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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

解除買賣合同

時間:2022-08-09 21:54:50 買賣合同 我要投稿

解除買賣合同15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解除買賣合同,歡迎閱讀與收藏。

解除買賣合同15篇

解除買賣合同1

  徐女士與某房產(chǎn)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后來卻被告知該房產(chǎn)已賣給第三人胡某了。經(jīng)過了解才知道,該公司總經(jīng)理錢某見該樓盤房價每平方米漲了1300多元,就利用職務之便將該房產(chǎn)又賣給其妻弟胡某,并在徐女士發(fā)現(xiàn)之前將該房產(chǎn)交付給胡某使用并辦理了產(chǎn)權證。徐女士與房產(chǎn)公司交涉多次,均無結果。徐女士問現(xiàn)在該怎么辦?

  對徐女士的這個糾紛本人認為有兩種解決方式:一種方式是根據(jù)《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條的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確認房產(chǎn)公司與胡某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房產(chǎn)公司繼續(xù)履行與其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二種方式是根據(jù)《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請求解除徐女士與房產(chǎn)公司的房屋買賣合同,并要求房產(chǎn)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同時可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類似于徐女士的這種購房糾紛在20xx年6月1日生效實施的《解釋》中均有所規(guī)定。該《解釋》除規(guī)定了上述兩種應認定合同無效或解除合同的情形之外,還在該《解釋》第八、九、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九、二十三條規(guī)定了另外十種依法可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撤銷或解除的具體情形。筆者根據(jù)該解釋的規(guī)定,對這十種確認合同無效、依法撤銷或解除的具體情形作一概括性介紹,希望能對廣大購房者有所幫助。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房產(chǎn)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2.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買受人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由,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并要求房產(chǎn)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3.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并要求房產(chǎn)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4.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子的'事實,買受人可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向法院申請確認該合同無效或撤銷該合同,并要求房產(chǎn)公司返還購房款并支付相應利息、賠償損失。

  上述四種情形,買受人還可同時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5.因房屋主體結構質(zhì)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zhì)量經(jīng)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6.因房屋質(zhì)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nèi)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其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同3%,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房款并支付利息,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8.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jīng)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但合同中另有約定的除外。

  9.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10.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出賣人的原因或不可歸責于買賣雙方的事由而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或者由出賣人返還購房款及支付利息或返還定金。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該《解釋》的突出特點是強調(diào)對房屋買受人的保護,其中規(guī)定的12種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撤銷、解除的具體情形,對于有力的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及我國人民法院對此類糾紛正確、及時的審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當然,對于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無效、解除及撤銷,除了直接適用上述規(guī)定之外,還可以適用我國合同法及房地產(chǎn)方面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而不能局限于《解釋》中的這12種具體情形。

解除買賣合同2

  一、解除合同的主要內(nèi)容及特點

  《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未明確使用解除合同這一術語,而是使用了宣告合同無效,它用列舉的形式表明了宣告合同無效的幾種情形及其后果:宣告合同無效必須以向另一方當事人發(fā)出通知才生效;宣告合同無效是買方或賣方可單方行使的權利;宣告合同無效僅限于合同一方根本違約或違約方在寬限期內(nèi)仍未履行合同義務或聲明將不在寬限期內(nèi)履行合同義務;宣告合同無效解除了各方合同義務。《公約》中宣告合同無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解除合同的性質(zhì)和特點基本相同:首先,都是一種形成權,即僅憑一方當事人依法定事由作出的意思表示即可使現(xiàn)成的法律關系消滅的權利,其行使無須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一方即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而無須征得另一方同意或與另一方協(xié)商。其次,合同解除是對違約方的一種懲罰,所以,也成為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一種方式。最后,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必須以向另一方發(fā)出解除通知為前提。

  二、行使合同解除權存在的疑難問題

  (一)寬限期與根本違約的關系

  實踐中,若賣方遲延交貨,買方是否絕對享有決定寬限期的權利,它直接影響到合同的效力!豆s》第47條第一款規(guī)定,如果賣方不按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履行其義務,買方可以規(guī)定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賣方履行其義務!豆s》第49條規(guī)定,買方可以不給賣方規(guī)定額外的合理時間,就可以立即宣告解除合同。從這條規(guī)定看來,買方享有決定是否給賣方寬限期的權利。在實踐中,若買方動輒行使此項權利,就難以體現(xiàn)買賣合同的公平合理性。如果雙方買賣的是普通的、價格相對穩(wěn)定的商品,賣方的遲延交貨并未構成根本違約,如果買方不給賣方寬限期,卻以根本違約為由予以解除合同,這對賣方來說并不公平。事實上,也有買方因為找到了出價更低的賣方而以根本違約為由而惡意解除合同的例子。即使買方給予了賣方一段寬限期,時間長短又沒有具體規(guī)定,買賣雙方各有說法,《公約》僅以合理為限,那么怎樣才算合理?因此在實踐中,如何行使此項權利才是真正體現(xiàn)公約精神,較難把握尺度。

  (二)根本違約的標準問題

  《公約》第25條對根本違約的定義是: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如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于實際剝奪了他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即為根本違約,除非違反合同一方并不預知而且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處于相同情況下也沒有理由預知會發(fā)生這種結果!豆s》對根本違反合同所采取的衡量標準是,看違反合同的后果是否使對方蒙受重大損害,即違約后果的嚴重程度。盡管該條規(guī)定是聯(lián)合國國際貿(mào)易法委員會吸收各國法律規(guī)定,并調(diào)和了兩大法系關于同一問題的不同處理辦法,但仍然存在兩個問題:

  1.既然損害的嚴重程度為剝奪了他根據(jù)合同規(guī)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那么究竟怎樣的違約行為才足以造成此后果,守約方如何認定根本違約是否確實?這需要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因為同樣的違約行為在不同情況下會帶來不同程度的損害結果,這影響到是否構成根本違約。

  2.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人員標準無明確規(guī)定。同等資格是否指在該業(yè)務領域經(jīng)驗相當豐富的人?通情達理是否指在商業(yè)信譽、從業(yè)道德方面表現(xiàn)俱佳的當事方?這些因素都會帶來判斷上的難度,從而影響到守約方宣告合同無效的權利。

  (三)預期利潤的索賠問題

  《公約》第74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應負的損害賠償額,應與另一方當事人因他違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潤在內(nèi)的損失額相等?梢,損害賠償?shù)姆秶鷳敯▽嶋H損失和利潤損失兩個方面。實際損失較好理解,即守約方已經(jīng)支出的各項費用及合同如能履行應獲得的合同利益。但是利潤損失較難計算,它是否包括預期的利潤?即守約方已事先計劃好的獲取合同標的后再將標的物轉手而獲取的利潤!豆s》第74條同時規(guī)定,這種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依照他當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的事實和情況,對違反合同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可能損失。那么,預期利潤究竟是否是違約方預料到或理應預料到的`損失?這里就要從主、客觀兩方面來加以判斷,主觀上講,指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就應當知道,若其違約會給對方造成的后果;客觀上講,憑借違約方的性質(zhì),與守約方的合作期限長短,自己對守約方貿(mào)易習慣的了解,違約方是否應當預見到其違約行為會產(chǎn)生的后果。因此盡管已經(jīng)有了明確規(guī)定,但其中確實存在主觀因素,所以索賠預期利潤究竟能否得到支持,是完全支持還是予以部分考慮,都需要在具體案件中由法官來自由裁量。

  另外,如果決定予以考慮的話,這部分預期利潤該如何計算,方法也有不同:第一種方法是以差價確定損害賠償?shù)姆秶,該方法既可以適用于賣方違約情況,也可以適用于買方違約的情況。前者是買方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個合理時間內(nèi)以合理方式購買替代貨物,后者是在解除合同后的一個合理時間內(nèi)以合理方式將貨物轉賣。同樣,差價也就包括了買方購買替代物或者賣方轉賣貨物的交易價格與原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第二種方法是以時價確定損害賠償?shù)姆秶。所謂時價是指在一定地點一定時間的某種貨物的市場價格。這里的時間標準有兩個:即在接受貨物之前解除合同,則適用解除時的時價;在接受貨物之后解除合同,則適用接受貨物時的時價。這里的地點標準是依據(jù)原應交貨的地點。如果該地點沒有時價,則指另一合理替代地點的價格,但需要適當考慮貨物運費的差額。這種方法雖然有其合理性,但需要大量的調(diào)查工作,故較少被采納。

  (四)買方宣告解除合同后,另行購買替代物的條件購買替代物是賣方不交貨時,買方所特有的補救措施。這一權利已受到各國法律及國際公約的肯定。但在實際案例中,怎樣行使這項權利才是符合公約精神?一般有以下兩個標準:一是在時間上,買方必須在解除合同后一段合理時間內(nèi)行使,二是在方式上,買方購買替代物的價格、地點、渠道等都是適當?shù),如價格需與原貨物相當、渠道正規(guī),否則就不是購買替代物,成為購買新貨物了。但在按以上兩個標準裁決時,也會存在問題,如買方在賣方無力履約,時間緊急時為了按照《公約》第75條之規(guī)定減少損失已經(jīng)購買了替代物,之后才宣告解除合同,而賣方認為買方應當先要有一個宣告解除合同的過程才有權購買替代物。對于賣方的抗辯,不能予以完全支持,而要看買方是否已舉出足夠證據(jù)證明自己購買替代物的合理性與緊迫性,可見,實踐中的判斷理解存在較大分歧。

  由此可見,盡管《公約》已經(jīng)對行使合同解除權作出了較為詳盡的規(guī)定,但由于它很大程度上是各國相互妥協(xié)的產(chǎn)物,同時采用的術語又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在實踐中遇到具體案例時,存在很多困難和矛盾的情況。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僅需要各國之間貿(mào)易實踐經(jīng)驗的積累,需要各國對此類問題的相互協(xié)商,同時還需要理論的不斷突破和創(chuàng)新。研究分析這些問題,可以使我們在訂立國際貿(mào)易合同時做到胸有成竹,從而預防各類糾紛的發(fā)生。

解除買賣合同3

  甲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本著友好協(xié)商的原則,因國家政策的變動,此變動為不可歸責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責任,導致乙方購買甲方位于北京市懷柔區(qū)號的房屋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故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雙方于20xx年04月20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和《房屋定金收付書》,特達成如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解除甲乙雙方于20xx 年04月20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 》和《房屋定金收付書》。

  二、本協(xié)議簽訂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之前簽署的任何合同文件均作廢,甲乙雙方互相免責,任何一方不得再追究另一方的任何責任,否則,須向相對方承擔違約金 元;

  三、甲方在簽訂本協(xié)議當日一次性退還乙方 元人民幣,乙方向甲方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

  四、本確認書是雙方完全自愿簽訂,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起訴訟或仲裁。

  五、本確認書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效力等同。

  甲方:

  乙方:

  20xx年X月XX日

解除買賣合同4

  一、約定解除

  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房屋買賣合同中約定,當一定的情形出現(xiàn)時,房屋買賣合同解除。只要該約定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行性規(guī)定,不具有欺詐脅迫或者顯示公平的情形,那么,在約定的條件具備時,合同解除。如延期交房約定,付款約定,房產(chǎn)證辦理約定等等。約定解除條件具備時,權利人應當及時行使權力。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開發(fā)商遲延交付房屋,經(jīng)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交房的,購房人有權解除合同。當然,購房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jīng)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付款的,開發(fā)商也有權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nèi)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當事人不得再單方面解除合同。

  二、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的情況很多,主要有以下情形:

  1、開發(fā)商隱瞞房屋真實情況構成欺詐的'

  開發(fā)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預售許可證明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的,或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利要求賠償損失。

  2、開發(fā)商將已售房屋私自抵押

  根據(jù)《擔保法》及《物權法》等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開發(fā)商私下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購房人購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買房人有權退房并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一房二賣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條第3項之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4、房屋不符合質(zhì)量要求或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

  因房屋主體質(zhì)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質(zhì)量經(jīng)檢驗確屬不合格;房屋的主體結構、防水等存在嚴重影響正常居住的;賣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nèi)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沒有約定處理方式或約定的處理方式不明確的,若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請求返還購房款及利息,并要求賠償損失。

  5、開發(fā)商遲延履行主要義務,無法辦理產(chǎn)權證

  開發(fā)商在交房期滿后,經(jīng)購房人催告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33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屆滿后超過一年,導致買房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房人有權解除合同。

  6、擔保貸款合同不能訂立;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3條之規(guī)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

  7、開發(fā)商虛假宣傳或者隱瞞重要事實,構成根本違約,致使購房人在購房時期望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

  8、不可抗力

  根據(jù)《合同法》第94條第1項之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購房合同目的的,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

  9、不屬于不可抗力的事由,但是出現(xiàn)在在簽訂額合同時無法預料的情形,繼續(xù)履行合同無必要,或者也無法履行的情形。

解除買賣合同5

  一、合同約定解除權

  解除合同的條件,分約定解除條件和法定解除條件兩種,其中約定解除又可分為協(xié)議解除和約定解除權。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權怎么行使?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行使解除權,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也就是說,解除權的行使,只要向對方當事人傳達了自己的意思表示就可以發(fā)生解除合同的效力,而不需要以其他方式輔助。對方接到通知后,合同即發(fā)生解除的.效力,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定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后,才能產(chǎn)生合同解除的效力,這是與合同生效要件相對應的。

  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怎么行使?

  根據(jù)前三點內(nèi)容可知,如果購房者與售房者未就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達成約定的,那么,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前提就得符合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的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如果購房者和售房者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符合了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情形,購房者或者售房者主張解除合同,只要通知對方即可,而無需被通知人同意。如果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guī)定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應當依照特別程序辦理批準、登記手續(xù)后,才能產(chǎn)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傊,這是一個復雜的問題,解決該問題除了需要結合您自身實際情況,還需要對解除合同后的后續(xù)問題做完善。在此建議您盡早咨詢專業(yè)律師,以維護您自身的最大合法權益。

解除買賣合同6

  《合同法》第六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nèi)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解除買賣合同7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本著友好協(xié)商的原則,因國家政策的變動,此變動為不可歸責于甲乙任何一方的責任,導致乙方購買甲方位于北京市懷柔區(qū)號的房屋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故甲乙雙方一致同意解除雙方于20xx年04月20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和《房屋定金收付書》,特達成如下條款,以資雙方共同遵守:

  一、解除甲乙雙方于20xx年04月20日簽訂的《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和《房屋定金收付書》。

  二、本協(xié)議簽訂生效之日起,甲乙雙方之前簽署的任何合同文件均作廢,甲乙雙方互相免責,任何一方不得再追究另一方的任何責任,否則,須向相對方承擔違約金元;

  三、甲方在簽訂本協(xié)議當日一次性退還乙方元人民幣,乙方向甲方出具相應的收款憑證。

  四、本確認書是雙方完全自愿簽訂,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提起訴訟或仲裁。

  五、本確認書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效力等同。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解除買賣合同8

  一、解除買賣合同告知函賠償標準

  如果因一方違約而解除買賣合同的,如果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賠償,合同沒有約定的,按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二、簽訂買賣合同時怎么才算脅迫

  實務中,認定是否被迫簽訂合同,可以從以下條件把握:

  1、判斷簽合同時,當事人是否被脅迫可參照以下條件:

  (1)以將要發(fā)生的損害相威脅,而使他人產(chǎn)生恐懼后簽訂合同的。

  例如威脅他人說不簽合同將對其或其家人進行毆打,甚至謀害,而迫使他人簽訂的合同;例如以向社會大眾披露他人隱私要挾而簽訂的合同。

  (2)或直接實施不法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人為的損害和財產(chǎn)的損害,而迫使對方簽訂的合同。如直接毆打他人直至他人簽訂合同。

  可見,認定是否被迫簽訂買賣合同,一個重要的特征就是對方是否采取了威脅恐嚇的方法,使你簽訂你不想簽訂的合同。

  遭遇被迫簽訂買賣合同,應該積極起訴維權,必要的時候,還可以報警。

解除買賣合同9

  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出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1)、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解除合同的行為不會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情況屬于協(xié)議解除,只要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一致,就可以徑直解除,一般不會產(chǎn)生什么矛盾。

  (2)、當事人的合同中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的,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的,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開發(fā)商超過三十日不能交付商品房的,購房者有權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那么,當此條件成就時,購房者即可按照此約定主張解除合同。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當不可抗力出現(xiàn)時,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4)、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另一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比如,購房者逾期支付房款,經(jīng)催告后仍不支付的,開發(fā)商可以解除合同。

  (6)、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著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可以通過通知的方式告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即解除。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的法律責任:

  另外,根據(jù)《最高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zhì)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zhì)量經(jīng)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十三條規(guī)定:因房屋質(zhì)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第二十四條: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xiàn),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

  希望您對房屋買賣合同的解除以及買賣合同解除后的法律責任有更加詳細的了解。實踐中,盡量減少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這樣才能減少損失。

  買房簽合同注意事項匯總

  在現(xiàn)今房價越來越貴的情況下,買房子可以說是一件大事兒,在簽訂購房合同是一定要謹慎仔細。那么買房簽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呢?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的了解。

  買房簽合同注意事項:

  1、首先看開發(fā)商是否具備“五證”

  五證,一個是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第二是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第三是建設工程開工證,第四是國有土地使用證,第五是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簡稱叫“五證”。其中前兩個證是由市規(guī)劃委員會核發(fā)的,開工市是由市建委核發(fā)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由市土地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核發(fā)的。

  那么怎么樣看待“五證”?交給您一種方法,這五證最主要的應該看兩證,一個是國有土地使用證,一個是預售許可證,這兩種要核發(fā),看準確了,一般原則上就沒有問題,特別是預售許可證。特別要提醒的是,購房者在查看五證的時候一定要看原件,復印件很容易作弊。簽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預購的房屋是不是在預售范圍之內(nèi),以確保將來順利的辦理產(chǎn)權證。

  2、使用規(guī)范的合同文本

  一定要參照最好是采用且不要隨意修改《文本》,并按照文本中所列條款認真填寫,了解各項具體內(nèi)容。不要隨意去簽訂開發(fā)商自己定的《定購協(xié)議書》還交一筆訂金。就算很多人都這樣做,但這并非購房的必經(jīng)程序。且這種合同一定是權利義務不平等的,對自己尤其不利。最好能夠直接與開發(fā)商簽預售合同就好。這個步驟,一定不能馬虎啊!否則到時吃大虧就慘了。

  3、查驗有關證明文件

  買期房要查看開發(fā)商是否有預售許可證,并要確認自己所購之房在預售范圍內(nèi),買現(xiàn)房則要查看開發(fā)商是否具有該房屋的大產(chǎn)證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許可證》。

  4、買期房要注意建筑面積的約定

  在填寫暫測面積時除了要填上總建筑面積外,還要填上套內(nèi)面積和公用分攤面積。

  5、買期房要約定條件和時限

  所謂交房有兩層含義:一層是房屋使用權即實物交付;另一層是房屋所有權轉移即產(chǎn)權過戶。

  6、簽約時要注意房屋質(zhì)量問題

  購房者在簽約時,應認真推敲《商品住宅質(zhì)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兩書的內(nèi)容,并將質(zhì)保書作為合同的`附件。

  7、簽約時明確物業(yè)管理事項

  合同中要確定前期物業(yè)管理公司,以及雙方約定的物業(yè)管理范圍和收費標準。

  8、注意合同文本中補充協(xié)議的內(nèi)容

  購房者應謹防有些開發(fā)商,將示范合同文本中保護交易公平的條款,通過補充協(xié)議加以取消,以減輕賣方的責任。

  9、注意約定違約責任

  這里指的違約包括:簽約后購房者要求退房、不按期付款;開發(fā)商賣房后要求換房,不按期交房;面積變動超過約定幅度;質(zhì)量不符合要求;辦理過戶手續(xù)時不符合規(guī)定和約定等。

  買房簽合同補充協(xié)議注意事項:

  在買賣的時候一個是簽訂認購書,第二個簽訂購房合同,購房合同有一個補充協(xié)議,這個補充協(xié)議往往是房屋購買合同里沒有約定的事項通常在補充條款里進行約定。需要提醒購房者注意的是,補充條款在某種程度上,它約定的事項比房屋購銷合同里約定的還重要,因為補充條款是根據(jù)不同的項目的不同具體情況來約定的。所以,在補充條款簽訂的時候應該把握幾個問題。

  1、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nèi)容寫進補充協(xié)議里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2、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因為購銷合同里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chǎn)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

  3、要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F(xiàn)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復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chǎn)開發(fā)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么。

  4、明確關于公攤建筑面積,F(xiàn)在面積爭議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fā)商經(jīng)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fā)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tǒng)的公攤面積的數(shù)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F(xiàn)在有很多贈與這個,贈與那個,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5、應該明確裝修標準。以后逐漸的房地產(chǎn)開發(fā)項目是精裝修,那么就必須對裝修的標準明確。比如說裝修的標準不要籠統(tǒng)的想使用進口材料、高級材料等這種不明確、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確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6、明確退房的責任。購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之后,經(jīng)常拿出一些資金裝修房屋,比如說買家電什么的,但是一旦退房是由于開發(fā)商的原因,必須寫明開發(fā)商是什么樣的責任,寫名在確定的日期內(nèi)把開發(fā)商退還,甚至包括銀行的利息、罰金等。

  買房簽合同注意事項就和大家分享到這里了,買房是比較重要的一件事情,會花費我們大量的精力財力投入,所以大家一定要謹慎對待,買房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清楚明確里面的內(nèi)容,這可都關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要注意條款細節(jié)以免損害自身利益。

  希望以上小編整理的買房簽合同注意事項能夠幫助到您,讓您在買房簽合同時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損失。

  婚前購買按揭房,婚后還款,離婚怎么分割?

  家住東城華麗苑小區(qū)的張某在婚前按揭購買了一套150平米的商品房,產(chǎn)權登記在張某自己名下,每月按揭2500元,10年還清。20xx年,張某便與楊某結婚,張某與楊某結婚后,每月按揭房子。20xx年8月,張某與楊某因性格不和離婚。張某提高房產(chǎn)是自己在結婚前購買,屬于個人財產(chǎn),而楊某認為房子是結婚后共同按揭,是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那么該商品房是否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婚前購買商品房結婚后按揭,離婚該如何分割呢?

  律師說法:根據(jù)我國20xx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10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chǎn)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chǎn)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chǎn)還貸,不動產(chǎn)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chǎn)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依前款規(guī)定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chǎn)歸產(chǎn)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chǎn)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chǎn)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chǎn)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綜上所述,在張某不同意按照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的情況下,該商品房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其產(chǎn)權仍然歸屬于張某。雙方婚后共同還貸的8年款項及房子財產(chǎn)增值部分,張某應對楊某進行合理補償,尚未歸還的貸款由張某自己承擔。

  貸款購買二手房的流程有哪些 ?

  購買二手房也會存在貸款的情況。對于貸款購買二手房流程,由于很多人對其中的門道不了解,導致了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出現(xiàn)了不少糾紛。那么,貸款購買二手房的流程有哪些 ?為避免您在貸款購買二手房時走冤枉路。以下365編輯為您詳細介紹貸款購買二手房流程以及需要注意的問題。

  步驟/方法

  1、對房子的產(chǎn)權進行調(diào)查

  審定房屋產(chǎn)權的完整性、真實性、可靠性,要注意產(chǎn)權證上的業(yè)主姓名與售房者是否相符,有無抵押或共有人等。這對買家來說最為關鍵,否則有可能導致后面

  所做的一切都成了無用功。

  2、訂二手房買賣合同

  買賣雙方商談房價、付款方式、違約責任、交付時間,并立約下定金。買賣雙方可以到房管部門相關網(wǎng)站上下載格式化合同文本,也可以去中介公司索要合同文本。

  3、評估公司做評估

  這個過程一般來說要5~7個工作日。

  4、款的房子要辦理相關按揭業(yè)務

  如果是公積金貸款和商業(yè)貸款組合的,則要向公積金中心和銀行同時申請。這是整個二手房DIY過程中最耗時間的階段,通常要40個工作日左右。

  按揭辦理下來后,要注意注銷該物業(yè)的他項權證。

  5、合同交到房管部門產(chǎn)權交易中心相關辦事窗口,拿受理單。

  憑受理單到農(nóng)稅中心繳納相關稅費,拿完稅契證。

  6、完稅契證到房管部門辦理房產(chǎn)證。

  7、完稅契證到土管部門辦理土地證。

  365小編提醒您,近期打算購買二手房的業(yè)主,買房之前一定要先了解銀行貸款政策的細則,巧妙避開雷區(qū),以免簽了合同貸不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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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交易稅的計算方式是什么?

  二手房交易在現(xiàn)在房地產(chǎn)市場也是非常繁榮的。在二手房交易中,有很多相關的專門政策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二手房交易也是需要繳納相關稅費的。那么二手房買賣需要繳納的稅費怎么計算?

  計算方法

  買方:

  1、契稅

  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5% (商用用房或大于144平米的稅率為3%)

  2、交易服務費

  建筑面積(平方米)×3元

  3、交易印花稅

  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0. 05%

  4、產(chǎn)權轉移登記費

  50元[1] (每增加1人加10元,買家為單位的80元)

  賣方

  1、交易服務費

  建筑面積(平方米)×3元

  2、交易印花稅

  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0. 05%

  3、土地出讓金

  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

  4、解困房

  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

  5、商品房

  土地出讓金按基準地價× 3% × 未交土地出讓金的建筑面積

  6、分攤費用

  成交價/總面積×分攤面積×10%(10樓以下)

  成交價/總面積×分攤面積×20%(10樓以上)

  7、個人所得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1%(房改房自用滿五年,且是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

  8、營業(yè)稅及附加稅:成交價或評估價(高者)×5.5% (房產(chǎn)證或購買時契稅完稅證未滿五年)

  二手房交易繳納的稅種

  (一)契稅

  符合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含)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在120平方米基礎上上浮16.7%)、實際成交價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等三個條件的,視為普通住宅,征收房屋成交價的1.5%的契稅。反之則按3%。

  新政策下的契稅:

  普宅:90平米以下:1%、90-140平米:1.5%、非普宅:3%、商業(yè)房或公司產(chǎn)權:3%

  (二)城建稅

  營業(yè)稅的7%;教育費附加稅;營業(yè)稅的3%。

  (三)個人所得稅

  普通住宅2年之內(nèi):{售房收入-購房總額-(營業(yè)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稅+印花稅)}×20%;

  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購房總額-印花稅)×20%。

  出售公房:5年之內(nèi),(售房收入-經(jīng)濟房價款-土地出讓金-合理費用)×20%,其中經(jīng)濟房價款=建筑面積×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積。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四)土地出讓金

  成本價:城八區(qū)內(nèi):15.6元每平米 城八區(qū)外:12.9元每平米 經(jīng)轉商:10% 按經(jīng)管理 3%(按成交價)

  (五)交易手續(xù)費

  3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積

  (六)合同印花稅

  房屋成交總額×0.05%

  (七)營業(yè)稅

  20xx年1月27日新通知規(guī)定: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yè)稅。

  1、非普通住宅2年內(nèi):房屋成交總額×5.55% 2年或2年以上:差額 ×5.55% ;

  2、個人所得稅:普通住宅房屋成交總額的1%或利潤部分×20%;非普通住宅房屋成交總額的2%或利潤部分×20%;

  3、土地增值稅: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3年內(nèi):房屋成交總額×0.5% ,3年至5年:房屋成交總額×0.25% 5年或5年以上:免征;

  4、買賣合同公證費:(買賣合同需要公證時才須繳納) 房屋成交總額×0.3%;

  5、契稅是應由買方交納的,交稅比例是: 普通住宅應該交納成交價或是評估價的1.5%的契稅。非普通住宅應該交納成交價或是評估價的3%的契稅。

  6、過戶費用。

  (八)工本費

  80元,共有權證:20元。

  365小編為您整理,希望你在購買二手房或者出售二手房時,能夠遵循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主動并且按時繳納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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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及防范

  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是一種非常具有風險的行為,那么什么是借名買房?借名買房又 有什么法律風險?借名買房應如何防范風險?針對以上問題,小編在下文會為大家解答。

  一、何為“借名買房”

  “借名買房”,是指房屋的實際出資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并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的行為,房屋的實際出資人為事實購房人或者真正購房人,被借名之人為登記購房人。

  借名買房具有以下幾種含義:

  (一)事實購房人借用他人名義購房;

  (二)事實購房人以他人名義登記房屋所有權;

  (三)事實購房人出資購買房屋;

  (四)事實購房人行使對房屋的權利。

  二、“借名買房”的法律風險

  (一)如果登記購房人反悔,事實購房人若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委托代理關系和支付購房款的事實,要想取得房屋產(chǎn)權或收回購房款都很困難;

  (二)如果登記購房人有對外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賣該房產(chǎn);

  (三)如果名義產(chǎn)權人意外死亡,該房屋可能會因為繼承關系而被其他人繼承;

  (四)如果銀行最后查實實際購房人與借款人不是同一個人,銀行也可以依據(jù)貸款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要求提前解除貸款合同。

  三、針對“借名買房”律師支招

  (一)“借名買房”風險大,建議慎用

  我國實行不動產(chǎn)物權取得實行登記公示制度,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以外,未經(jīng)過依法登記,不能取得不動產(chǎn)物權,這些規(guī)定對于實際出資人存在巨大的法律風險。

  若借名人反悔訴諸于法律,實際出資人面臨著房財兩空的不利結局。

  事先協(xié)議約定避風險

  (二)選好“借用之名”

  “借名買房”并非絕對不可,但一定要有事先防范其法律風險的意識。顧名思義,“借名買房”,先有“借名”再有“買房”,那么先要選好“借用之名”,比如:母親、親戚、朋友等親近之人,這樣可大大降低其法律風險。

  (三)簽訂好“借名協(xié)議”

  選好“借用之名”,建議先不用急于“買房”,事實購房人與名義購房人最好簽訂一份“借名協(xié)議”,把雙方的權利義務明確在書面上,就可能降低法律風險的發(fā)生,即使發(fā)生也不會令自己陷入非常被動的境地。

  (四)發(fā)生爭議及時找專業(yè)人士

  “借名買房”雙方一旦發(fā)生爭議糾紛,建議您及時找專業(yè)人員咨詢:爭議方在糾紛中的地位及如何解決;若發(fā)生訴訟,如何組織證據(jù)材料以證明已方觀點等專業(yè)問題。

  最后,小編提醒廣大購房者,以真實身份購房才是上上策。

解除買賣合同10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了編號為no:_____的《北京市外銷商品房預售契約》/《北京市商品房買賣合同》(下稱“該契約”)現(xiàn)雙方經(jīng)友好協(xié)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1.甲方同意按本協(xié)議約定的時間及條件與乙方處理相關事宜,依該契約的約定,甲方應向乙方返還雙倍定金、已付房價款及相應利息共計人民幣_____元,除尚未歸還之銀行貸款外,甲方需向乙方實際支付人民幣_____元。銀行貸款部分款項共計_____元由甲方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直接返還予貸款銀行,并向乙方提供銀行的收據(jù),做為乙方與銀行解除借款合同的依據(jù)。

  2.雙方同意甲方按照下列期限,分期將除銀行貸款部分外的購房款直接支付給乙方:

  (1)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計_____元直接返還款項。

  (2)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計_____元直接返還款項。

  (3)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計_____元直接返還款項。

  (4)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計_____元直接返還款項。

  (5)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計_____元直接返還款項。

  (6)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款項計_____元,以及交付返還全部銀行貸款后銀行所提供的收據(jù)。

  3.乙方如系以銀行抵押貸款方式支付部分房價款的,自本協(xié)議簽署之日起至該契約正式注銷之日,每月應向貸款銀行支付的抵押貸款月均還款(下稱“月均還款”),由甲方支付,乙方給予必要的.配合,且乙方無須再向甲方歸還。

  4.甲方按本協(xié)議第2條第(6)款約定執(zhí)行完畢后,雙方另行簽訂解約協(xié)議解除該契約。自該契約解除后,乙方不再對該契約項下的房屋及其相關建筑享有任何權利,甲方有權另行處置該契約項下房產(chǎn)。在該契約解除之前,如果乙方不再要求退房、解約的,可與甲方另行協(xié)商。

  5.甲方向乙方支付全款計元之后,并且雙方簽訂解除該契約的文件生效后,乙方應授權甲方至北京市國土資源與房屋管理局(下稱“房地局”)辦理該契約注銷登記手續(xù)之全部所需文件(包括簽署遞交房地局的解約協(xié)議、返還甲方開具的付款票據(jù)和合同等)

  6.甲乙雙方同意該契約之注銷登記手續(xù)于甲方向乙方支付完畢全部直接返還款項后15日內(nèi)辦理。

  7.本協(xié)議自雙方簽字之后甲方向乙方所支付首批還款計元到達乙方賬戶開始生效,壹式陸份,甲乙雙方各持叁份。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代表:_____ 代表: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解除買賣合同11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xié)商,就乙方申請退還已購買甲方房屋的退房,解除原房屋買賣合同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一、乙方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購買的____公寓____號和____號房屋退還給甲方。

  二、乙方和其愛人有義務配合甲方同房地產(chǎn)管理局、____銀行____分行及其他部門辦理房屋退房的相關手續(xù)。

  三、因辦理退房手續(xù)而發(fā)生的相關費用和損失由乙方負責。

  四、在乙方辦理好退房手續(xù)后五個工作日內(nèi)甲方將乙方的首付款29.66萬元退還給乙方,將購房貸款60.90萬元退還給中國銀行桂林分行,歸還銀行利息的部分由乙方負責償還。

  五、違約金:違約方需支付違約金伍萬元。

  六、本合同正本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法律約束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解除買賣合同12

  買受人可以解除房屋買賣合同的情況有:

  1、拆遷人將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的,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人請求解除安置協(xié)議;

  解釋第七條“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說明對此安置協(xié)議被拆遷人享有解除權。但這種安置協(xié)議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雙方是按照所有權調(diào)換形式訂立拆遷安置協(xié)議。

  (2) 該補償安置的房屋在安置協(xié)議中有明確的位置、用途約定。形式上拆遷人必須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

  2、出賣人將商品房一賣一抵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八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同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3、出賣人將一房二賣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八條“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同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4、 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受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九條第二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此項內(nèi)容是指只要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受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將房屋出售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而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5、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再將此房屋出賣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后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九條第三項“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此項內(nèi)容也是指只要出賣人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在將此房屋出賣給買受人的,買受人知情后就可以解除合同。

  6、房屋主體質(zhì)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zhì)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zhì)量經(jīng)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奔雌诜亢同F(xiàn)房的買賣合同在房屋主體結構出現(xiàn)質(zhì)量不合格時,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7、因房屋質(zhì)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三條第一款“因房屋質(zhì)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币虼顺鲑u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zhì)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正常居住適用,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8、套內(nèi)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約定,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nèi)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奔刺變(nèi)面積或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也無處理約定,且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就可以解除合同。

  9、 出賣人遲延交房經(jīng)催告后三個月期滿出賣人仍未交房,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五條“根據(jù)《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jīng)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即出賣人遲延交房經(jīng)買受人催告后三個月期滿出賣人仍未交房,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10、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按期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nèi),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現(xiàn)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nèi),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應當協(xié)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xù),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奔锤鶕(jù)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chǎn)開發(fā)經(jīng)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時,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11、因出賣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奔慈绻虺鲑u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12、因不可歸責與買受人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釋第二十三條“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 即因不可歸責與買受人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解除買賣合同13

  一、哪些情形可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結合審判實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協(xié)議解除;

  2、根本違約;

  3、遲延履行;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具體言之,解釋對后三種事由明確列舉規(guī)定。

  根本違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房屋主體結構質(zhì)量不合格;房屋質(zhì)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遲延履行: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jīng)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

  二、怎么解除房屋買賣合同

  司法解釋主要從實體上規(guī)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的事由,對其解除程序則應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處理。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該項緊接著規(guī)定,“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可見,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沒有通知的,法院應該行使釋明權,要求主張解除的一方及時向對方通知解除。問題是,通知已經(jīng)送達,但對方一旦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須由法院裁判。作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訴訟實踐中,應該圍繞上述司法解釋所列舉的情形來審查主張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成立,從而確認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效力。

解除買賣合同14

  (一)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解除合同,當然也適用于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另外,根據(jù)相關解釋,符合以下條件的也可以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

  1、根本違約: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4)房屋主體結構質(zhì)量不合格;

  (5)房屋質(zhì)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

  2、遲延履行:

  (1)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jīng)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的;

  (2)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

  3、其他解除情形: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2)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

解除買賣合同15

  一、法律規(guī)定解除情形

  合同解除的立法目的在于,給予一方當事人根據(jù)合同履行中出現(xiàn)了的法定事由,為避免因合同的履行而遭受重大損失提供的法律救濟措施,以及違約方不應因合同的解除獲得不當?shù)睦。合同解除最重要的法律后果即“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涉及合同解除的條文多達10條(詳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條款第八條、九條、十二條、十三條、十四條、十五條、十九條、二十三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結合審判實踐,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1.協(xié)議解除;2.根本違約;3.遲延履行;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具體言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后三種事由明確列舉規(guī)定。根本違約: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抵押的事實;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jīng)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房屋主體結構質(zhì)量不合格;房屋質(zhì)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遲延履行: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jīng)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擔保貸款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主要從實體上規(guī)定了解除商品房買賣的事由,對其解除程序則應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處理。根據(jù)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笨芍,行使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權的一方應該履行通知的程序。如果通知已經(jīng)送達,但對方提出異議之訴,主張合同解除的通知人對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便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須由法院裁判。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理解。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往往也就影響到后一個擔保貸款法律關系的履行問題,然而,其是否必然導致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呢?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沒有具體的直接規(guī)定,只是在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了兩個合同關系都被解除的法律后果,即“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貸款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對于該款,我們認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解除不必然邏輯地得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應該解除。后者是否解除仍然應該根據(jù)我國合同法及相關司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來具體認定。如果借款人和貸款人都沒有主張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作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保證人(賣方)提出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缺乏法律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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