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開發(fā)合同集錦9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出現在我們生活中的次數越來越多,簽訂合同可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合作開發(fā)合同10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1
合作開發(fā)項目: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序文
鑒于甲方需要就_______技術項目與乙方進行合作研究開發(fā);鑒于乙方愿意與甲方合作研究開發(fā)_______技術項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兩方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執(zhí)行。
正文
第一條項目名稱
1、1本合同的合作開發(fā)項目名稱為:(本合同所涉及到的技術標的項目的名稱)
1、2技術合同的項目名稱應使用簡明、準確的詞句和語言反映出合同的技術特征和法律特征,并且項目名稱一定要與內容相一致,盡量使用規(guī)范化的表述,如關于___________技術的合作開發(fā)合同。
第二條標的技術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2、1本合同的標的技術為:(甲乙兩方共同合作研究開發(fā)所要完成的技術成果)
2、2本合同的標的技術是訂立合同時甲乙兩方尚未掌握的、經過兩方創(chuàng)造性勞動所獲得的一套完整的技術方案,該技術成果應當具有創(chuàng)造性和新穎性。
2、3甲乙兩方應保證該技術成果具有創(chuàng)造性,即訂立合同時該技術成果并不存在,而是經過兩方創(chuàng)造性勞動,探索前人或他人未知領域中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項目,這種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項目,可以是世界上的新項目,也可以是國內首創(chuàng)的新項目,還可以是地區(qū)或行業(yè)中的新項目。
2、4甲乙兩方應保證該技術成果具有新穎性,即該技術成果不是現有技術,沒有被他人公開,為公眾所知曉。
2、5甲乙兩方應明確本合同開發(fā)技術項目的技術領域、說明成果工業(yè)化開發(fā)程度,比如是屬于小試、中試等階段性成果,還是可以直接投入生產使用的工業(yè)化成果;是屬于科技理論,還是有關產品技術、工藝技術等。
2、6甲乙兩方應約定標的技術的形式,是屬于以技術報告、文件為載體的書面技術設計、資料,還是以產品、材料、生產線等實物形態(tài)為載體的技術成果。
2、7本合同的標的技術應達到如下技術水平和具體指標:(載明本合同標的技術所應達到的科技水平及衡量和評定的主要技術指標和經濟指標等。)
第三條研究開發(fā)計劃
3、1甲乙兩方應友好協調,共同擬定一個比較周密、合理的研究開發(fā)計劃,包括實施研究開發(fā)工作的總體計劃、年度計劃、季度計劃等,明確約定每一階段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完成的研究內容、達到的目標以及完成的期限等內容。
3、2甲乙兩方擬定的研究開發(fā)計劃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
。1)與本合同標的技術有關的國內外技術現狀、發(fā)展趨勢以及該領域國內外專利申請和授權情況;
。2)現有的技術基礎和條件以及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
。3)研究開發(fā)本項目的主要任務;
(4)研究開發(fā)本項目的攻關目標和內容;
。5)研究開發(fā)本項目應達到的技術水平,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6)研究開發(fā)本項目的試驗方法、技術路線和開發(fā)進度計劃等。
3、3甲乙兩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兩個月內完成研究開發(fā)計劃的擬定工作。
3、4甲乙兩方應按照共同擬定的研究開發(fā)計劃,按期完成合作開發(fā)技術成果。
3、5合同一方未按研究開發(fā)計劃實施其承擔的研究開發(fā)工作的,另一方有權督促其實施計劃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四條合作研究開發(fā)項目的投資
4、1甲乙兩方應約定以各自的資金、設備、材料、場地、試驗條件、技術情報資料、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成果等方式對合作召開發(fā)項目進行投資。
4、2甲乙兩方應約定各自在合作研究開發(fā)項目中的投資比例。
4、3甲乙兩方約定以實物或技術投資的,應當折算成相應的金額。在技術投資折價時,要防止以次充好,以免作價過高。
4、4甲乙兩方約定以技術投資的,應當確保用來投資的'技術沒有產權糾紛,如發(fā)生產權糾紛,應由提供技術投資的一方承擔責任。
4、5甲方按約定以如下資金、實物、場地或技術進行投資:
(1)甲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fā)項目的金額為: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2)甲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fā)項目的實物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甲方用來投資的設備、材料等實物的名稱以及相應折價的金額)
。3)甲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fā)項目的場地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甲方用來投資的場地的位置、面積、條件等,以及折價的金額)
(4)甲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fā)項目的技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甲方用來投資的技術名稱、內容等,涉及專利技術的,應具體標明該專利技術的專利申請日、申請?zhí)、專利號、專利權人、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實施許可的情況以及折價的金額)
。5)甲方的上述投資經折價后總金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
4、6乙方按約定以如下資金、實物、場地或技術進行投資:
。1)乙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fā)項目的金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
。2)乙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fā)項目的實物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乙方用來投資的設備、材料等實物的名稱以及相應折價的金額)
(3)乙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fā)項目的場地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乙方用來投資的場地的位置、面積、條件等,以及折價的金額)
。4)乙方投資于合作研究開發(fā)項目的技術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乙方用來投資的技術名稱、內容等,涉及專利技術的,應具體標明該專利技術的專利申請日、申請?zhí)、專利號、專利權人、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實施許可的情況,以及折價的金額)
(5)乙方的上述投資經折價后總金額為:_______萬元人民幣。
4、7甲乙兩方可以約定各自投資的方式和期限,可以是一次投資,也可以是分期投資;一次投資的,應約定投資期限最遲不得超過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個月。分期投資的,應具體約定每期投資的最遲期限。
第五條合作研究開發(fā)投資購置的設備、器材、資料的財產權屬
5、1甲乙兩方應約定使用合作研究開發(fā)投資資金購買如下研究開發(fā)所必需的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購買研究開發(fā)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的清單)
5、2甲乙兩方約定購買的如下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歸甲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約定歸甲方所有的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清單)
5、3甲乙兩方約定購買的如下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歸乙方所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約定歸乙方所有的設備、器材和技術資料清單)
第六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1甲乙兩方約定合作開發(fā)合同各自的履行期限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履行之日起至合同履行完畢的時間)
6、2甲乙兩方約定合作開發(fā)合同各自的履行地點為甲方(或乙方)所在地,或者兩方約定的其他地點。
6、3甲乙兩方約定合作開發(fā)合同各自的履行方式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新材料、新產品、新工藝的研制、開發(fā);樣品、樣機的試制;成套技術設備的試制、生產等各種方式)
第七條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7、1合作開發(fā)合同的內容如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兩方應在合同中載明國家秘密事項的范圍、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兩方承擔保密義務的責任。
7、2兩方根據訂立的合作開發(fā)合同所涉及技術的進步程度、生命周期以及其在競爭中的優(yōu)勢等因素,商定技術情報、資料、數據、信息和其他技術秘密的保密范圍、時間以及兩方應承擔的責任。
7、3兩方約定不論本合同是否變更、解除或終止,合同的保密條款不受其限制而繼續(xù)有效,兩方均應繼續(xù)承擔保密條款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八條風險責任的承擔
8、1甲乙兩方約定共同對合作研究開發(fā)項目承擔風險責任。但甲乙兩方應對各自承擔的研究開發(fā)工作承擔風險責任。
8、2兩方約定甲方應對如下研究開發(fā)工作承擔風險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甲方承擔風險責任的范圍等)
8、3兩方約定乙方應對如下研究開發(fā)工作承擔風險責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乙方承擔風險責任的范圍等)
8、4兩方約定以下風險責任由甲乙兩方共同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寫明由甲乙兩方共同承擔風險責任的范圍等)
8、5任何一方發(fā)現可能導致合作研究開發(fā)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一方沒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8、6甲乙兩方對合同風險責任約定不明的,應當本著友好、協商的原則合理承擔各自的風險責任。
第九條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9、1甲乙兩方合作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兩方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fā)的兩方共有。
9、2合作開發(fā)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享有以同等條件優(yōu)先受讓的權利。
9、3合作開發(fā)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申請人取得專利權的,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9、4合作開發(fā)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請專利。
9、5合作開發(fā)完成的技術秘密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兩方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兩方均有使用的轉讓的權利。
9、6合作開發(fā)完成的技術成果的精神權利,如身份權、依法取得榮譽稱號、獎章、獎勵證書和獎金等榮譽權歸兩方共有。
9、7合作開發(fā)兩方實施許可、轉讓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而獲得的經濟收益由兩方共享。
第十條驗收標準和方式
10、1甲乙兩方約定合作開發(fā)的合同技術應符合如下技術指標和參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ê献鏖_發(fā)技術在該領域內所要達到或應完成的某種技術標準和參數,如國標、部標、行業(yè)標準、具體設計要求、技術先進程度、技術項目的質量要求等技術標準和數據)
10、2如果合作開發(fā)的技術項目是按國際標準進行設計的,或者指標、參數涉及到國際標準的,兩方應在本條款中注明國際標準的項目名稱、標準號及發(fā)布日期,以便在合同驗收時查閱參考。
10、3一方應按照兩方約定的技術指標和參數完成合作開發(fā)技術,并在約定的期限內完成該技術成果。
10、4兩方可以約定合作開發(fā)技術完成以后,交兩方委托的技術鑒定部門或組織專家進行鑒定,也可以由兩方共同確認視為驗收通過。驗收的標準以兩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技術指標和參數為依據。不論采用何種方式驗收,均應由驗收方出具書面驗收證明。
10、5兩方約定合作開發(fā)技術驗收所需的一切費有由兩方共同承擔。
第十一條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
11、1甲乙兩方有權要求對方為自己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保證合同具有研究開發(fā)、實施使用的條件。
11、2一方在研究開發(fā)過程中,認為需要由另一方提供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的,另一方應予配合。
11、3兩方約定一方為另一方提供的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的內容為:(可以由兩方概括性約定,也可以由兩方具體列明協作和指導事項)
11、4一方應為另一方的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及設備等方面的配合,并負責報銷技術協作和技術指導人員的差旅費用。具體要求如下:(兩方對技術協作和指導所需場地、人員、設備及差旅費用的要求)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2、1一方違反合同約定造成另一方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給另一方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12、2一方逾期兩個月不按合同約定進行研究開發(fā)的,另一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應當賠償因此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12、3一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協作事項或者協作事項有重大缺陷,導致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12、4一方將研究開發(fā)經費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另一方有權制止并要求退還相應的經費用于研究開發(fā)工作。因此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違約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12、5由于一方過錯造成研究開發(fā)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12、6上述條款所涉及的違約金可以由兩方約定,但最高不得超過研究開發(fā)經費和報酬總額的20%;賠償損失以實際造成的損失為限。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辦法
13、1甲乙兩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一旦出現爭議,可以根據自愿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13、2爭議發(fā)生后,兩方應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按照合同的約定分清各自的責任,采用協商的辦法解決爭議。
13、3若兩方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將爭議提交兩方共同指定的第三者進行調解解決。
13、4若兩方協調、調解不成的或者不愿協調、調解的,可以約定將爭議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13、5兩方也可以不通過仲裁,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
第十四條有關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14、1技術開發(fā)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
14、2合作開發(fā)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為完成一定的研究開發(fā)工作,共同投資,共同參與研究開發(fā),共享成果,并且共擔風險所訂立的協議。
14、3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是指當事人訂立技術合同時尚未掌握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tǒng)技術方案。
14、4技術開發(fā):是指將科學研究成果或已有的新技術知識應用于生產實踐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在技術上設有創(chuàng)新的現有產品改型、工藝更新、材料配方調整以及技術成果的檢驗、測試和使用則不屬于技術開發(fā)。
14、5技術開發(fā)的過程:是指從研究開發(fā)或試制開始直至新產晶投入大批量生產的全過程。
14、6技術開發(fā)成果:是指訂立合同時當事人尚未掌握的經過研究開發(fā)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所獲得的技術方案。
14、7可行性研究:是指訂立技術開發(fā)合同前,當事人對各種開發(fā)方案的實施可能性、技術先進性、經濟合理性進行調查研究、分析計算和評價的一種科學方法。
14、8新技術開發(fā):是指在一定時間和區(qū)域內首次利用新的科學研究成果所進行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tǒng)等技術方案的開發(fā),包括對原有技術的改進、創(chuàng)新。
14、9新產品開發(fā):是指在技術原理、結構、物理性能、化學成分、材料、功能和用途等某一方面或者幾方面與原有產品比較,有顯著不同或者新的改進的產品開發(fā),具有明顯的技術進步特征稠業(yè)化、商業(yè)化特征。
14、10新工藝開發(fā):是指運用科學理論,采用新的方法,開發(fā)新型物質和材料,包括增加材料品種,改進材料性能,以提高產品性能和綜合經濟效益。
14、11新技術系統(tǒng)開發(fā):是指產品、工藝、材料等多種技術之間的新的有機組合或者配套使用的研究開發(fā)。
14、12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標的:是指當事人通過履行合同所要完成的科學技術成果。
14、13研究開發(fā)經費:是指完成本項研究開發(fā)工作所需要的成本。
14、14報酬:是指本項目開發(fā)成果的使用費和研究開發(fā)人員的科研補貼。
14、15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是指在技術開發(fā)合同中所產生的技術成果的權益歸誰所有,如何使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利益如何分配。
14、16精神權利:是指與技術成果完成者的人身和創(chuàng)造性勞動不可分割的榮譽權和身份權。
14、17經濟權利:是指通過使用、轉讓技術成果取得物質利益的財產權利。
14、18驗收標準和方式:是指技術開發(fā)合同實施完成后,當事人兩方或一方確認所完成的技術成果是否符合和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14、19技術指標和參數:是指研究開發(fā)的技術在該技術領域內
所要達到或應完成的某種技術標準和數據。:
14、20合作開發(fā)的投資:是指合作開發(fā)合同當事人以資金、設備、材料、場地、試驗條件、技術情報資料、專利權、非專利技術成果等方式對研究開發(fā)項目所作的投入。
附文
第十五條本合同經兩方簽字、蓋章后生效;如需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以有關部門的批準日期為合同生效日。
第十六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兩方協商解決。
第十七條本合一式_______份,甲乙兩方和有關批準部門各執(zhí)一份。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審批部門意見:________________
審批部門:(蓋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2
第一節(jié)概述
嚴格說來,房地產行業(yè)的合作開發(fā)在法律上并不是一個含義十分確定的概念,迄今也沒有關于這一概念的權威解釋。依本文理解,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是指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為共同出資開發(fā)房地產項目而簽訂的合同。這是在廣義上解讀合作開發(fā)的概念。只要是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出資從事房地產開發(fā)即可構成合作開發(fā),出資形式既可以是資金,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權或其他無形財產。在形式上,無論合作各方是以股東名義出資設立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公司,還是不設立項目公司而直接由合作各方共同開發(fā),均屬合作開發(fā)房地產之列。當然,已成立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公司在從事房地產開發(fā)時也可理解為是其股東之間的合作開發(fā)行為,但這種“合作開發(fā)”不具有法律上的特殊性,不包括在本文所稱的合作開發(fā)房地產之列。
一、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主要內容
由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形式上的多樣性,其合同內容也隨著合作形式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下面就其中若干必要性條款進行介紹。
1、當事人條款。對合作各方的基本情況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如為企業(yè),應注明其名稱、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記號、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如有)、住所及聯系方式等;如為自然人,則應明確其姓名、身份證件號碼、住所及聯系方式等。
2、合作形式。此為明確合作模式及合作各方主要權利義務的基本條款。合同應明確是成立項目公司進行開發(fā),還是不成立項目公司進行開發(fā),如不成立項目公司,是各方聯名開發(fā),還是有一方或數方隱名參與開發(fā)。如成立項目公司,不論是否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yè),均需對其公司的組織形式、主要機構如股東會(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yè)則無股東會的制度安排)、董事會、經營管理人員及其運作機制進行約定。
3、合作條件。合作條件是指合作各方用于合作開發(fā)的主要投入,也可以理解為出資。前已述及,用于房地產合作開發(fā)的出資主要為資金與土地使用權,也可以是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等其他形式的財產。按合作合同約定投入其約定的合作條件是合作方的主要合同義務。
4、土地使用權條款。任何房地產項目成立的基礎均是土地使用權,因此土地使用權條款在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合同應明確合作開發(fā)項目的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是由合作一方取得再投入合作開發(fā),還是由合作各方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支付責任如何承擔;如項目用地原為劃撥用地,應明確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xù)的主體及相關費用的負擔。值得注意的是,項目的土地使用權與項目的規(guī)劃存有密不可分的關系。國土部門通常按照項目的可建面積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如規(guī)劃部門在開發(fā)商取得土地使用權后調整項目容積率,則極有可能需要就增加的建筑面積另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因此如存在調整規(guī)劃的可能,則應在合同中對此問題予以明確,以免滋生糾紛。
5、項目工期房地產項目投資巨大,能否按計劃完工對投資各方的利益有著重大影響。合作開發(fā)的各方由于在項目中投入的方式不同,追求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工期方面可能有不同的要求。如土地使用權投入方則會要求資金投入方盡快投入資金,確保工程盡快竣工,以保障其利益,而資金投入方則可能因融資問題,力圖在工期方面令自己的壓力減輕。因此,在合同中對項目的工期應予明確約定。如由一方負責日常的工程施工,則應明確其在工程質量方面的法律責任。
6、收益分配條款。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具體收益分配方式非常多樣化,但總的來說不外乎實物分配與現金分配兩種。如為項目公司型合作開發(fā),則其收益分配應受公司法及外商投資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限制,如非項目公司型合作開發(fā),其收益分配也應以不損害項目債權人合法權益為原則。如采取實物分配方式,則涉及到的稅費金額可能相當巨大,對此也應作出約定。
7、違約責任合作各方的主要可能違約行為便是不按合同約定履行投資義務,相應地違約責任條款也應重點規(guī)制這種情況。除此之外,項目公司型合作開發(fā)的合作方可能利用其在項目公司董事會或經營管理層中的優(yōu)勢地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應在合同中明確此種情形的違約責任
二、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屬合同法上的無名合同,由于我國城市土地的國有性質及國家對房地產市場的嚴格行政管理,有著眾多房地產管理行政法律法規(guī),因而該類合同在相當程度上排除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同時也呈現出較強的中國特色。通常說來,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體現出如下法律特征。
1、主體的復雜性這是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題中應有之義。與單一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進行房地產開發(fā)不同,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主體要復雜得多。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專門的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有著嚴格的資質要求,而合作開發(fā)則給大量的非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介入房地產開發(fā)提供了空間。因此,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主體呈現出較為復雜的形態(tài),既可以是外國的法人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國內的法人和自然人。我國立法并未禁止國內的自然人作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主體,但由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資質限制,故個人只能作為房地產項目公司(非中外合作經營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股東參與合作開發(fā),而不能以個人名義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fā)活動。
2、較強的行政干預性。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行政干預性主要體現在應履行一系列的審批及登記手續(xù),其效力等問題也受到土地、規(guī)劃、房屋及建筑管理等方面行政法律法規(guī)的諸多限制。具體說來,包括土地使用權制度及其登記制度、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資質審批及登記制度,此外還有我國相關外商投資經營企業(yè)法關于中外合作(合資)開發(fā)房地產合同應履行的審批及登記制度等。對房地產開發(fā)進行規(guī)劃方面的限制是世界
各國通例,而土地制度和外資準入的審批制度等則具有濃郁的中國特色。在我國合同法領域,房地產合同的行政干預性相對較強,而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行政干預性在房地產合同中又屬相對較強。這是我們在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實踐和理論研究中不能回避的問題。
3、合作形式的多樣性如前所述,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在合作形式上有著多樣性。在組織形式上,既可以是兩個以上民事主體為從事房地產開發(fā)而共同出資設立房地產項目公司,也可以是不成立項目公司而是由兩個以上民事主體聯合進行開發(fā),各方對其開發(fā)所得房地產屬共有關系;既可以是內資企業(yè)之間的合作開發(fā),也可以是中外合作開發(fā);中外合作開發(fā)既可以是成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進行開發(fā),也可以是成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進行開發(fā)。當然,不論合作形式如何多樣化,萬變不離其宗的就是合作各方均有出資。而出資的形式主要有以土地使用權出資和以資金出資兩種,此外還有一種特殊的出資,即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作為出資。我們認為,在目前的環(huán)境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也是一種相對稀缺的資源,是無形財產的一種,以此作為出資,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在實踐中,單純以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作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出資的較少,因為在合作各方擁有開發(fā)項目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可直接申請獲得,因此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質通常與其他出資形式共同作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出資。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3
投資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住址:
投資人: 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住址:
現投資人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本著平等協商、互惠互利、合作共贏的原則。就 煤礦開采工程項目合作一事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合作內容:
投資人雙方就本項目與 簽訂的有關 煤礦剝采工程的合同內容由投資人雙方合作體共同執(zhí)行,任何一方不得就此項目單獨與 礦業(yè)簽訂此煤礦的其他協議。就本項目工程產出的所有經濟虧損或經濟效益歸投資人雙方共同體承擔和所有。
第二條、股權構成及投資:
(一)、投資人 出資比例為:55%,投資人 出資比例為:45%;共同體沿用投資人 公司的所有資質,共同體法人由投資人 擔任,投資人 擔任股東。雙方投入資金按股份比例分批到賬,預計總投資貳仟肆佰萬元整(¥2400萬元), 投資:壹仟叁佰貳拾萬元整(¥1320萬元), 投資:壹仟零捌拾萬元整(¥1080萬元)。合伙期間各投資人所出此項目資金為共同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或轉讓股份給第三人,如有特殊情況需經合伙投資人協商同意。本合伙共出資金共計人民幣貳仟肆佰萬元整(¥2400萬元)以外如出現資金短缺有本合伙人協商按股份比例出資或找第三方投資。投資人雙方合同終止后,以合伙終止時資產總量按出資比例分配,屆時予以返還。
(二)、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余分配:以合作開采 煤礦投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 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 以作 煤礦投資為依據,按比例承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一方應當按照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3、合伙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出股份投資: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雙方投資人同意退伙,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企業(yè)項目的經營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yè)項目事務和經營執(zhí)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60天通知其他合伙投資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給此企業(yè)項目造成損失和不利影響,應當承擔責任和賠償損失。
(三)、出資轉讓和授權
1、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伙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
2、合伙人共同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yè)務,未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和此項目名義進行業(yè)務活動,如其業(yè)務獲得利潤歸雙方合伙人所有,造成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和如需負刑事責任的負刑事責任;合伙人經營此項目期間,雙方合伙人都有表決權和監(jiān)督權。
(四)、投資人雙方使用 公司的資質及賬號,需承擔公司管理費:每年壹拾伍萬元整(¥15萬元);就此項目產生的稅費等一切費用由本項目投資人雙方共同體共同承擔。
第三條、公司財務管理:
1、財務管理采取投資人雙方共同審批制度,投資人 簽字方可生效,如出現一方投資人不在時,電話聯系和需投資人向另一方投資人授權后方可生效。
2、投資人 派遣會計一名并監(jiān)管財務章一枚,投資人 派遣出納一名并監(jiān)管財務章兩枚,法人章、財務章、公章由本項目開戶行為準,雙方共同管理共同體財務賬目,非本項目開支不得從本項目支出,如有私自挪用公款對本企業(yè)項目造成損失的負全部責任和如需負刑事責任的負刑事責任,并向另一方賠償一定的損失。
3、財務管理堅持日結月清,每月財務報表送投資人 雙方簽字審核。
第四條、項目經營管理:
1、現場管理以投資人 為主,投資人 為輔,現場總負責人由投資人 派出。
2、根據工程實際情況需配備其他管理人員由投資人 雙方共同協商派遣。
3、投資人雙方所派遣的人員必須聽從現場總負責人的安排與調遣。
第五條、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
1、利潤分配:投資人雙方應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從產生利潤當月起,投資人雙方按股份比例按月分紅。
2、虧損分擔:共同體出現虧損或債務,投資人雙方按出資比例承擔,投資人雙方按出資比例對共同體虧損或債務,承擔本項目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六條、違約責任:
1、投資人雙方未按出資比例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到賬;
2、投資人雙方私自挪用本項目資金用于非本項目開支;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共同體造成損失;
4、投資人雙方單方面中止合同;
5、執(zhí)行共同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6、投資人雙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六十八條相關規(guī)定的,投資人雙方因違反上述規(guī)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協議的生效及爭議解決: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投資人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若雙方因本協議產生的糾紛,力求息事寧人,協商解決;協議不成的,應當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判決。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納印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4、本協議一式肆份,投資人雙方各執(zhí)貳份。
投資人(蓋章)
代表人(簽名)
聯系方式:
簽訂日期:*年*月*日
投資人(蓋章)
代表人(簽字)
聯系方式:
簽訂日期:*年*月*日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4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證號:
為更好的促進________市大學生創(chuàng)業(yè)孵化基地建設、____________學院大學生創(chuàng)業(yè)觀念轉變及創(chuàng)業(yè)技能的培訓的工作,本著鼓勵、支持大學生開展創(chuàng)新創(chuàng)業(yè)嘗試的原則,就甲乙雙方大學生創(chuàng)業(yè)園區(qū)合作開發(fā)事項,簽訂本框架協議。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權利
。1)對乙方進行的創(chuàng)業(yè)項目經營擁有指導、監(jiān)督權,考核乙方業(yè)績,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授權期限和獎懲辦法。
(2)對乙方未經授權用甲方名義開展的其他工作,有追究其責任權。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和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負。
。3)督促乙方遵守創(chuàng)業(yè)孵化基地相關工作規(guī)章制度。
2、甲方義務
(1)負責業(yè)務培訓及協助辦理入駐團隊的.資格證件,以便更好的開展各項工作。
。2)定期接受乙方提出的關于創(chuàng)業(yè)孵化基地設施和經營方面問題的反饋并給予相應的解決。協助和指導乙方開展相關工作。
(3)保守乙方秘密,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乙方商業(yè)計劃中所涉及的內容。
(4)為乙方提供相應的物業(yè)服務。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對授權的活動區(qū)域在協議期間內擁有唯一的使用權。
。2)享受甲方的實施的獎勵政策。
。3)以經甲方批準的展品和商品獨立經營,自負盈虧。
。4)遇到關于基地辦公室使用方面的問題,有權向甲方申請一定幫助。
2、義務
。1)執(zhí)行甲方管理標準和業(yè)務規(guī)范,接受甲方的指導、監(jiān)督。
。2)保守甲方機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協議履行過程中所涉及的內容。
。3)積極配合甲方在大學生創(chuàng)業(yè)實踐方面開展的各項活動。
。4)每個季度組織創(chuàng)業(yè)學生向甲方提供經營報告;對甲方的不定期問詢,乙方需積極配合。
(5)對基地設施進行二次維修,須提前向甲方提交裝修方案,經甲方批準,方可實施。
三、協議條例
1、乙方所經營的物品需妥善保管,如因管理不善丟失,甲方概不負責。
2、甲方授權乙方可以在園區(qū)內進行學生創(chuàng)意作品的展示與商品的經營。
四、協議終止
1、協議期滿,本協議自然終止。
2、乙方因長期大幅度虧損的想放棄經營權,且經甲方核實其虧損屬實,乙方有權申請終止協議。
3、本協議終止或期滿時,雙方應履行下列事項;
。1)乙方立即停止使用甲方授予的一切權限,并將其未完成事項書面報請甲方。
(2)結算雙方未清的經濟問題。
五、協議爭議
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時,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并以補充協議形式載明。
六、附則
1、協議一式_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______份。
2、協議未涉及到的內容,雙方可協商后以補充協議載明。
3、協議的有效期為______年。
甲方:(簽章)
地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
地址:
聯系方式: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5
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合作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本條是對合作開發(fā)合同當事人違約責任的規(guī)定。
合作開發(fā)合同的當事人違反約定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假如;當事人一方逾期不進行投資或者不履行其他約定的義務,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應當賠償因此給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造成的損失。
第三百三十七條 因作為技術開發(fā)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fā)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條是對解除技術開發(fā)合同條件的規(guī)定。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當具備合同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一種行為。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guī)定了解除合同的條件。根據技術開發(fā)合同的特點,合同法又規(guī)定了技術開發(fā)合同可以解除的另一種情形,即作為技術開發(fā)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履行技術開發(fā)合同沒有意義,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合同法起草時,許多科研部門及有關同志提出,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標的雖然已經公開,但合同訂立后,技術研究開發(fā)人已經有所投入并付出了一定的勞動,在這種情況下,合同可以解除,但應當明確規(guī)定賠償技術研究開發(fā)人已經付出的有關費用。還有的同志建議,從實際情況出發(fā),對合同訂立后,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標的已經由他人公開的兩種不同情況分別規(guī)定賠償責任。第一,合同訂立后立即發(fā)現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標的已經公開;對此,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賠或者少賠研究開發(fā)人的損失。第二,技術開發(fā)人在實施技術開發(fā)工作過程中,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標的被公開,對此,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應當根據研究開發(fā)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紤]到這些同志的意見可以解決實踐中的一些糾紛,因此合同法草案曾規(guī)定,“因作為技術開發(fā)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致使技術開發(fā)合同的履行沒有意義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承擔因解除合同產生的賠償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雙方均沒有過錯的,由當事人合理分擔。”又考慮到合同解除后產生的不僅僅是賠償問題,還有解除權的行使等問題,合同法總則對合同解除后產生的問題已有明確規(guī)定,故對此不再在技術合同一章中重復規(guī)定。
在委托開發(fā)合同中,如果研究開發(fā)人明知受委托的技術開發(fā)合同的標的是已有技術,應改為技術轉讓或者技術服務合同。
在合作開發(fā)合同中,合作開發(fā)的各方當事人有義務將自己知道技術開發(fā)的標的已經公開的情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以減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6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項目名稱: (注:本參考格式適用于新技術、新產品、新材料、新工藝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活動。)
二、本技術開發(fā)項目在國內外的現狀,水平及發(fā)展趨勢:
三、本研究開發(fā)成果應達到的技術經濟指標:
四、投資總額:其中甲方投資 乙方投資 在總投資額中:甲方占%;乙方占%。 (注:所謂投資,不僅包括以貨幣、設備、場地進行的物質投資,還可以包括以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進行的技術投資,采取貨幣以外的形式進行投資的,應當折算成相應的金額,明確當事人在投資中所占的比例。)
五、雙方的具體分工:
1.甲方負責:
2.乙方負責: (注:當事人各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以自己的技術力量參加研究開發(fā)工作,共同制定研究開發(fā)計劃,共同解決研究開發(fā)中發(fā)生問題,或按照分工分別承擔設計、工藝、試驗、試制等不同階段或者不同部分的研究開發(fā)工作,并與其他當事人協作配合,直至完成研究開發(fā)項目。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合同約定或全體當事人決定必須履行的義務,都必須認真履行。)
六、雙方的違約責任:
1.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失敗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數額為項目總額%的違約金;
2.任何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fā)工作或不按照合同約定與其他各方完成配合任務的,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數額為項目投資總額%的違約金。
七、成果歸屬與分享: 在履行本合同中完成的研究開發(fā)成果的專利權歸雙方共有: 注1:當事人各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約定權利和義務:
1.一方轉讓其共有專利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yōu)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2. 合作開發(fā)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
3. 發(fā)明創(chuàng)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取得該項專利的普通實施許可,該許可不得撤銷。
4. 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注2:合同開發(fā)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39;,視當事人均有使用或轉讓的權利。除另有約定外,一方當事人使用和轉讓該成果所收獲得的收益,另一方或其余各方無權請求分享。 注3:在實踐中,合作開發(fā)合同當事人以合同約定成果分享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約定研究開發(fā)成果的專利申請權不為各方共同,而歸一方當事人所有。但享有專利申請權的一方當事人可按約定將由此取得的經濟利益向其它當事人作適當補償。
(2)約定向合同外第三人轉讓研究開發(fā)成果時,應經合作開發(fā)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由此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由各方分享。
(3)在特殊情況下,當事人各方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技術成果權的分享份額以及各自享有的專利申請權。如對在技術開發(fā)的各主要階段(實驗室開發(fā)階段、生產工藝開發(fā)階段)產生的研究開發(fā)成果(或階段性成果)約定各自獨立享有的權利。
(4)約定由當事人一方享有對合作開發(fā)成果的獨占使用權或轉讓權,但取得這一權利的當事人應向其它各方當事人支付約定的價金。
八、合作開發(fā)合同的風險承擔原則 在履行本合作開發(fā)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fā)失敗或部分失敗的,其風險責任由當事人按如下比例合理分擔:甲方負擔%;乙方負擔%。
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1種方式解決:
1.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有關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本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名 蓋章
簽字時間
簽字地點
開戶銀行
帳號
甲方擔保人(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蓋章
簽字時間
簽字地點
開戶銀行
帳號
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名 蓋章
簽字時間
簽字地點
開戶銀行
帳號
乙方擔保人(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 蓋章
簽字時間
簽字地點
開戶銀行
帳號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7
合同編號:_________
項目名稱: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項目聯系人: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項目聯系人: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項目聯系人: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參與研究開發(fā)_________項目事項,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條 本合同合作研究開發(fā)項目的要求如下:
1.技術目標:_________
2.技術內容:_________
3.技術方法和路線:_________
第二條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開發(fā)項目中,分工承擔如下工作:
甲方:
1.研究開發(fā)內容:_________
2.工作進度:_________
3.研究開發(fā)期限:_________
4.研究開發(fā)地點:_________
乙方:
1.研究開發(fā)內容:
2.工作進度:_________
3.研究開發(fā)期限:_________
4.研究開發(fā)地點:_________
丙方:
1.研究開發(fā)內容:_________
2.工作進度:_________
3.研究開發(fā)期限:_________
4.研究開發(fā)地點:_________
第三條 為確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確定,采取以下方式對研究開發(fā)工作進行組織管理和協調:_________
第四條 合作各方確定,各自為本合同項目的研究開發(fā)工作提供以下技術資料和條件: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本合同履行完畢后,上述技術資料和條件按以下方式處理:_________
第五條 合作各方確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項目的研究開發(fā)經費及其他投資: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為技術投資的金額: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為技術投資的金額: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
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_________
2.支付或折算為技術投資的金額:_________
3.使用方式:_________
第六條 以提供技術為投資的合作方應保證其所提供技術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如發(fā)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實施該項技術而侵權的,提供技術方應當_________。
第七條 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合作各方協商一致,并以書面形式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變更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請求,其他合作方應當在_________日內予以答復;逾期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1._________;
2._________;
_________
第八條 未經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fā)工作轉讓給第三人承擔。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經其他合作方同意,將本合同項目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fā)工作轉讓給第三人承擔:
1._________;
2._________;
_________
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轉讓的具體內容包括:_________
第九條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fā)失敗或部分失敗,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損失的,合作各方約定按以下方式承擔風險損失: _________。
1.本合同項目在現有技術水平條件下具有足夠的難度;
2.乙方在主觀上無過錯且經認定研究開發(fā)失敗為合理的失敗。
合作各方確定,本合同項目的技術風險按_________方式認定。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技術風險的存在、范圍、程度及損失大小等。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條件是:
一方發(fā)現技術風險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開發(fā)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在_________日內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適當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作為研究開發(fā)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包括以專利權方式公開),合作一方或多方應在_________日內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產生損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合作各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應遵守的保密義務如下:
甲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員范圍: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責任:_________
乙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員范圍: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責任:_________
丙方:
1.保密內容(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_________
2.涉密人員范圍:_________
3.保密期限:_________
4.泄密責任:_________
第十二條 合作各方確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
甲方:
1.研究開發(fā)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數量:_________
2.研究開發(fā)成果交付的時間及地點:_________
乙方:
1.研究開發(fā)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數量:_________
2.研究開發(fā)成果交付的時間及地點:_________
丙方:
1.研究開發(fā)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數量:_________
2.研究開發(fā)成果交付的時間及地點:_________
第十三條 合作各方確定,按以下標準及方法對合作一方完成的研究開發(fā)工作成果進行驗收: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第十四條 合作各方確定,按以下標準及方法對本合同最終完成的研究開發(fā)工作成果進行驗收:_________
第十五條 合作各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別獨立完成的階段性技術成果及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按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完成方、合作各方)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權取得后的使用和有關利益分配方式如下:_________
2.按技術秘密方式處理。有關使用和轉讓的權利歸屬及由此產生的利益按以下約定處理:
。1)技術秘密的使用權:_________;
(2)技術秘密的轉讓權:_________;
。3)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_________。
合作各方對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別獨立完成的階段性技術成果及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特別約定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條 合作各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最終研究開發(fā)技術成果及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按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_________方享有申請專利的權利。
2.按技術秘密方式處理。有關使用和轉讓的權利歸屬及由此產生的利益按以下約定處理:
。1)技術秘密的使用權:_________;
(2)技術秘密的轉讓權:_________;
(3)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_________。
合作各方對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最終研究開發(fā)技術成果及其相關知識產權權利歸屬,特別約定如下:_________
專利權取得后的使用和有關利益分配方式如下:_________
第十七條 合作各方分別獨立完成并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階段性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fā)人員,享有在有關此階段性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有關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合作各方應以協商方式確定最終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員名單。此完成人員享有在有關最終技術成果文件上寫明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有關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第十八條 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資的研究開發(fā)經費所購置與研究開發(fā)工作有關的設備、器材、資料等財產,歸_________方所有。
第十九條 合作各方確定:任何一方或多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失敗的,應當按以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甲方:
1.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_________。
乙方:
1.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_________。
丙方:
1.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2.違反本合同第_________條約定,應當_________(支付違約金或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_________。
第二十條 合作各方確定,任何一方有權利用本合同項目研究開發(fā)所完成的技術成果,進行后續(xù)改進。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chuàng)造性技術進步特征的新的技術成果,歸_________(完成方、合作各方)方所有。具體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如下:_________。
第二十一條 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確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指定_________為甲方項目聯系人,乙方指定_________為乙方項目聯系人,丙方指定_________為丙方項目聯系人。項目聯系人承擔以下責任: _________。
一方變更項目聯系人的,應當及時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合作名方。未及時通知并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作各方確定,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發(fā)生不可抗力和技術風險;
2._________;
_________。
第二十三條 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fā)生的爭議,應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確定按以下第_________種方式處理: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合作各方確定:本合同及相關附件中所涉及的有關名詞和技術術語,其定義和解釋如下: 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下列技術文件,經合作各方以方式確認后,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技術背景資料:_________;
2.可行性論證報告:_________;
3.技術評價報告:_________;
4.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_________;
5.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_________;
6.其他:_________。
第二十六條 合作各方約定本合同其他相關事項為:_________。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經合作各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附件
。ㄒ韵掠杉夹g合同登記機構填寫)
合同登記編號:_________
1.申請登記人:_________
2.登記材料: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簽字)
技術合同登記機構:_________(蓋章)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一、本合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印制的技術開發(fā)(合作)合同示范文本,各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可推介技術合同當事人參照使用。
二、本合同書適用于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或者新品種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技術開發(fā)合同。
三、本合同書未盡事項,可由當事人附頁另行約定,并可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當事人使用本合同書時約定無需填寫的條款,應在該條款處注明“無”等字樣。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8
合作人:XXX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合作人: (以下簡稱乙方)
第一條 甲、乙雙方為增加友誼、改善環(huán)境,在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甲方有名下的'XXX北側臨街 平方米土地。雙方在此土地上建造二層商業(yè)門臉,以出租的方式獲得經濟效益。
第三條 合伙期限
合作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及出資方式、期限
第五條 利潤分配及債務承擔
第六條 合伙人的權利
1、甲方權利:
2、乙方權利:
第七條 合伙人的義務
1、甲方義務:
2、乙方義務
第八條 合伙的終止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終止:合伙期滿。
第九條 違約責任
第十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充分協商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作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伙人各執(zhí) 份。
合作開發(fā)合同 篇9
鑒于我國的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國有土地所有權不可以轉讓,為了實現對國有土地的合法利用和市場流轉,我國設立了獨特的國有土地所有權和國有土地使用權相分離的土地制度。土地使用權人所享用的用益物權在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下,可以通過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民事主體之間流轉,從而實現土地資源的市場配置。土地使用權人可以用土地作為出資與他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現土地要素與資金要素的結合,從而在最大程度上實現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用益物權,這是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法律基礎。然而,在房地產開發(fā)實務中經常出現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名為合作開發(fā)實為房屋買賣、名為合作開發(fā)實為借款、名為合作開發(fā)實為房屋租賃的情況。為了正確處理以上問題,20xx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以四個條文對上述四種情況作了界定,這也是本文要討論的房地產合作開發(fā)中的轉性合同,本文主要討論上述四種轉性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
一、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要確定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是否名實相符,首先就要對什么是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概念作出界定,進而分析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特征,從而來判定那些合同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那些合同應該轉性合同,并應按照轉性后的合同關系來處理。
《司法解釋》第十四條對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作出明確界定:“本解釋所稱的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币虼耍献鏖_發(fā)房地產合同應該具備以下特征:第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第二,當事人雙方共享利潤;第三,當事人共擔風險,第四,當事人是以開發(fā)房地產為合同的基本內容。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釋》不再把共同經營作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必要條件。我們認為,實踐中對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上述四項特征中爭議較多也最難以把握的是特征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和特征三(當事人共擔風險)。下文將對上述特征一、三作進一步分析。為了敘述的簡便,本文僅討論合作方為兩方的情形,三方或更多方的合作開發(fā)與合作方為兩方的情形并無本質差異。
2.關于特征一: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出資
上述特征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唯一出資,另一方則以資金作為唯一出資;
。2)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則以部分資金作為唯一出資;
。3)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則以部分土地使用權作為唯一出資;
。4)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也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
。5)當事人一方以土地使用權和部分資金作為出資,另一方也以非資金形態(tài)的實物(如建筑材料)或勞務作為出資。
其中以第(1)、(2)種情形最為常見,第(3)、(4)種情形偶見于相鄰地塊的土地使用權人作為合作當事人的情形;第(5)種情形偶見于工程項目的材料供應商、施工承包商與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作為合作當事人的情形,特別是在開發(fā)企業(yè)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的情況下。
3.關于特征三:當事人雙方共擔風險
本文認為,上述特征應理解為:當事人對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的履行的不利益的后果以及不能履行的后果應當共同分擔。這里,共擔的風險應主要指合作雙方預期的利益目標不能實現或者不能全部實現的風險,而一般不包括由于一方過錯導致的利益風險。除非非過錯方同意分擔,否則后者應由過錯方承擔。
何謂共同分擔風險?
首先,在確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時,應該注意,不能僅僅把合同是否具有明確的不承擔經營風險的約定作為判斷標準,而應該以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作為判斷標準。即,只要合同的實質內容表現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獲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盡管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不承擔經營風險,也應該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
其次,這里所說的風險是經營風險,不屬于其它風險。例如案例一,某合同中約定,甲提供土地使用權,乙進行投資,甲乙雙方合作進行開發(fā)房地產,甲承擔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帶來的風險,乙承擔出資帶來的風險及合作開發(fā)過程中的其它風險,甲獲得房屋建成后的一半房屋面積或者按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該部分房屋所對應的房價款作為收益。在這個合同中雖然沒有明確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相反還約定了甲方應該承擔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帶來的風險。但是從該合同中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來看,甲實質上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因為,第一,辦理產權證是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個附隨義務,是甲方履行合同必須履行的義務,是甲方的固有義務,不屬于經營風險的范疇。第二,如房屋建成,甲將分得一半房屋面積;如房屋不能建成,甲也將能獲得相當于該一半房屋面積的房屋價款。也就是說,無論房屋是否建成甲均能獲得相當于一半房屋面積的收益。因此,本文認為,案例一的合同應該按照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來處理。
再次,共同分擔風險應理解為風險的分擔比例應當與各方當事人就合作開發(fā)目標順利實現時所約定分享的利益比例大致相當,至少不應嚴重失衡。否則應視為非實質性的共擔風險。比如案例二,合同約定,合作開發(fā)項目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不論實際建成房屋面積是否增減)的一半,合作開發(fā)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除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外,既不承擔合作開發(fā)活動中的其他損失,也不要求相對方給予經濟補償。再比如案例三,合同約定,合作開發(fā)項目完成的,甲作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取得建成房屋的一半,合作開發(fā)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甲也將能獲得相當于該一半房屋面積的房屋價款的80%,其余20%作為甲對合作開發(fā)項目最終不能完成的風險承擔。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土地本身一般不易滅失,對于甲而言,如果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不能履行,其承擔的風險幾乎為零,或者僅僅喪失一定期間可能的土地收益,而對于提供資金的一方,乙將實際上承擔開發(fā)失敗的幾乎所有經濟損失。而在上述案例三中,對于甲而言,如果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不能履行,不僅其承擔的風險為零,而且可以繼續(xù)獲得約定的利益,只是該利益比項目成功時有所減少?梢哉f,案例二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fā)風險是無利可圖,但不會虧本,即不賺不賠;而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fā)風險是少賺不賠。因此顯而易見,該兩案中甲分擔風險的比例與其就合作開發(fā)目標順利實現時所約定分享的利益比例相比已經嚴重失衡。有人認為,只要雙方約定共擔風險,就應認定為合作開發(fā)合同,風險的分擔比例應當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自由約定,法律不應無端干預。本文認為,如果法律對于當事人風險的分擔比例完全不加干預,將給當事人規(guī)避《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于轉性合同的規(guī)定留下巨大的空間。比如,當事人可能約定利益分配時一方享有固定利益,而風險分擔時,該方承擔1%。
二、合作開發(fā)房地產過程中四種轉性合同
1.《司法解釋》確定轉性合同的法理基礎
《司法解釋》分別在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了四種轉性合同!端痉ń忉尅纷鞒鲞@四條解釋的法理基礎均為意思表示理論,即通過揭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來判定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的法律性質,而不以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合同的名稱或外部表現形式來判斷合同的法律性質。
2.四種轉性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
。1)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的認定
、僬J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從該條規(guī)定可以得出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的本質特征是,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收益。此時,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已經成為“投入”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這與土地使用權轉讓法律關系在權利義務的本質上并無二致。也就是說,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所收取的固定利益,可以看作是其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所獲得的對價,合同相對方通過支付“固定利益”(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而獲得了土地使用權。投入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作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方,支付固定利益的一方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此時,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承擔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經營風險,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承擔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合作開發(fā)房地產的經營風險,而只是約定收取固定利益,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合同。
、谡J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實踐中,如果由于當事人簽訂合同時的不夠嚴謹,在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中僅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的固定利益分配,未約定風險分擔的,這樣的約定是否可以視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利益呢?本文認為,這種情況下不宜一概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利益,而應該以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實質內容作為判斷標準。即,只要合同的實質內容表現為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獲取固定利益,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盡管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不承擔經營風險,也應該認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
如果在這種情況下,相對方仍應對固守“保底利益”的當事人承擔價值固定只不過變換給付物種類的義務,那么合作風險實際上還是并未“共同承擔”。
第二,固定利益的含義。《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是指的固定利益,是指無論在合作開發(fā)房地產中出現什么樣的經營風險,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都要求按照合同約定取得一定的、不變的利益。因此固定利益應該具有以下特征:A.是可以確定的、不變的利益。即,不論合同能否實際履行,合同履行的程度如何,該利益是可以確定的,并且經確定后是不發(fā)生變化的。例如,土地價款的35%,總投資的25%這樣的約定。B.可以表現為貨幣,但不以貨幣為限。在通常情況下固定利益表現為貨幣,但并不以貨幣為限?梢允枪潭〝盗康呢泿牛部梢怨潭〝盗康姆课,還可以是固定數量的貨幣和固定房屋的混合,甚至可以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
本文進一步認為,《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一詞不夠確切。在上文列舉的案例三中甲最大的合作開發(fā)風險是少賺不賠,但嚴格說來,甲的利益不是固定的,項目開發(fā)的成敗將影響甲獲得的利益大小。按照現行《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要求,案例三中的合同將不能認定轉性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而事實上這類合同的本質仍然是提供土地使用權一方不承擔經營風險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只不過對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對價按照不同的項目開發(fā)結果做了分別約定。因此,本文認為,如將《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中的“固定利益”改為“保底利益”,可以堵塞案例三中合同不能轉性認定的漏洞,因為在案例三中,甲的“保底利益”是約定的項目失敗情形下的利益。
。2)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而實為房屋買賣的合同的認定
①認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比绻献鏖_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則表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在于以所“投入”的資金作為獲取固定數量房屋的對價。也就是說,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投入資金獲取了固定數量的房屋,合同的相對方通過出賣固定數量的房屋獲取了一定的資金,這符合房屋買賣合同的特征。投入資金的一方成為房屋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合同相對方成為房屋的出賣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的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房屋買賣。因此,此類合同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獲取固定數量的房屋,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實為房屋買賣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的理解。首先,《司法解釋》第二十五條所指的分配固定數量的房屋,是指提供資金一方當事人獲取固定數量房屋的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其次,固定數量的房屋,應該和本文在前面對“固定利益”所作分析一樣,該固定數量房屋的數量應該是可以確定的,并且經確定后不變的。例如合同中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分配5000m2的房屋,該約定就是確定的,不論房屋是否能實際建成,合同約定的固定數量房屋都是確定的,并且是不變的。至于,該房屋最終能否建成或者提供資金的一方能否實際分到5000m2的房屋則屬于合同履行的范疇。
(3)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的認定
、僬J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比绻贤s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的貨幣,則表明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投入資金,獲取了固定數額貨幣的回報,相當于提供資金的一方通過出借資金獲取了利益,合同相對方通過借款進行了房地產開發(fā),雙方的真實意思在于融資進行開發(fā)建設。這完全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提供資金的一方于貸款人,合同相對方于借款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借款。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是否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屬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
②認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理解。我們在判定合同中是否約定了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收取固定數額的貨幣時,應該注意這里的固定數額貨幣不等同于“固定利潤”。這是因為利潤的獲取要取決于房地產開發(fā)的結果,在房地產開發(fā)完成之前利潤是不確定的,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不存在“固定利潤”。例如在合同中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在合作建房完成后提供資金一方獲取合作建房利潤的50%,這樣的約定就不應該視為約定了提供資金的一方獲取固定數額的貨幣。
。4)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借款合同的認定
、僬J定標準
《司法解釋》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痹谶@類合同中,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論合作的結果如何,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都將使用(租用)一定數量的房屋。雙方當
事人的真實意思在于提供資金的一方以提供的資金作為使用約定面積房屋的對價,相當于提供資金的一方支付租金,合同相對方提供約定面積的房屋給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使用。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為承租方,合同相對方為出租人。此時當事人的約定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因此,此類合同的認定的判斷標準是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是否不承擔經營風險,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經營風險,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合同,如果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并只以租賃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那么這類合同就屬于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合同。
、谡J定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如何理解以其他形式使用房屋。因為這類合同和我們通常意義上的租賃合同存在一定的區(qū)別,所以在合同的條款表述上往往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賃合同,通常會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在房屋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支付一定租金的方式或者免費使用約定面積的房屋!端痉ń忉尅匪Q的其它形式使用房屋就是指提除支付一定租金的外的其它方式。因此,無論這類合同中是否有明確約定提供資金的一方以支付租金的方式使用建成后約定面積的房屋,只要約定的實質內容表明提供資金的一方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并只以租賃或其它方式使用房屋,都應該把這類合同認定為名為合作開發(fā)房地產實為房屋租賃合同。
三、合作開發(fā)房地產過程中幾種特殊的情況的處理
第一種情況,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乙方僅提供資金,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A.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的規(guī)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是借款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又是借款合同中的貸款方,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和出借資金的對價均為所約定獲取的固定數額的貨幣。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B.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是房屋買賣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又是房屋買賣合同中的買受人,甲方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支付貨幣的對價均為所約定獲取的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C.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在此種情況下,還可以再分兩種情況來討論: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額的貨幣量很少,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量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量房屋中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量房屋中部分房屋和貨幣,那么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或固定數額的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量的房屋,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盡量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原則的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量房屋量很少,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額的貨幣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和固定數量的房屋,那么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借款合同、房屋買賣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量的房屋或固定數量的房屋和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乙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D.固定利益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同時符合《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存在兩個合同關系,一個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一個房屋租賃合同,甲方既是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人又是房屋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此時應該分別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益義務關系。
E.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在此種情況下,也應該再分兩種情況來討論: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額的貨幣量很少,和約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中部分價值,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仍然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固定數額的貨幣或固定數額的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價值中的部分價值,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價值中的部分價值,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在這種情況下應該按照盡量簡化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的原則來處理,既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和房屋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很小,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額的貨幣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約定取得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借款合同和房屋租賃合同三個合同關系。也可以把甲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對價視為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或者是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和固定數額貨幣中的部分貨幣,那么甲方提供資金的對價就是固定貨幣中的部分貨幣,此時,甲、乙之間存在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同理,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后一種思路來處理,即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F.固定利益為固定數量的房屋和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此種情況下,應該按照前文C部分所確定的原則來進行處理。在這種情況下也應該按照前文E部分確定原則來進行處理。a.約定甲獲取的固定利益中固定數量的房屋很少,和約定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租賃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b.約定甲獲取的以租賃或其他方式使用房屋的價值很小,和約定取得的固定數量的房屋的價值相比,所占比例很小,不足以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或僅僅能作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此時應該按照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來處理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二種情況,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權,()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這種情況和第一種情況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唯一的區(qū)別在于乙方作為合同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支付的對價是其所提供的資金。在第二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種情況,甲、乙雙方均提供土地使用權和資金,約定甲方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
這種情況和第一種情況也沒有本質的區(qū)別,唯一的區(qū)別在于乙方作為合同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支付的對價是其所提供的資金。在這種情況下乙方作為合同的相對方所支付的對價是其提供的土地使用
權和資金。實際上甲方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方、房屋買賣合同中買受人、借款合同的貸款方所獲取的對價形式表現為所獲得的固定利益,其本質上卻是乙方投入的資金或土地使用權或資金和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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