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借款糾紛答辯狀
引導語:借款糾紛答辯狀主要是針對起訴狀、反訴狀、上訴狀、再審申請(訴)書等作出的一種回答和辯解的法律文書,通常是由被告(人)被反訴人、被上訴人、被申請(訴)人作出的。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借款糾紛答辯狀范文,歡迎閱讀與參考!
借款糾紛答辯狀
借款糾紛答辯狀答辯人:李XX,男,1963年7月12日生,住XXXX號。
被答辯人:吳XX,男,住廣州市番禺區(qū)XXXX303房。
原告吳XX訴被告李XX、韓XX,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為貴院受理,案號為(2013)穗天法民二初字第XXX號。針對原告的起訴,根據本案事實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答辯人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答辯請求:
請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請在依法追究被答辯人訴訟詐騙的法律責任,予以罰款、拘留或者追究其詐騙罪刑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損失包括律師費8000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一、答辯人已分十次向被答辯人足額支付借款本金40萬元及高額利息108200元,共計508200元。《個人借款協議書》中答辯人的還款義務已經履行完畢,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已經了結。
答辯人與韓X華(系答辯人之妻)曾分十次向被答辯人還款共計508200元,于2011年4月7日還款12000元、5月30日還款12000元、6月2日還款12000元、7月6日還款12000元、8月2日還款12000元、9月2日還款12000元、9月14日還款200000元、10月12日還款 82000元、11月4日還款6000元、12月13日還款225500元,以上共計508200元,包括本金40萬元及利息108200元。
被答辯人在廣州發(fā)放高利貸,并以此為營生,專門從事不法勾當。本案中,答辯人因為資金周轉問題,的確曾經提出向其借款,但被答辯人在交付借款時提前扣除了幾萬元的高額利息,答辯人真正借到手的現金遠不及40萬。然而因為急需資金,答辯人也只好忍氣吞聲。事后依然按照協議約定的40萬元還款,并支付高額利息達 108200元。在還款完畢后,答辯人曾多次要求被答辯人返還借條,被答辯人起初只是說回去找找,后來就干脆說找不到了,答辯人心中雖有疑惑,然而也無可奈何,同時自以為已經還款了,借條返不返還都沒關系。豈料被答辯人在已經收到全部借款本金40萬元及高額利息后仍貪心不足,反咬答辯人一口,利用答辯人的一時疏忽將未曾要回的借條惡意提起訴訟,意欲訛詐答辯人,朗朗乾坤,法治社會,被答辯人如此膽大妄為,著實令答辯人寒心!
綜上所述答辯人已足額償還曾于2011年3月1日向被答辯人所借之款項及高額利息,而今其又以此為由要求答辯人還款,毫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故請貴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被答辯人故意提起本次訴訟,屬訴訟詐騙,應依法認定為詐騙罪,請貴院將其依法移送至相應公安機關處理。本案被答辯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人民法院的審判權和執(zhí)行權,通過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隱瞞答辯人已經超額還款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的方法,騙取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從而占有被答辯人的財產,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鑒于此,答辯人請求貴院將被答辯人移送至相應的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偵查、預審。即使貴院認為被答辯人訴訟詐騙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是被答辯人此舉確屬妨礙司法的行為,請貴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章之規(guī)定,對其依法處以罰款、拘留。在追究其妨礙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的同時,判令被答辯人賠償答辯人因此次訴訟而造成之損失,包括律師費8000元、誤工費3000元、交通費1000元等費用。
綜上,答辯人已經超額還款,不存在任何拖欠還款的事實,請貴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追究其妨礙民事訴訟的法律責任,并賠償答辯人的損失,懇請貴院公正裁判。
此致廣州市xx區(qū)人民法院答辯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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