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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典民事糾紛應訴答辯狀范文
導語:法律如果不講道理,即使延續(xù)時間再長,也還是沒有制約力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應訴答辯狀范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歡迎閱讀,僅供參考,更多相關的知識,請關注文書幫!
應訴答辯狀范文【篇一】
應訴人:李xx,男,漢族,1948年7月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劉莊店鎮(zhèn)李老家行政村50號,身份證號:412728194807124559,聯(lián)系方式:18438075649。
訟訴人:普xx,男,漢族,1948年出生,住河南省沈丘縣老城鎮(zhèn)劉埠口村。
2015年2月16日,我收到普景林訴我購買他的磚所欠的7624元的民事訴訟狀和沈丘縣人民法院的傳票一事。 特應訴實事如下:
普景林訴我在1999年購買他的磚款27624元后還款1萬元,余款7624元未還,雙方約定應于1999年3月還清(出具有欠條)。
后因我犯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因在入獄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利,現(xiàn)得知我出獄,隨即向其主張權利。 事實是這樣的:
一、我并沒有購買過普景林的磚,我也沒還過普景林1萬元的磚款,我給普景林寫過7000元的欠款條。 實事是這樣的:
1999年鎮(zhèn)黨委確定在劉莊店北建一處有機化肥廠,讓我負責建廠,廠建好后投入生產(chǎn),購銷一條龍,上級黨委很重視,縣委劉廣泉書記和鎮(zhèn)黨委不斷來檢查指導。
1999年鎮(zhèn)黨委確定建一座辦公樓,當時報請縣委劉廣泉書記批示申請縣建行行長張明亮行長同意,準備給廠貸款50萬元,還沒有批下來,后由鎮(zhèn)黨委成員陳建介紹,就大包給安徽省臨泉縣焦莊焦建斌了,訂合同,一切建筑材料由建筑方負責(因是大包)廠方只負責工程質(zhì)量,樓建好后,工程隊交鑰匙,廠方付給建筑工方53萬元,工程期定到3個月交付,如到期交付不了,延長一個工期罰建筑方5%罰款。
1999年焦在周圍購買磚和其它建筑原材料,進行工程備料。由于是大包工程,具體焦建斌購買誰的磚和原材料我也不過問(會計:劉桂廷證明),2000年10月工程隊破土地動工,直到2001年一天下午,焦給我打電話說他的'車被城關派出所扣住了,你來一趟吧,當時我就去了,到那后普景林關心的說:你咋來啦,你不來就好啦,那時我才知道焦購買的是普景林的磚,當時我想焦讓我在廠里搞工程交付時,我先讓普景林來結(jié)帳,再者唯鞏焦停工不干了,所以我給普景林寫了個7000元的欠條,才讓焦的車放走了。(普景林、焦建斌和我租車去的司機田紅波作證)。
二、普訴我在1999年—2014年此期間,我因詐騙罪被判刑十多年,在此期間不能行使民事權利,不是實事,實事是這樣的:
2002年3月我有病,經(jīng)周口地區(qū)醫(yī)院周醫(yī)生周專家診斷為膀胱癌,讓我及時住院治療,當時我就住在了地區(qū)醫(yī)院外
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醫(yī)師田主任給我做的手術(田主任、岳勇的女兒護士長作證)
住院幾個月后,我回到廠里,焦建斌的工程也停了,建筑工人都走了,生產(chǎn)也停了,職工都走了。工程停工帶來廠的職工情緒低落,就這樣好端端的一個企業(yè)垮而不興了,生產(chǎn)的肥料周圍的行政村都用了,反映很好,遠的銷到項城和臨泉西部,部分群眾要聯(lián)名給省委、縣委寫信,說明情況。我說這個廠該衰不興,算了!從此我在廠里養(yǎng)病。
后來,焦建斌給我打電話說:周圍我賒的帳太多。我不管再去干了,再干也不夠你的,你不要生氣(不夠工程延期罰款)。
2003年底、2004年初我感覺我的身體又不對,隨及我到沈丘縣人民醫(yī)院復查,經(jīng)復查我的癌癥有復發(fā)癥狀,當時我住在本院外科住院部,由外科主任李斌醫(yī)生和李培剛醫(yī)師給我做了第二次手術(外科主任李斌和醫(yī)師李培剛作證)。
手術后,在我住院期間,廠的會計劉桂廷去看我,我安排劉桂廷把我所有寫的欠條用生產(chǎn)好的70多噸化肥還帳,只要你欠我寫的欠條就可以拉肥料(劉桂廷證明)。
到1—2個月的時候,我愛人回廠一趟,又回到醫(yī)院和我說,鎮(zhèn)黨委以為我必死不能活了,就派付書記李會、鎮(zhèn)法庭庭長李長飛和基金會會計于福堂到廠里讓我愛人簽字按指印說這個廠鎮(zhèn)里收走了,沒有李運章的一草一木了(以上
三人作證)。
出院時醫(yī)生安排我你需要搞幾年化療治療,可能要穩(wěn)定一些。出院后我到廠的一看,什么都沒有了,人也沒有,一切辦公用具都沒有了,我很生氣呀,于是就在家養(yǎng)病,我認為普的帳已結(jié)了,我也沒有問。
2005年底2006年初唯恐我的病再復發(fā),當時我?guī)Я?萬多元錢,就去浙江省臺州市渡橋找我兒子(他在渡橋上班),到那后,我兒子又給了我6000元錢,我在渡橋南街租了一間房子住房下了,每月80元房租金(房主曹恩禮作證),我住的房子離渡橋醫(yī)院十里左右,第二天我兒子和我一塊到渡橋醫(yī)院檢查,檢查后我問醫(yī)生化療一次得多少錢。醫(yī)生說:根據(jù)手術后癌細胞殘留和部位,有的肝、胃、胰腺癌這樣高低不等,多者幾萬元,少者幾千元,醫(yī)生看了檢查結(jié)果說:你的手術作的很成功,半年化療一次就可以了,化療過多了,你的頭發(fā)就會大面積的脫落,對身體起負作用。
第一次化療才用了2000元錢(殷醫(yī)生證明)。
從此以后,我兒子上班我就自己做點飯吃散散步,養(yǎng)養(yǎng)身體到半年化療一次。我兒子到休息天就去我那,該檢查的時候我自己去檢查一次,一直到2008年底,我感覺身體恢復的很好了,我要回來,我兒子不讓,一直到2010年我回來了,就住在李老家(由行政村支書記李玉東作證)。
關于普景林的7000元磚款欠條,我收到普對我訴狀和
法院傳票,我才知道普的帳沒有結(jié)了。
綜上所述
依實事為根據(jù),依法律為準繩:
1、普景林的磚不是我購買的,也不是我個人用的。
2、我和普景林必須找到焦建斌追回此款交付給普景林,把李運章所寫的欠條抽掉(7000元欠條)。
3、焦建斌如果說他把7000錢給我了,焦可以出示我寫的收條,我承擔。
此致
沈丘縣人民法院
應訴人:李xx
20xx年3月6日
應訴答辯狀范文【篇二】
答辯人:余xx,男,生于1976年3月3日,漢族,湖北咸豐人,高樂山鎮(zhèn)晨光村一組村民。
答辯人:余xx,女,生于1979年3月4日,漢族,湖北咸豐人,高樂山鎮(zhèn)晨光村一組村民。
委托代理人:朱xx,湖北閎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官xx,湖北閎辯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答辯人因原告余學云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訴訟一案,現(xiàn)答辯如下:
原告起訴的內(nèi)容不符合客觀事實,于法無據(jù),完全是荒唐可笑的無理要求。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不屬于原告父母的遺產(chǎn),原告要求按遺產(chǎn)進行繼承于法無據(jù)。原告所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咸豐縣繞城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已明確說明是征用了答辯人母親的承包地后,按國家政策規(guī)定發(fā)給答辯人母親的征地補償費,由于答辯人母親已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該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辯人領取,這筆補償款根本就不屬于原告父母的遺產(chǎ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關于遺產(chǎn)范圍的規(guī)定,很顯然,土地補償費、土地安置補助費并未包含在遺產(chǎn)范圍之內(nèi)。因此,原告不能對該筆款項作為其父母的遺產(chǎn)要求進行分割。
第二、答辯人作為被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在本案被確定為承包地征收補償款分配糾紛的情況下,答辯人按政策規(guī)定領取其應得的補償款,是合法行使權利的行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如果原告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有異議,應該向政策的制定及執(zhí)行者咸豐縣繞城北線工程建設指揮部提出,答辯人不應負任何法律責任。
第三、原告不擁有訴狀中所指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不能享有該宗土地征收補償款的分配權。原告的父親死亡之時,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門立戶,已不再是這個承包家庭戶的.一員,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兩個家庭成員即答辯人父母繼續(xù)承包,并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沒有獲得該宗土地的承包經(jīng)營權。而答辯人與其父母一直居住在該地,對本家庭戶的承包土地存在實際使用、收益,并在2005年第二輪土地延包時取得了本家庭戶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經(jīng)營權,是該塊土地的合法承包經(jīng)營人。這一點晨光村委會及一組村民均予以證明。因此,只有答辯人及其母親才完全享有本案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經(jīng)營權和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權,而原告則沒有相應的權利。
第四、原告不是晨光村一組村民,不具備訴狀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經(jīng)營主體資格!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農(nóng)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jīng)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jīng)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chǎn)。土地承包經(jīng)營期限為30年。發(fā)包方和承包方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承包經(jīng)營土地的農(nóng)民有保護和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nóng)民的土地承包經(jīng)營權受法律保護。這就是說,只有具有集體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才可以承包集體所有的土地。本案中,各原告年長的已78歲,年輕的也已56歲,早已出嫁離開晨光村一組,有的已經(jīng)取得其他經(jīng)濟組織成員資格,有的已是非農(nóng)業(yè)戶口,被納入了國家社會保障體系,都沒有晨光村一組的戶籍,已失去該組村民資格,因此,不能享有該組土地征收補償費用的分配權。
綜上所述,答辯人的所有行為均為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沒有對他人任何權利的侵害。原告訴狀中所指土地補償款不是原告父母的遺產(chǎn),原告既不擁有該宗土地的承包經(jīng)營權,也沒有對該宗土地進行實際使用和收益,原告的訴求于法無據(jù),純屬無理要求。請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實,秉公處理,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 致
咸豐縣人民法院
答辯人:
二〇xx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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