要求家政公司支付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
【管析】
本案的關鍵在于聘書能否替代勞動合同,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1、聘書并不等于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成立需經過要約、承諾、簽約三個步驟。從本質屬性來說,聘書只是一個要約,即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出的邀請,是用人單位希望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單方意思表示,即要約,勞動者接受則意味著承諾,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還應當據(jù)此進一步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包括:勞動內容、勞動期限、權利義務等等九項條款。實踐中,有的聘書的內容具備了《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必備條款,具備勞動合同的形式要件,如果勞動者簽字認可,則表明雙方對勞動關系的權利義務協(xié)商一致,聘書轉化成為勞動合同,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如果勞動者未直接簽字認可,則意味著勞動合同尚未發(fā)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家政公司向張某發(fā)出的聘書中雖然明確載明了聘用對象、工作崗位、聘用期限和報酬等內容,且只有公司單方蓋章,并沒有經張某簽字確認,故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因此,張某可以要求家政公司支付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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