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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贍養(yǎng)老人的答辯狀
贍養(yǎng)老人是子女義不容辭的責任,不得以任何借口附加條件!但是在現(xiàn)實生活中,有關贍養(yǎng)老人的糾紛去時有發(fā)生。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幾篇關于贍養(yǎng)老人的答辯狀,供大家閱讀參考。
贍養(yǎng)答辯狀范本一
答辯人楊______,女,___歲,漢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廠工人,現(xiàn)住本市______區(qū)______路___號。
因原告李______訴我繼承糾紛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一、我對公婆盡了主要的贍養(yǎng)義務,依法有權繼承遺產。
原告在起訴書中誣告我對公婆未盡贍養(yǎng)義務,長期婆媳不和,事實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繼謝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嚴重打擊,眼見婆婆年老體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顧,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關系很觸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辦。
10年來,我與婆姿相依為命,對婆婆照顧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邊,給了她極大的安慰,從未發(fā)生大的爭執(zhí)。
家里的主要家務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請人修繕。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時主動干點家務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訴中誣告我只顧自己快活,要婆姿為我操持家務,以此證明我未盡贍養(yǎng)義務,實屬居心叵側。
倒是原告未對自己的母親盡應盡的義務,長大結婚都是我與婆婆一手操辦,婚后專顧經營自己的小家庭、對其母親的生老病死漠不關心,人一死就吵著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12條的規(guī)定,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應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我有權繼承公婆的房產。
?二、關于遺產的分割,原告在起訴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繼承,我可以繼續(xù)住在東屋,對此我堅決反對。
我與原告同屬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在考慮繼承份額時,應根據(jù)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考慮繼承人對死者在生前所盡的義務。
我負擔全部贍養(yǎng)責任,盡了應盡的義務,理所當然應繼承較大的份額我要求繼承堂屋與東屋〔86平米)。
?總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擔負了養(yǎng)家的重擔;第二,我對婆姿盡了全部贍養(yǎng)義務:第三,我負責對房進行了必要的修繕。
請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并根據(jù)《繼承法》第12條規(guī)定之精神和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對我的繼承權加以確認和保護,并駁回原告的無理請求。
此致
______市____區(qū)人民法院
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贍養(yǎng)答辯狀范本二
答辯人:劉付東,男,53歲,漢族,齊河縣表白寺鎮(zhèn)西劉村
2007年4月23日,被告劉付東收到齊河縣人民法院宣章人民法庭送達的開庭傳票及民事訴狀副本。
現(xiàn)就原告劉其勤訴我贍養(yǎng)糾紛一案,提出答辯狀如下:
一.被告劉付東未分得原告劉其勤的家產,但對其盡了贍養(yǎng)義務。
在80年代初期,農村地區(qū)盛行“男到女家落戶”的婚姻風尚。
由于我家生活困難,父親劉其勤無法對我們兄弟三人提供生活保障,我遂在1980年結婚時將戶口落到岳父母處,成為“入贅女婿”。
婚后,我與岳父母簽定了遺產繼承協(xié)議,約定我隊對二老盡贍養(yǎng)義務,其死亡后的遺產由我全部繼承。
從此我與岳父母共同生活。
在20多年的時間里,岳父母的生活全部由我和我對象照顧(我對象是獨生子女)。
80年代后期,我的兩個弟弟長大成人,我參與了他們訂婚、結婚的全過程并盡己之力為其提供了一定的經濟幫助。
但原告在分割家產時,考慮到我已與岳父母共同生活的實際情況,決定將家產分給其他兩位被告,我未分得任何家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9條“繼承權男女平等”之規(guī)定以及第13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之精神,我應當?shù)玫皆娴囊徊糠旨耶a,但事實是我在繼承遺產的未考慮之列,即原告非法剝奪了我的平等繼承權。
雖然如此,畢竟我與原告是父子關系,“血濃于水”,我在婚后對原告仍盡了應盡的義務。
在我母親2000年2月初四病故前,因原告勞動能力有限,我便在其需要時幫其耕地,以勞務形式給予扶助,村中居民均可作證。
近十年來,我不僅對原告進行勞務扶助,逢年過節(jié)時還送肉、酒等禮品。
尤其是最近三四年,我在物質扶助外又增加了100元的財物扶助,為原告的基本生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解除了他的后顧之憂.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0條之規(guī)定,我對原告的付出符合盡贍養(yǎng)或扶助義務的情況。
二.我的家庭經濟條件目前異常困難,無力為原告提供更高要求的贍養(yǎng)條件。
十年前,我的岳父因病去世,我按人子之禮為其發(fā)喪、安葬。
2004年3月,應岳母要求,我為其在村西花10000余元蓋了三間瓦房,供其單獨生活;6月,我長女因病住院,花去醫(yī)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共計20000余元。
2005年6月,我的對象被查出肺癌,在一年多的治療中,病情反復兩次,不斷惡化,花銷達30000余元;2006年9月,我對象因病醫(yī)治無效過世,葬禮花費4000余元。
2006年11月,我兒子結婚,彩禮、結婚費用共計40000余元。
在不到三年的時間里,我因各類事項工支出12萬余元,這些錢對一個只有靠耕地取得收入的農村家庭來說,是一個沉重的負擔。
響應縣里號召,我在責任田種上樹后,我的耕地減少,家庭收入渠道隨之變窄,生活條件限于自保。
三年來,家庭的各種變故使我的精神受到巨大的刺激,心理承受能力大大降低。
為了度過難關,我借了大量外債。
加上外債的壓力,本被告無法滿足原告在訴狀中提出的全部要求。
原告平時在生活上出現(xiàn)什么困難,我都會及時幫著解決。
但其在訴狀中稱我們對他不管不問,既不提供住處,又不提供贍養(yǎng)費,這是不符合事實的。
首先,我們兄弟逢年過節(jié)送的禮品和財物解決了原告在生活上的困難,而且他自己有已承包出去的土地,每年可以獲得千余元的承包費;其次,在無處住宿后,原告并沒有聚集我們兄弟協(xié)商處理提供住宿一事,在我們不知情的情況下就一紙訴狀告到人民法庭,令我們感到不解。
綜上所述,原告的訴訟請求不合情理,本被告已對其盡了贍養(yǎng)義務卻遭起訴,甚感意外。
鑒于我目前的經濟條件,確實難令原告事事如愿。
懇請人民法庭適當考慮我所面臨的困難處境,作出公正、公平的判決。
此致
齊河縣人民法院宣章法庭
答辯人:劉付東
20XX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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